项目编号:182001JH621223016
宕昌县 2024 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冬季物资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次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182001JH621223016
采 购 人:宕昌县民政局
采购代理机构:陇南信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招标公告
宕昌县 2024 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冬季物资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宕昌县民政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http://60.
164.200.102/)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5-01-02 15: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182001JH621223016
项目名称:宕昌县 2024 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冬季物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54.88(万元)
最高限价:154.88(万元)
采购需求:第一包:宕昌县 2024 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冬季物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54.88 万元;(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2)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12-13 至 2024-12-19,每天上午 8:30 至 12:00,下午 12:00 至 17:30
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164.200.102/)免费下载
方式:1.社会公众可通过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文件,拟参与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期限内,凭 CA 数字证书或通过“用户名+密码”方式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登录网址 http://60.164.200.102/TPBidder/ memberLogin)在线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点击“我要投标”按要求填写信息,未填写信息的投标无效。2.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甘肃政府采购网本项目相关变更公告及澄清答疑文件,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5-01-02 15:00:00
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 1 坐席(陇南市行政中
心 5 号楼环保大厦)五、公告期限
该项目开标评标活动通过“陇南市(新点)网上开评标系统”进行:①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
“下载中心”,下载并安装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按照“服务指南”-“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投标文件,并凭 CA 数字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全流程必须使用同一把 CA 数字证书进行操作;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② 投标人须按时凭 CA 数字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新点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网上开标。
①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164.200.102/
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宕昌县民政局
地 址:宕昌县城关镇岷江大道 391 号
联系方式:0939-61242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陇南信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江南街道办江南怡和小区 3 号楼 1 单元 601 室
联系方式:180939166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文祥
电 话:0939-6124286
陇南信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2 日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人 | 名 称:宕昌县民政局 地 址:宕昌县城关镇岷江大道 391 号联 系 人:刘文祥 联系电话:0939-6124286 |
2 | 代理机构 | 名 称:陇南信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陇南市武都区江南街道办江南怡和小区 3 号楼 1 单元 601 室联 系 人:杜海东 联系电话:18093916693 |
3 | 采购项目名称 | 宕昌县 2024 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冬季物资采购项 目(第一包)第二次 |
4 | 采购文件编号 | LNXA2024-DL-031-1 |
5 | 预算金额 | 154.8800 万元 |
6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7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8 | 供货期、地点 | 供货期:15 天 服务地点:配送到全县各乡镇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家中(配送必须精准到户) |
9 | 质量验收 | 详见文件第二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
10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 提出质疑的时间 | 自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起的七个工作日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 60 天内有效 |
11 | 分包履约 | 不允许中标人分包 |
12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文件 |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1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5-01-02 15:00:00 |
14 | 投标有效期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 60 天内有效。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 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投标人同 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
15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按照甘财采(2022) 16 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 取投标保证金。 | |
16 | 备选投标方案和报 价 | 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
17 | 签字盖章 |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 章(法人代表的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 |
18 | 电子版本 1 份(整套投标文件电子版以 U 盘形式提供) 注:虽本项目为网上开标,但为了后期资料审查,投标人还需提供纸质文件,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 邮寄或送到代理公司(邮寄地址:陇南市武都区 江南街道办江南怡和小区 3 号楼 1 单元 601 室) | |
19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须包括人工费、运输费、日常管理费、 设备使用、税费等所有费用。 |
20 | 详见文件第一章第 18 条规定。 | |
21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该项目开标评标活动通过“陇南市(新点)网上开评标系统”进行:①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 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在陇南市公共资源 |
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并安装投标文件 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按照“服务指南”-“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投标文件,并凭 CA 数字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 全流程必须使用同一把 CA 数字证书进行操作;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没有网 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② 投标人须按时凭 CA 数字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 易网-新点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网上开标。 | ||
22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5-01-02 15:00:00 开标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 1 坐席 (陇南市行政中心 5 号楼环保大 厦)。 |
23 | 资格审查 | 除明确要求在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外,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的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在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
24 | 其他 | 其他未尽事宜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
25 | 中小企业采购 预留份额比例 | 100% |
26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 业 | 批发业 |
27 | 政府落实政策 | 一、节能产品 二、小微企业扶持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非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 |
明函》原件,并按照以下方式给予扶持: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10%的价格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其中标价格不变。 注:小微企业提供中(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的,视为中(大)型企业,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折扣; 投标人须按照自身情况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否则由此导致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任何价格评审折扣。 三、监狱企业扶持 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的采购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的供应商(监狱企业单独参加的),给予报价 6%的价格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中标价不变。监狱企业参加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四、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为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给予投标人所投环境标志产品 6%的价格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中标价不变。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五、落实政采贷政策,进行线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注:以上“一至四项”的所有投标人条件一致时, 在价格得分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直接采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价格得分计算 | ||
28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二十二条规定;(2)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开户许可证;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3)须提供法人授权函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供应商未被列入 |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注:资格证明文件的内容要求投标文件完全 响应,否则其投标无效。 | ||
29 | 中标服务费 | 收费标准:按国家收费标准计取。 户 名:陇南信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 账 号:5700 3012 2000 1348 69 |
30 | 补充说明 | 该项目开标评标活动通过“陇南市(新点)网上 开评标系统”进行:①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 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在陇南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并安装投标文件 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按照“服务指南”-“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投标文件,并凭 CA 数字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 全流程必须使用同一把 CA 数字证书进行操作;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没有网 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② 投标人须按时凭 CA 数字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新点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网上开标。 |
备注: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 2%—3%提高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本项目中小企 业预留份额 100%。 |
注:1、开始开标前检查自己开标设备网络稳定性,如有中途退出等问题,后果自负。
第二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一、 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
项目名称:宕昌县 2024 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冬季物资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次 | |||||
序 号 | 项目分项名 称 | 主要技术参数(功能点描述)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棉衣 | 材质:100%聚酯纤维,防水透气指数:5000mm 及以下 尺码:L-2XL【120-140 斤可穿】卖点提炼: 1、外层采用防水面料,具有防风防水的功能,耐脏,内里加绒加厚,保暖效果好且柔软舒适。 2、可拆卸防风帽设计,穿着更灵活。 3、大容量口袋,配有绳子拉链设计,不仅能放置随身物品,收拉更方便。 4、袖口采用魔术贴设计,伸缩调节方便自由。 5、内侧有多处口袋,可以更好的存放随身物品。 6、版型较宽松,适合各类身材穿着,中老年人穿脱也很方便。 | 件 | 3520 | / |
2 | 保暖线裤 | 材质:93.4%聚酯纤维,6.6%氨纶,尺码:L-3XL【90-180 斤可穿】 1、加绒加厚,可穿至-15°。 2、活性印染,不易褪色。 3、四针六线,精美针脚,做工精良。 4、3D 立体设计,符合人体工学,穿着舒适。 5、修身有型,贴合双腿,胖瘦皆可穿。 6、高弹加宽腰头,穿着不勒腰,防风脚口,锁温效果好。 7、大厂出品,行业头部品牌资深合作工厂,品质过硬。 | 条 | 3520 | / |
注:因本项目受益群众比较分散,受益人群为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居住分散、道路情况复杂、山路居多,请投标人综合考虑报价及后期费用。
①产品的数量、技术参数等方面,按合同约定、中标方投标文件进行验收。
三、交付方式、交付期限及交付地点: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将货物配送到全县各乡镇分散特困供养 人员家中(配送必须精准到户)。(配送时间可由投标人考虑合理范围内自行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配送完成,(如若投标人配送期间时间周期和投标承诺不一致,投标人则需要给采购方进行相应的赔偿(起始日期按合同签订日期起算,交货期每超 1 天,赔偿金额按中标价的 5‰计算违约金,同时需承担响应的法律责任。)
由甲乙双方合同约定
(1)投标人须出具售后服务保障承诺:
(2)投标人须提供具体的售后服务措施及商品质量问题调换范围;
(3)在质保期内,投标人应对非人为因素损坏引起的问题货物予以负责调换; (4)若采购人需在后期补充采购的(不超 10%的),中标人须按此次的中标
价及时供给,且有责任免费调换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5)产品质量问题调换范围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所供货物明显损坏有可能导致使用障碍的:
②、所供货物无法使用的;
③、所供货物实际参数与描述不符的:
④、所供货物材质(用料)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⑤、所供货物有明显瑕疵的;
⑥、所供货物有假冒伪劣嫌疑的:
(6)配送该项目物资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在配送过程中,因特困供养人员新增或死亡等特殊情况,发生变化,采购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在保证供货数量不变的前提下做出微调。
(7)投标人应提供具体的售后服务实施计划、人员配备情况及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8)售后响应速度:电话 2 小时内做出响应,电话不能解决的,必须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1. 适用法律、法规
1.1 本次招标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
2. 资金
2.1 本项目的资金预算内资金,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计划用于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 释义
3.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2.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
3.3. 投标人:是指按招标公告下载招标文件进行投标的供应商。
3.4. 中标人:指依法确定中标资格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3.5. 招标文件:是指包括项目公告、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
3.6.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3.7.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8. 偏离:系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3.9. 实质性条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
“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3.10. 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4.2. 招标公告中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
4.3. 投标人投标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包(标段)的投标。
4.4. 投标人购买了本招标文件并非意味着完全满足了合格投标人的条件,一切均以评标委员会审核的结果为准。
4.5.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授权委托
5.1.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6. 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2 潜在投标人可根据自己意愿对本项目实施环境自行考察,现场考察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 招标文件组成
7.1. 招标文件共分六章,其内容如下: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3.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8.1. 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甘肃政府采购网,下同)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 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9. 编制原则
9.1. 投标文件应突出重点,精简扼要。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客观真实的原则,对弄虚作假或违背诚信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9.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
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10. 编制要求
10.1. 投标文件应按照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
10.2. 对于有特定格式要求的,不允许改动其内容,否则,其投标无效。
10.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使用简体中文。
10.4. 投标文件在加盖投标人公章时,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公司部门章或分支机构章、授权(投标)专用章等代替;否则,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10.5. 投标文件应该用计算机打印,并加注页码,用不可拆卸的胶状方式整册装订牢固,任何塑料夹条、订书针装订或打孔装订的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0.6.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须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后方为有效。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商务文件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
(5)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6)开标报价一览表
(7)分项价格表
(8)商务响应偏离表
(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10)非联合体投标承诺书
(11)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13)投标人认为有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技术文件
(12)投标方案
12. 投标报价
12.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2.2. 投标人应按开标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
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2.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2.4.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3. 备选方案
13.1. 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4.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必须按规定向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凡没有按照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
投标予以拒绝。
15.2. 投标保证金金额: /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本项目不适用)
17. 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盖章
17.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7.2.邮寄的《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 “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的正本应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除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的内容必须签字、盖章外,其他每页也必须签字、盖章,否则初步评审不通过。副本可由正本复印而成。
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函”。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7.4.《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内容应完整详
细,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8. 投标文件的递交
该项目开标评标活动通过“陇南市(新点)网上开评标系统”进行:①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 “下载中心”,下载并安装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按照“服务指南”-“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投标文件,并凭 CA 数字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全流程必须使用同一把 CA 数字证书进行操作;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② 投标人须按时凭 CA 数字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新点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网上开标。
19. 投标文件
19.1. 投标文件(纸质版)必须在开标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陇南信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9.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9.3. 未出示“投标保证金付款凭证”的,其投标文件拒绝接收。
19.4. 未提交“开标报价一览表”的,其投标文件拒绝接收。
19.5. 未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证明原件和其他原件的,其投标文件拒绝接收。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20.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0.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
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1. 开标
21.1. 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1.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1.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1.4. 投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1.5.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报价一览表为准。
22. 评标委员会
22.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22.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 评标
24.1. 评标委员会按照 “评标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4. 无效投标的情形
24.1.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字、盖章的;
24.2.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4.3.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是虚假的; 24.3.超出采购人最高限价的;
24.4. 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4.5. 同一个项目或同一种货物提供了两种及以上备选方案或报价的;
24.6. 投标文件内容不齐全或者投标文件份数不够的;
24.7. 投标文件出现重大负偏离的;
24.8. 投标文件不满足带其他要求的;
24.9. 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24.10.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声明的;
24.11.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5. 定标
25.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方法及标准,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25.2. 采购人确认中标结果。
25.3. 由招标代理机构按要求将中标结果在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
26. 投标人质疑
26.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根据财政部 94号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一次性提出。
26.2. 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6.3.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26.4.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26.5.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26.6. 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26.7.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27. 招标代理服务费
27.1.招标代理机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收费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28.1.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中标通知书》发出事宜。
28.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4. 中标通知书是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合同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29.1. 采购人应当自开标结束中标公示三日后交清各项费用联系代理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9.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9.3. 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30.1. 中标后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0.2.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1.1.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2.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3. 其他
33.1. 本招标文件如与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更正公告等有差异的部分,以网上发布的为准。
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1. 评标
1.1. 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 评标方法
2.1.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序 号 | 评分项目 及权重 | 满分分值 | 评分标准 |
一 | 投标价格 (30%) | 价格部分 (30 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为了遏制恶意竞标,确保采购需求和科学择优,依据财政部第 87 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必须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说明、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保证按招标文件项目需求提供货物的 承诺书,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
(3 分) |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制作,没有漏项缺项、内容完整的得 3 分,如内容不完整、文字图片、数字模糊的,每发现一处扣 0.5 分,扣完为止。 |
2.2.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二 | 商务部分 (19%) | 类似业绩证明 (6 分) | 提供近三年(2021 年 11 月至开标截止日)以来类似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项目证明材料齐全每 一项得 2 分,最多得 6 分。(满分 6 分) |
为保证采购货物的配送连续性,仓储能力完全能保障供应需求,供货商须有一定的仓储能力,设置配送点,须提供场地照片及合同或自有场地相关证明材料及场地所在地位置定位的得 10 分;无仓储能力未设置配送点的不得 分。(满分 10 分) | |||
三 | (51%) | 技术性能指标 (10 分) | 根据投标产品的技术性能及技术条款(参数规格)的满足情况评定: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为评判依据。投标产品技术性能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 技术要求的得 10 分(货物不满足一项扣 2 分,扣完为止) |
投标人需提供符合参数要求的样品(10 分) | 投标人需提供符合参数要求的样品(棉衣( 男款、女款)、保暖线裤(男款、女款)等。根据样品的款式、面料质量、做工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审,样品完全满足或优于采购要求,做工精致,接缝处针线密合,款式优雅大方,无异味,面料舒适度较高,质量较好得 10 分;样品基本满足采购要求,样式得体,缝线基本平整,面料舒适度不高,质量合格得 5 分;样品明显不达标,有异味,接缝处针线粗糙,面料舒适度较低,质量一般得 2 分。不提供 不得 分。(满分 10 分) | ||
(10 分) | 结合项目特点,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供货计划方案、进度保障措施、质量保证措施、临时存储方案、货物检验方法等,内容完整得 10 分, 缺一项扣 2 分。(满分 10 分) 注:不提供或所提供的方案中存在与本项目无关内容不得分 |
配送方案 (6 分) | 投标人按照配送要求编制货物配送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1.配送人员(每辆车必须配备 3 名装卸人员 (包括驾驶员)),运输车辆组织(因乡镇道路复杂,配送范围广,同时该项目物资需要准确配送到特困人员手中,所以投标人需提供小型货车配送,自有车辆需提供货车司机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租赁车辆须提供租赁合同)每提供 1 辆得 1 分(4 分) 2.途中运输安全保障(2 分) 注:不提供或所提供的方案中存在与本项目无关内容不得分。 | ||
(12 分) | 1、响应时间(5 天之内(含)配送完成得 6分,6-10 天配送完成得 3 分,11-15 天配送完成得 1 分) 2、方案包括服务内容、针对补货、退货、换货、售后服务人员配备等。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内容,响应得 6 分,每缺一项扣 2 分。 注:不提供或所提供的方案中存在与本项目无关内容不得分 | ||
应急预案 (3 分) | 投标人提供应急供货保障措施与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如极端天气造成的突发状况(包括运输、供货各个环节、安全、人员协调),预案和措施表述清晰、完整合理、实用性强的得 3 分,预案内容较好、可行性较强的得 2 分,预案内容一般,合理性差的不提供不得分。 注:不提供或所提供的方案中存在与本项目无 关内容不得分 |
备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扣除,用扣除后 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 6%后参与评审。
1.5.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
2.1.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字、盖章的;
2.2.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3.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是虚假的;
2.4. 超出采购人最高限价的;
2.5. 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6. 同一个项目或同一种货物提供了两种及以上备选方案或报价的;
2.7. 投标文件内容不齐全或者投标文件份数不够的;
2.8. 投标文件出现重大负偏离的;
2.9. 投标文件不满足带其他要求的;
2.10. 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2.11.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声明的;
2.12.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 投标文件的资格性审查
(1)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二十二条规定;(2)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3)须提供法人授权函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正、反面复印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综合得分=报价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办法评标,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第五章、采购合同
1. 定义
1.1. 合同当事人
(1)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 “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 “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2. 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
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和保险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5.1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
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 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 合同价款支付
13.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4. 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
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 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 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 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1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 9 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 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 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
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 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 除本合同第 20 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 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 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 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 合同的中止
(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 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 合同的终止
(1) 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 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 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 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
1.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项目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
2.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3.付款: 。
4.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 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 本合同协议书
(3) 中标通知书
(4) 合同格式条款
(5) 投标文件
(6) 招标文件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采 购 人: (公章) 供 货 商: (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致: (采购人)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要求,为杜绝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行为,我公司在此庄严承诺:
1、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2、不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购和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
3、不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资格文件或采用虚假应标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并谋取中标、成交。
4、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参数都如实描述,无任何虚假情况。
5、不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获得政府采购定单。
6、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7、不在提供货物和服务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8、不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或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进行质疑和投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9、尊重和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承担因违规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10、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外,还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对本投标承诺书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致: (采购人)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 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 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真实。
1、商务文件:投标承诺书、投标函、开标报价一览表、分项价格表、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响应说明书;
2、技术文件:投标方案说明书。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投标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天。在投标有效期内
我方同意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6、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除可填报的部分外,对本投标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反面复印件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与投标时,需填写此项)
本人 (姓名、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反面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不限于下列证明材料,以满足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须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及法人授权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投标人须提供自本公告之日起“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查询结果; 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
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各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查询的结果为准】;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其他满足条件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
1.名称及概况:
(1) 投标人名称:
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2) 成立或注册日期:
(3) 注册号码:
(4) 法定代表人姓名:
2. 经营范围:
3.近年营业额:
年度 | 总额 |
4.近年类似项目业绩(可另附页,并提供有关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的复印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总价(元) |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联系人 |
5.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账号: (提供注册地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自然人为投标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兹声明上述数据和资料是真实、正确的,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总报价 | 交货期限 |
¥ | ||
(大写)人民币: |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请严格按此“开标报价一览表”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格式自拟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应按照 “投标须知”的要求报价。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1 招标文件商务要求 | 2 投标文件商务响应情况 | 响应/偏离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 |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格式自拟)
致: (招标代理机构)
如果我方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名称、包号、 项目编号)项目招标中被确定为中标人,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要求向贵公司交纳中标服务费。如有违约,按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处理。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根据评分标准并结合本单位的情况自行编写)
附件 1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 号 | 货物名 称 | ☆1 招标文件技术要 求 | ☆2 投标文件的技术响 应 | 响应/偏 离 | 备 注 |
注: 技术规格响应表中“投标货物实际参数”应如实填写,并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一对应,不得简单表述为“响应或完全响应”,负责将被视为“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自定)
两部委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12 月 18 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
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
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
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 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 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 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 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 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 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
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
〔2022〕12 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 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
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