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样本条款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2.1 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
12.1.1 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2.1.2 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监督人员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
12.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
12.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招标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12.1.2 退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监督人员 提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
12.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973E8C08-EA4C-4AC3-9648-FD75D88F156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1.1 评审活动终止
11.1.1 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 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1.1.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并按照磋商终止处理:
11.1.2.1 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11.1.2.2 磋商小组名单泄密或者磋商小组成员无法中途更换的;
11.1.2.3 磋商小组成员未经同意离开评审区域或者擅自打电话以及采用其它方式与外界联系或者通报评审情况的;
11.1.2.4 发生评审信息泄露或者出现非法干预评审、磋商工作的;
11.1.2.5 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磋商小组有权予以终止磋商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1.2 磋商小组中途更换成员
11.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11.2.1.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规程中退出评审活动;
11.2.1.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11.2.2 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
11.3 记名投票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1.1 评审活动终止
(1) 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磋商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5.11.1 评标活动终止
(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招标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终止评标: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1.1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按规定提前告知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6.12.1 谈判小组成员的更换
16.12.1.1 谈判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 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 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 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评审。
16.12.1.2 退出谈判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监 督人员提出更换谈判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谈判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16.12.2 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