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HYHAQD2022-0151
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多学科动态观测实验平台建设项目(第四批)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HYHAQD2022-0151
采 购 人: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采购代理机构: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
目录
附件七:质保期内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价格表 59
附件八:质保期满后长期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耗材、专用工具价格表 6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多学科动态观测实验平台建设项目(第四批)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多学科动态观测实验平台建设项目(第四批)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xxxxxxxxxxx@xxxxxx.xxx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YHAQD2022-0151
2.项目名称: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多学科动态观测实验平台建设项目(第四批)
3.预算金额:220.00 万元
4.采购需求:
标包 | 产品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万元) | 简要技术需求 | 备注 |
1 | 高通量稳定同位素测试分析系统 | 1 | 220.00 | 详见附件 | 允许进口 |
5.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规定的供货期要求供货、安装、调试设备,并在质保期内提供后续服务。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
3)投标人为代理商,且代理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应具有制造商或上级代理商出具的
授权文件(上级代理商出具授权文件的,还需提供制造商给代理商出具的授权文件)。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2 年 5 月 7 日至 2022 年 5 月 12 日,每天上午 08: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4: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方式:网上获取(扫码填报报名信息+邮箱发送资料); 3、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
4、售价:300 元/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注:
(1)扫码填报报名信息:投标人扫描下方二维码,选取所要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缴费”,根据提示完善报名信息后保存提交。提交完成后致电项目经理(经办 人:xxx 0532-85761207)。
(2)邮箱发送资料:投标人扫码填报报名信息后,须将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标书费汇款凭证的扫描件一起发至邮箱,并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3)标书费必须从投标人单位账户汇出;
(4)电汇标书费的银行及账号:
开户名称: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632580142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山支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 年 5 月 27 日 09:30 整(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 5 号白金广场 C 座 202B 室。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公告发布的媒介:
本次项目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七、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中小微型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二)监狱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四)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 6 号;联系方式:0532-889662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 5 号白金广场 C 座 202 室;联系方式:0532-8576120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
电 话:0532-85761207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标包 | 货物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 (万元) |
1 | 高通量稳定同位素测试分析系统 | 1 | 220.00 |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前附表”为准。
序号 | 内 容 | 说明或要求 |
1 | 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多学科动态观测试验平台建设 (第四批) 项目编号:HYHAQD2022-0151 |
2 | 采购人 | 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 |
3 | 代理机构 | x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4 | 资金来源与采购预算 |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 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5 | 供应商应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 供应商资格要求: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供应商应提供能够证明符合资格条件的下列材料 (1) 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 件; 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 件; |
序号 | 内 容 | 说明或要求 |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 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供应商是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3) 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附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 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供应商是法人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税凭据; 供应商是法人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需要提供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 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 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其中: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
序号 | 内 容 | 说明或要求 |
供应商须提供参与本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投标人为代理商,且代理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应具有制造商或上级代理商出具的授权文件(上级代理商出具授权文件的,还需提供制造商给代理商出具的授权文件)。 (7)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xxx.xxxx.xxx.xx)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时,将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对供应商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 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当日。对经查询被“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xxx.xxxx.xxx.xx)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查询到的供应商失信行为事由、处理机关名称及处理日期、处理有效期间等,以屏幕截图的方式保存,并承诺查询记录仅用于本次采购活动过程中,不用于其他目的。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书面声明。 (9)联合体投标的,需提供联合体协议。 (10)供应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注: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招标文件中须包含上述材料(第7条所要求的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图无需提供,由代理机构负责查询),资格审查未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
序号 | 内 容 | 说明或要求 |
6 | 对招标文件的疑问 | 提交疑问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6 天前。 提交疑问方式:发电子邮件至 xxxxxxxxxxx@xxxxxx.xxx(word 文档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各一份)。 |
7 | 招标文件答疑 | 澄清和修改文件发送时间(如有):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澄清和修改文件发送方式:发送电子版至各供应商预留的邮箱。 |
8 | 投标文件份数 | 按照包为单位制作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六份,其中正本一份和副本五份; USB 接口设备存储的电子版投标文件 1 份;开标一览表一式 3 份。注: 1)纸质投标文件建议双面打印,胶装成册,每页均应标注页码。 2)电子版内容应与正本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正本投标文件签字盖章后的全本扫描件);电子版内容应包含投标文件的全部商务、报价、技术内容及技术资料,其中有英文资料的还应提供中、英文对照文本。 3)如供应商对多个包进行投标响应,供应商必须将所投各包的投标文 件分别编制,并在封套注明所投包号。 |
9 |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 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及开标一览表密封,并在封套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 1)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2) 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或开标一览表 3)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地址、电话 4)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注明“于 20 年 月 日时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注:单包所有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即可。 |
10 | 投标文件的签 署 | 投标函、开标一览表以及招标文件格式要求中注明需盖章的资料均应 按要求签署。 |
1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40000.00 元整; 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网银转账或电汇,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
序号 | 内 容 | 说明或要求 |
开户名称: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632580142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山支行。备注: 1)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逾期到帐的,被视为“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帐户转出,否则无效;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银行信息交换时间,由此带来的保证金不能按时到帐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的,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函应附在响 应文件中,原件需到期退还的,可以单独密封在包封中。 | ||
12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
13 | 投标文件递交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
14 | 开标时间、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15 | 用于评分的证明材料 | 1)执行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有): 《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2)提供评分办法涉及的业绩合同、信誉或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详见评分办法)。 |
16 | 年份要求 | 财务状况年份要求:2020 年或 2021 年;近三年: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 如成立时间较短的供应商,可提供成立至今的相关证明材料。 |
17 | 核心产品 | ☑属于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属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已在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项目要求》中列明,标有“●”号的设备为本项目的核心产品。多家供应 |
序号 | 内 容 | 说明或要求 |
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属投报相同品牌产品,按下列规定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选择投标报价低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 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 ||
18 | 评标委员会组 成 |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有关评审专家和采购人 代表等五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19 | 评标方法 |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第三章“评分办法”进 行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各供应商进行排序,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
20 |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 否,评标委员会推荐 名中标候选人,由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 是,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按照采购人授权确定 1 名中标人。 |
21 | 相关费用 | 中标服务费: 本项目中标服务费按差额累进法计算,其中中标金额在 100 万以下的下浮 30%计取;中标金额在 100 万元-500(含)万元之间的下浮 40%计取;中标金额在 500 万-1000(含)万元之间的下浮 50%计取,具体计算办法见后附 表 1。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
22 | 进口产品投标 | ☑允许 □不允许 |
23 | 履约保证金 | □不需要 ☑需要,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10%(履约保证金须以支票、 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24 | 是否统一踏勘 现场 | 本项目不统一踏勘现场,供应商可自行踏勘现场。 |
25 | 采购标的对应 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 | ☑工业,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本章附表 2(适用于采购标的属于单一行业的情形) □详见采购清单(适用于采购标的较多,属于不同行业的情形) |
序号 | 内 容 | 说明或要求 |
业 | ||
26 | 说明 | 1)招标文件标有“★”号条款要求的内容是实质性要求,不允许有负偏离,否则,该投标文件有可能因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标有“*”号的技术要求为重要技术指标要求,标记“*”号的技术要求或者无标记的技术要求,如存在负偏离,将被视为存在技术偏差,根据评分办法中的规定打分。 2)招标文件各章节中,有加粗的文字,表示是重要的内容,应引起供应商的注意。 3)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将在签订合同时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提供明确的优惠措施。 4)本文件中涉及的“单位公章”、“单位章”、“公章”“盖章”处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字样)的印章; 如供应商为自然人,上述关 于印章的约定均指参与项目的该自然人签名。 |
27 | 供应商应派熟知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出席开标会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会要求供应 商代表进行答疑和澄清。 | |
28 | 如遇疫情防控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无法现场举行开标会议或无法参加现场开标会议,需投 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通过“线上会议”参加开标仪式,具体操作流程由代理机构届时将另行通知。 |
附表 1: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代理服务类型 中标(成交)金额(万元)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工程采购 |
100 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 以上 | 0.01% | 0.01% | 0.01% |
附表 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供应商须知正文
1. 采购人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 代理机构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 合格供应商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费用。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组成
x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及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发出的澄清、答疑和修改组成。
6. 招标文件答疑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于前附表所述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代理机构。在前附表所述时间之前,代理机构将视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表明问题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须在收到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后24小时内书面回执。
7. 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
7.1 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有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以书面补充文件形式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所有供应商。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7.2 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代理机构可酌
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各供应商。
7.3 供应商须在收到代理机构的澄清、修改或变更后24小时内书面回执。三、投标文件编写
8.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8.1 供应商和代理机构就招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函均使用中文。
8.2 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三部分组成。
9.1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开标一览表;
(4)分项报价表;
(5)主要设备及配件报价明细表;
(6)设备维保明细表;
(7)质保期内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耗材、专用工具价格表;
(8)质保期满后长期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耗材、专用工具价格表;
(9)商务响应一览表;
(10)近年类似业绩一览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11)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9.2 技术文件:
(1)投标货物的详细供货范围清单(包括配置情况、主要部件、配套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等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数量、单价、制造商
全称及制造地点等)及技术响应一览表;
(2)产品质量;
(3)产品性能;
(4)供货组织方案;
(5)安装调试方案;
(6)培训措施与技术支持;
(7)质量保证措施;
(8)售后服务方案;
(9)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可以是制造商白皮书或对外公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制造商的其他证明材料。若制造商的证明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需提供全文,如为英文,应提供中英文对照版);
(10)投货物交货时可提供的技术资料清单;
(11)供应商关于投标货物知识产权的承诺书(如有);
(12)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基本情况;
(13)供应商认为需说明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按上述目录顺序、内容逐一列出,如内容不全,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认定。招标文件中未提供格式,供应商可自拟格式。
9.3 资格、资质证明部分:
(1)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提供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4 投标文件应按上述目录顺序、内容逐一列出,如内容不全,由评标委员会综合
认定。招标文件中未提供格式,供应商可自拟格式。
供应商可将上述三个部分按上述顺序胶装装订在一起,并在首页编制连续页码。因未按上述顺序装订或投标文件未胶装散页导致无法评审等,由此造成的评审问题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10. 投标报价
10.1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为含税全包价(其中进口产品为免税全包价),应包括设备及附件备件费、包装费、运输费、卸车费、进出口相关手续费用、保管费、检验费、验收费、安装费(如本项目要求安装)、第三方检测费及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利润、税金以及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及其它相关费用等全部费用。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10.2 供应商限报一种方案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供应商对投标报价作出优惠的,其投标文件及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均应为优惠后的最终报价。供应商对报价若有说明或优惠应在报价明细表和开标一览表中注明,否则该说明或优惠不予认可。
10.3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报价表格格式填写。
10.4 供应商提供的软/硬件产品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版权,采购人应拥有合法的软件使用许可。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对此予以响应。
10.5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其按无效投标处理。
11. 投标文件编写
11.1 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组成”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复印。
11.3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11.4 供应商须如实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其技术指标,。供应商不得复制粘贴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及商务响应一览表中的参数及要求作为其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认定。
11.5 供应商应提供设备主要技术指标、规格和性能、技术参数值的详细说明,并提供设备制造商的白皮书或制造商对外公布的宣传彩页或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其他证明材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制造商的证明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11.6 若投标文件中供应商针对商务、技术响应表的响应情况与制造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相符,有可能导致其技术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认定。
11.7 供应商提供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如有关货物/服务的技术部分)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或中英文对照,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若供应商的中文翻译本与英文版明显不符的,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认定。
11.8 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
12. 投标文件签署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签字或加盖人名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中须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代表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可用正本复印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及盖章的投标文件无效。
13.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13.1 供应商应准备的投标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应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3.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人及招标代理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4. 投标文件装订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投标保证金
15.1 供应商应按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如供应商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开标后,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6)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5.3 保证金的退还: 1)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投标函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采购人有权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17.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2 供应商代表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如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的,则按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17.3 代理机构不接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8. 投标文件签收
18.1 本项目只接受书面形式的投标,其他形式的投标不予接收。
18.2 投标截止时间后对供应商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9. 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
19.1 供应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
19.2 任何修改内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不得涂抹。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正式签署的修改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份数和密封要求同投标文件一致。
19.3 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允许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19.4 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五、开标与评标
x次招标的开标、评标由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20. 开标
20.1 本项目开标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开标会议由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参加供应商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未出席开标会议的视同为默认开标结果。采购人授权代理人、供应商授权代理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0.2 供应商或供应商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现场宣布检查结果。
20.3 经检查无误后,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拆封,由唱标员宣读开标一览表,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现场。确认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0.4 唱标记录表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21.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五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22. 评标原则
“客观、公正、审慎”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小组将按照这一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评标过程中遵守以下原则:
22.1 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据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2.2 公正性原则;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按统一方法、同一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投标文件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进行评审。
22.3 审慎性原则:评标委员会独立对招标文件进行审阅,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审慎评审。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2.4 保密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过程及供应商的商业
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3. 评标方法
x项目评标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 初步评审
24.1 初步评审是对投标文件的资格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在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24.2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后,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应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24.3 对于通过资格评审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将进行符合性评审,以确定每一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看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24.4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且未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4)招标文件未明确说明允许投报进口产品,而投报了进口产品的;
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任一带★号条款的;
6)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涂改未加盖公章确认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
7)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有多个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8)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
说明,但该供应商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9)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10)供应商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如适用)
11)应提供而未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
12)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3)投标文件中负偏离项数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
1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6)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24.5 评标委员会将否决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4.6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提供 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7 评标委员会通过上述评审,确定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名单,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综合评审。符合性审查后,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继续评标.
24.8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评审办法执行《xxxxxxxxxxxx 00 x》第 31 条规定。
25. 投标不一致时的修正和处理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供应商所投同一个包中,两个或以上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视为投报两个或多个方案,除非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接受备选方案外,均按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处理。
(6)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
★评标委员会应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修正后的报价签字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 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向供应商询问。供应商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和说明,但澄清和说明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内容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2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采购人也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承诺给予采购人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27. 综合评审
27.1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综合评审。
27.2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按照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各供应商进行排序,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27.3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8.政府采购政策
28.1 中小企业优惠办法
28.1.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28.1.2 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上述小微企业应为依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8.1.3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享受上述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小微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8.1.4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但联合体各方均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8.1.5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中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
28.1.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8.1.7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8.2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政策
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对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或提供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定。监狱企业证明须由省级或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28.3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1)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报价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评标价格参与价格得分的计算及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评标价格的计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标价格=投标报价
×(1—扣除比例);供应商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只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➁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➂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
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6)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8.4 环保节能产品执行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供应商所报设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内的环保、节能产品的,应在投标文件显著位置列出某项/某些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并列明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厂家及产品品牌、型号等;同时,在节能环保产品报价表后,附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可能会导致所投报的节能环保产品因无法认定而不给予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其中,所报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品目)而未提供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8.5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投标报价进行扣除后的评标价格仅用于评标过程的报价得分计算或评标价格的比较,不作为最终的中标价格。
★29.违法情形
供应商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串通投标或影响招标的违法行为,其投标无效。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将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供应商应予以赔偿。
30.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31. 废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项目将予以废标:
1)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
商不足 3 家的;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32. 中标公告
32.1 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体发布中标公告。
32.2 中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33、询问
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的内容依法提出询问,具体按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电话或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4、质疑
34.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4.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4.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本招标文件 “供应商须知附表”中载明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34.4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4.5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4.6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34.7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34.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候选人;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4.9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5. 中标通知书
35.1 在发布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35.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6. 签订合同
36.1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36.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违法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6.3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6.4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x项目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除非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说明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见招标文件 “供应商须知附表”。
38. 中标服务费
38.1 本项目中标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计算标准详见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9、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向评标委员会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第(7)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十一、解释权
40.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招标文件未做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第三章 评分办法
一、评标方法
1.1 本项目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依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对其商务、技术、价格、服务等各项因素进行评价并按评分细则进行打分。每一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2 评标委员会按各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上述得分均相同的,由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以随机方式确定排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评审细则
2.1 评分因素以及分值
评分因素 | 商务部分 | 技术部分 | 总分 |
分值比重 | 46 分 | 54 分 | 100 分 |
2.2 评分细则如下
项目 | 分数 | 评分标准 | ||
商务部分 | 投标报价 | 30 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或者最终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它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或者最终价格)× 30,投标报价超出招标预算的为无效投标。 | |
企业业绩 | 10 分 |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已完成的同类项目每份得 2 分,满 分 10 分。 【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同一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二项缺一项不得分。】 | ||
质保期 | 6 分 | 在满足招标文件质保期的基础上,质保期每增加一年的得 2 分,满分 6 分。(以商务响应表中的质保期为准) | ||
技 | 响应 | 基础分 | 10 分 | 基础分为 10 分。 |
项目 | 分数 | 评分标准 | ||
术部分 | 情况 | 正偏离 | 6 分 | 对实质性要求,每出现 1 条正偏离,加 2 分,最高加 4 分; 对非实质性要求,每出现 1 条正偏离,加 1 分,最高加 2 分。 【质保期正偏离的,不在该评审项目加分】 |
负偏离 | 0 分 | 每出现 1 条负偏离,扣除基础分 2 分,出现 3 条及以上负偏 离的,响应情况项不得分。 | ||
产品质量 | 6 分 | 根据所投产品质量等因素进行评分: A、 产品质量可靠、便于操作、产品介绍清晰明确的,得 6 分; B、 产品质量较为可靠、产品介绍较为清晰的,得 4 分; C、 产品质量一般、产品介绍模糊不清的,得 2 分。 D、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产品性能 | 6 分 | 根据所投产品整体技术性能、配置等因素进行评分: A、 产品整体技术性能完全符合或高于采购需求、产品配置全面的,得 6 分; B、 产品整体技术性能基本满足采购需求、产品配置较低的,得 4 分; C、 产品整体技术性能部分满足采购需求、产品配置低的,得 2 分。 D、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供货组织方案 | 6 分 | 根据对本项目的供货组织方案进行评分: A、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合理性好的,得 6 分; B、方案内容较完整、合理性较好的,得 4 分; C、方案内容简单,存在不合理性的,得 2 分; D、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安装调试方案 | 5 分 | 根据对本项目的安装调试方案进行评分: A、产品安装和调试的主要技术保证措施表述完整详细,切合实际的,得 5 分; |
项目 | 分数 | 评分标准 | |
B、产品安装和调试的主要技术保证措施表述较为完整,可行性一般的,得 3 分; E、内容简单,存在不合理性的,得 1 分; C、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培训措施 与技术支持 | 5 分 | 根据对本项目的培训措施与技术支持进行评分: A、培训方案内容全面、措施有力,具有完善的技术支持方案得的,得 5 分; B、培训措施与技术支持基本合理、可行性一般的,得 3 分; C、培训措施与技术支持可行性差的,得 1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质量保证措施 | 5 分 | 根据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评分: A、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可行性强的,得 5 分; B、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可性性一般的,得 3 分; C、质量保证措施可行性差的,得 1 分; D、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售后服务方案 | 5 分 | 根据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 A、售后服务方案完整便捷、培训措施详细的,得 5 分; B、售后服务方案基本合理、培训措施简单的,得 3 分; C、售后服务方案不完整、培训措施不全的,得 1 分; D、未提供的不得分。 |
2.2 政策性加分
政策性加分 2 分 |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优采政策加分 2 分 | 加分计算方法是: 加分=2×[所投优先采购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中的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总计最高加 2 分。 须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三、评审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中小微型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1、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 6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评审价格仅为评定价格,不作为最终的成交价格。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则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价格可给予联合体 2_%的价格扣除。如果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但联合体各方均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评审价格的计算:评审价格=投标报价×(1-扣除幅度).
(二)监狱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对监狱企业的价格给予[_6_%×(监狱企业产品合计报价/总报价)]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府采购政策
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_6_%×(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合计报价/总报价)]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 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的,评审时不享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府采购政策。
(四)节能、环保产品
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范围的环保、节能产品,应在投标文件中附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报价表中注明。其中,所报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节能产
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品目)而未提供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项目要求
一、说明
1. 供应商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包进行响应,但不得对所投包内容分解后进行响应。
2. 供应商所报价格应该包括项目设备及其配件/耗材,并能提供良好的配件/耗材供应服务。供应商应按照生产厂家的出厂标准供货,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均应为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全新产品,并以此标准进行验收;供应商在交货时必须提供该设备的合格证。
3. 供应商所投设备应充分体现先进技术要求,设备配置力求合理、整体性能优良,实现目标、技术集成的合理性、实用性、兼容性、配套设备的完整性和未来的可扩展性。
设备名称 | 高通量稳定同位素测试分析系统 |
预 算 | 220.00 万元 |
交货地点 | 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 |
交货时间 | 合同签订后 4 个月内完成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工作,并通过招标 人验收。 |
是否允许进口 | 是 |
质保期限 | 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 1 年。 |
付款方式 | 国产设备付款方式采用以下第(1)种: (1)本项目合同、技术协议签订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50%,设备全部到货、安装、调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供方开具全额合同货款发票,并预交合同金额的 10%作为质保金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剩余 50%;质保金于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 息一次性返还。 |
二、基本要求第一包:
(2)本项目设备全部到货、安装并调试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供方开具全额合同货款发票并预交合同金额的 10%作为质保金,凭用户签字、国有资产管理处盖章的验收单支付合同货款的 100%;质保金于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一次性返还。 进口设备付款方式: 100%信用证,其中 90%货款凭装运单据支付,10%尾款凭验收合格报告支付。 | |
安装验收 | A.货物运抵现场后,招标人将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和规格或者两者都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不符,招标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中标人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B.货物由中标人进行安装,完毕后,招标人将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安装完毕 7 日后,证明货物以及安装质量无任何问题,达到说明书技术指标的要求,由招标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C.对安装有特殊要求的设备,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安装场地环境要求,招标人负责如电源、地线、温度和湿度设备、静电和防尘设备等安装场地的准 备。 D.中标人应提供各种文档资料和中文电子版说明书以及调试仪 器所需要的工具。 |
培训 | 负责提供操作、维修培训方案及一式 2 份培训资料,提供技术支持、操作培训、现场培训(包括但不得低于提供二人的简单操作和维护保养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货物安装后 10 天内;培训目 标:所有仪器设备操作及维护、保养等。 |
保修与维修 | A.保修期:设备提供 1 年上门保修服务。提供一年浮标保养、传感器换液、传感器保养服务。质保期内中标人必须进行质量“三包”。质保期后,供应商须继续提供货物使用的技术支持,包括故 障排除及零件的供应。 |
B.应急维修时间安排:接到故障电话后 1.0 小时内响应用户要 求;提供 24 小时电话服务热线,保证在接到故障报修电话后 24 小 时到场,并在 72 小时内修复。质保期内,如 72 小时内无法修复设备,供应商提供替代设备(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性能的备用货物)给采购人使用,直到故障设备修复为止。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修复解决,则提交国外技术专家处理,直到问题解决为止,相关费用由设备供货商承担。 C.维修服务收费标准:质保期内非人为因素免费维修,质保期后按照市场优惠价上门维修 D.制造商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全部由制造厂家负责。 E.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维修地点及方式。 |
三、技术参数要求
另附
x招标文件中若具体技术指标等具有指定某厂家或(和)某种产品的倾向性,投标人均可认为本指标为相当于或类似于此指标。
注: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须可靠、便于操作、产品介绍清晰明确,产品性能完全符合或高于采购需求、产品配置全面。
第五章 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签 订 地:
甲方(采购人):住所地:
乙方(中标人):住 所 地:
乙方于 20 年 月 日参加了 (采购代理机构) 组织的“ (项目名称及项 目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乙方为 (包及包名称) 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条 货物条款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货物
货物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 单价 | 数量 | 小 计 |
合 计 |
注:如上述表格不适用相关货物的,具体品牌、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保期等可用附件形式列明,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
第二条 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该价款包括了货物及与之配套的设计、制造、正版软件、检验、包装、运输、保险、税费以及安装、组织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提供等)、质保期服务等全部价款,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
第三条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货物原产地:
2.货物的质量要求:
……
3.货物的技术标准:
……
第四条 交货
1.交货日期:
2.交货地点:
……
第五条 包装、装运及运输
1.乙方负责包装、装运和运输,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货物有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2.包装费、运费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金额内。
……
第六条 货款支付
1.货物运到交货地点,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负责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2.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将货款直接支付至乙方账户。
3.付款方式
……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大写) (¥ ) 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履约保证金在货物交付验收合格 月无质量问题后,经采购人内部有关部门确认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退还。
……
第八条 售后服务及承诺
1.乙方有完善的服务体系,有能力提供持续的、本地化售后服务。
2.乙方负责系统安装和调试以及操作人员培训,并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使操作人员能独立进行管理、操作、维护和故障处理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及技术文档收集整理,待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甲方。
3.供货及服务范围:乙方负责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免费培训、售后服务。
……
第九条 验收
1.货物运抵现场后,采购人将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和规格或者两者都与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中标人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2.开箱检查设备外观,如有损伤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及时更换。
3.依据合同设备清单,对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质保书等必备附件进行检查。
4.货物由中标人进行安装,完毕后,采购人应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安装调试完毕 日内,证明货物以及安装质量无任何问题,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设备正常运行后,由采购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
第十条 知识产权
1.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者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2.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软件等由甲方永久免费使用。
……
第十一条 甲方责任
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3.对合同条款及所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十二条 乙方责任
1.保证所供货物均为投标文件承诺的货物,符合相关质量检测标准,具有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或国家鉴定证书,保证其全部部件为全新的未使用的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2.保证货物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投标文件及相关承诺,对货物及系统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
3.保证其所供货物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无故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付货物时,每逾 1 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0.5‰的滞纳金。逾期交货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甲方决定终止履行合同的,
乙方应按照第 1 款的规定赔偿甲方违约金。
3.乙方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拒收,以及甲方收货后,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所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其赔偿。
4.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另请单位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关费用,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5.甲乙双方违背其他合同条款,违约方赔偿对方损失。
……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 保密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方(包括乙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乙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 10%支付违约金。
……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
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除招标文件规定且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分包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最后一方签字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
第十八条 x合同附件
1.中标通知书;
2.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
3.乙方投标文件;
4.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材料);
……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正/副本)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投标函
x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研究,我方决定参加项目编号为 的 采购(项目名
称)项目并投标。为此,我方xxxx以下几点,并负法律责任:
1、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份,电子版 份。
2、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方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并按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按期、保质、保量提供货物。
3、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你们有选择中标人的权利。
4、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5、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遵守贵机构有关招标的各项规定。
6、我方同意本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供应商名称(公章)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x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姓名) 授权(职务或职称)(姓名)为我
单位本次投标授权代理人,全权处理此次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招
标活动的一切事宜。授权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特此授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开标一览表(第 包)
供应商名称 | |
总报价(元) | 大写: ;小写: 。 |
产品品牌 | |
交货期 | |
质保期 | 自设备验收合格起免费质保 年 |
对招标文件的认同程度声明(是否完全认同) |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注:1、本表除需在投标文件中装订外,还需另外一式三份单独密封,以便于唱标。
2、本表必须按给定格式填写完整,不允许空白,如无相应内容,填“无”。
3.为方便开标记录,开标一览表中品牌名称尽量减少字数写简称。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分项报价明细表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
序号 | 设备名称 | 品牌 | 型号 (详细配置) | 制造商商号 /商标 | 制造商及产地 | 单价 (元) | 数量 | 合价 (元 ) | 备注(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应标注) |
合计 | 小写: | ||||||||
大写: |
说明:1、若本项目包含多种设备,则需将各设备报价明细按此表要求逐一填报。
2、上述合计报价必须与开标报价一览表的总报价一致。
3、本表可按相同形式扩展。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主要设备及配件报价明细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元
包号:
序 号 | 设备及配 件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详细配置) | 制造商及产 地 | 单价 | 数量 | 总价 |
合计 | 小写: | ||||||
大写: |
说明:(1)投标产品中所列的主要组成部分及配件需明细报价,供应商必须如实填写。
(2)本表可按相同形式扩展。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
设备维保明细表
设备名称 | ||
品牌 | ||
型号 | ||
数量 | ||
单价 | ||
质保期 | ||
保修价格 (请按设备分别报价) | 质保期满后 年 | 保修价格(元) |
1 年总报价 | ||
3 年总报价 | ||
5 年总报价 | ||
其他方案 | ||
优惠条件 |
注:本表可选填,若设备有维保费用,请在此表中明确维保费用。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质保期内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价格表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
序号 | 备品备件/易损件/耗材/专用工具/名称 | 制造商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总价(元) | 备注 |
合计 | 大写:(小写:) |
说明:本表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八:质保期满后长期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耗材、专用工具价格表
质保期满后长期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耗材、专用工具价格表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
序号 | 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名称 | 制造商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元) | 总价(元) | 备注 |
合计 | 大写:(小写:) |
说明:本表费用不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商务响应一览表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实际情况 | 投标文件对应的页码 | 偏差内容 | 备注 |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
说明:
①请填写招标文件已列明并要求供应商响应的如付款方式、交货期、质保期、培训方式、售后服务等商务条款,并逐一作出承诺。
②请供应商在填写本表时,对应招标文件要求如实填写,并必须用具体数字或文字来表述,不能复制招标文件要求或仅填写“(不)偏离”或虚假应标。若供应商自行承诺的售后服务承诺与此表不一致的,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认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
技术响应一览表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 投标文件实际情况 | 投标文件对 应的页码及条目号 | 偏差情况 | 佐证证明材料页码 |
说明:
①供应商请按招标文件中各包的技术要求逐一填写,供应商不得自行增减或删除、修改任何指标,也不能直接复制粘贴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必须填写真实数据,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认定。
②此表后还须附设备主要技术指标、规格和性能、技术参数值的详细说明,并提供制造商的印刷资料或者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佐证,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认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近年业绩一览表
设备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价格 | 合同签订时间 | 购买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
请在此表后附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评标办法,近年年份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中小企业声明函 (货物)
本公司 (联合体)xxxx,根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
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
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
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 (xx):
日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无需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提供的
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注: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无需提供。
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企业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 证书编号 |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 日期 | 价格 | ||
单价(元) | 数量 | 小计(元) | |||||||
1 | |||||||||
2 | |||||||||
3 | … | ||||||||
4 | 合计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说明:
所报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 号)内的品目,应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否则评审时不予加分。如所投产品不是环境标志产品,则不需填写本表。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序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品牌 | 产品型号 | 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 |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 价格 | ||
单价 (元) | 数量 | 小计 (元) | |||||||
1 | |||||||||
2 | |||||||||
3 | … | ||||||||
4 | 合计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节能产品明细表
注:
1. 所报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内的品目,应附
《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否则评审时不予加分。
2. 如所投产品不是节能产品,则不需填写本表。此表可根据需要同格式扩展。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品牌 | 产品型号 | 节能标志认证 证书号 |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有效截止日期 |
1 | ||||||
2 | ||||||
3 | ||||||
…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说明:1、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内的品目确定。
★2、如所投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必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且提供
《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附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附表 1、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
附表 2、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附表 1:
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
——摘自《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文件)
品目 序号 | 名称 | 依据的标准 | ||
1 | A020101 计 算机设备 |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8380) | |
★X00000000 便携式计算机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8380) | |||
★A02010107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8380) | |||
2 | A020106 输 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 打 印设备 | ★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 |
★A0201060104 针式打印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 | |||
A02010604 显 示设备 | ★A0201060401 液晶显示器 | 《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0) | ||
6 | A020523 制 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1 制冷压缩机 | 冷水机组 |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577),《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 级》(GB 37480) |
水源热泵机组 | 《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 效等级》(GB 30721) | |||
★X00000000 空调机组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 组 ( 制 冷量>14000W)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 |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 量>14000W)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9) | |||
★A02052309 专用制冷、空 调设备 | 机房空调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6) | ||
9 | ★A020609 镇流器 |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7896) |
品目 序号 | 名称 | 依据的标准 | ||
10 | A020618 生 活 用电器 | ★A0206180203 空调机 | 房间空气调节器 |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 限定 值 及 能 效 等 级 》 ( GB 21455-2013),待 2019 年修订发布 后,按《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9)实施。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 组 ( 制 冷 量 ≤ 14000W)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 |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 14000W)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9) | |||
A02061808 热 水器 | ★电热水器 | 《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19) | ||
11 | A020619 照 明设备 |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3) | |
12 | ★A020910 电视设备 | A02091001 普 通电视设备 (电视机) | 《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4850) | |
13 | ★A020911 视频设备 | A02091107 视 频监控设备 | 监视器 | 以射频信号为主要信号输入的监视器应符合《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 级》(GB 24850),以数字信号为主要信号输入的监视器应符合《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0) |
15 | ★A060805 便器 | 坐便器 | 《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5502) | |
蹲便器 | 《蹲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30717) | |||
小便器 | 《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7) | |||
16 | ★A060806 水嘴 | 《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1) |
注:1.节能产品认证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依据国家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
2.上述产品中认证标准发生变更的,依据原认证标准获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可使用至 2019 年 6 月 1 日。
3.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附表 2: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摘自《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2019 年 04 月 03 日发布)
2-1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认证机构名录 | ||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
1 | A020101 |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4 | 台式计算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
X00000000 | 便携式计算机 | ||||
A02010107 | 平板式微型计 算机 | ||||
2 | A020106 |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 | 打印设备 | |
A02010604 | 显示设备 | ||||
A02010609 |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
3 | A020202 | 投影仪 | |||
4 | A020204 | 多功能 一体机 | |||
5 | A020519 | 泵 | X00000000 | 离心泵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6 | A020523 | 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1 | 制冷压缩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北京中冷通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X00000000 | 空调机组 | ||||
A02052309 | 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 ||||
A02052399 | 其他制冷空 调设备 | ||||
7 | A020601 | 电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
8 | A020602 | 变压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
9 | A020609 | 镇流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 ||
10 | A020618 | 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101 | 电冰箱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A0206180203 | 空调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 | |||
A0206180301 | 洗衣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
A02061808 | 热水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 (范围仅限于“热泵热水器”) | |||
11 | A020619 | 照明设备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 司 | ||
12 | A020910 | 电视设备 | A02091001 |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 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xx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
13 | A020911 | 视频设备 | A02091107 | 视频监控设备 |
14 | A031210 | 饮食炊事机械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鉴衡认证中心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有限公司 | ||
15 | A060805 | 便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新华节水产品认证有限公司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
16 | A060806 | 水嘴 | |||
17 | A060807 | 便器冲 洗阀 | |||
18 | A060810 | 淋浴器 |
2-2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序号 | 目录 | 认证机构名录 |
1 | 环境标志产品 |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天津华诚认证有限公司 |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采购人名称):
我单位xxxx:自本项目开标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我单位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注:
1.如不提供本声明函,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供应商对其所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投标供应商所声明内容不真实,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6、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声明
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书面声明
供应商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如无,请填写“无”:
(1)与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2)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我单位xxxx:我单位未与上述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
注:
1.如不提供本声明函,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2.供应商应对其所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供应商所声明内容不真实,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7、符合本项目特殊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
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如有)
附件十八:投标文件密封封套标记格式
投标文件 (正本)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公章):地址: 电话: | 投标文件 (副本)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公章):地址: 电话: |
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公章):地址: 电话: | 电子文档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公章):地址: 电话: |
封口格式: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附件十九 开具发票流程
一、扫描下方二维码登记相关项目信息
填写注意事项:①缴款单位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货物或应税劳务及服务名称、开票金额、接收电子发票邮箱为必填项。②请提前准备好相应信息。③提醒:项目编号格式为:HYHAQD2021-****(招标文件中)。
二、扫面下方二维码填写单位的开票信息
填写注意事项:①抬头、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为必填项目。②请提前准备好开票信息。
三、温馨提示:
1、两个码都需要按要求填写,且填写信息需完整。
2、以电汇方式交款的单位可直接通过扫码完成申请。
3、以现金方式交款的单位需要将原收据寄回我公司(此方式少用),收据邮寄地址:xxxxxxxxxx X0-0 xx 00 x,xxx,xxxx:0000-00000000。要求专用发票也联系以上电话。
4、以上提交的信息经财务确认后,于月底统一开具电子发票,并发送至登记的接收邮箱,申请单位可于次月月初登陆邮箱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