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北市政府為興辦「鶯歌第一公墓興設第二納骨塔」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xxxx 00-0 xx等 2 筆土地,合
計面積 0.142300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
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20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興辦「鶯歌第一公墓興設第二納骨塔」,因應鶯歌xx區域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需求,自 109 年起於鶯歌第一公墓內進行興設第二納骨塔相關規劃評估作業,規劃興建納骨塔及環保葬區,俾利後續相關工程順利銜接進行,以滿足市民喪葬需求,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111 年 3 月先就公有土地開工,預定 115 年 9 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新建納骨塔、環保葬區、隔離緩衝綠帶、水保設施、道路及停車場等設施。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殯葬設施)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規定及殯葬管理條例第 11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為辦理本項工程,依本府 110 年 12 月 7 日新北府民殯字第
1105082343 號函同意設置,並已編列於本府殯葬管理處
「111 年度殯葬業務-殯葬業務-殯葬設施-設備及投資-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0,000,000)」預算項下,詳如後附證明文件。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並依該要點第 3 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已儘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 敏感區位及現供公共事業使用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 之土地。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位於中正一路北側之非都市土地,四鄰接連土地現況多做道路及殯葬使用。
東臨:鶯歌區第一示範公墓南臨:中正一路
西臨:鶯歌區第一示範公墓北臨:鶯歌區第一示範公墓
(三)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xxxx 00-0 x 00-0 x
x 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4230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土地現況為零星私人菜園、果樹、部分雜木林及非合法木造庫房使用。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原鶯歌第一示範公墓納骨塔自 70 年開放至今,原有塔位早已用罄。在毗鄰既有公墓整體考量及減少徵收私有土地與遷葬所需之容納限度,規劃在鶯歌區鶯歌段牛灶坑小段 55-
2 及 55-3 地號 2 筆土地辦理用地取得,打造環保自然葬納骨塔,以滿足民眾喪葬需求,提升本市鶯歌區整體殯葬設施服務品質。未來納骨塔完成後,第一公墓內既有墓塚將逐一遷葬,故取得私有土地確有其合理關聯及必要性。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徵收用地為鶯歌第一公墓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因本工程位於山坡地保育區範圍,依據「本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規定進行原始地形及現況地形坡級套疊。本案徵收用地非屬 4 級坡以上,為可建築區域。考量園區規劃之完整性,用地需求已優先考量利用公有土地,惟仍不足,且本案擬取得之私有土地,係就實際需求及園區開闢範圍辦理,已達最小限度之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鶯歌區內有三處公墓,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17 條規定,納骨塔聯外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本案選址符合納骨塔聯外道路寬度規定,且臨三峽、鶯歌、樹林等地主要聯絡道路上,交通便利,可提高清明等納骨塔設施使用高峰期,民眾使用的便利性,爰規劃在第一公墓部分範圍土地上興建第二納骨塔,用地範圍內大部分為殯葬使用,經規劃排除坡度過陡及環境敏感區域,現況私有土地位於地勢低區位,為利排水設施設置及安全考量,並考量殯葬設施具鄰避性,若勘選別址易受排擠,配合園區規劃可改善傳統墓
地利用情形,以減少開闢素地對環境造成之衝擊。目前鶯歌第一公墓第二納骨塔預定地範圍內已就公有地進行遷葬工程,用地勘選已無其他更優之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鶯歌第一公墓興設第二納骨塔屬永久使用性質,經研判以下列方式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開發建設方式之ㄧ,惟本案為殯葬設施使用,依工程屬性不適合聯合開發。
(2) 租賃、設定地上權:本工程屬永久使用性質,係作公共使用之公有納骨塔,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以兼顧公益及私權之維護,故不宜以租賃或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 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 人同意捐贈土地之意願,若未來有土地所有權人願意主 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協助完成相關手續。
(4)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私有土地均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未有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故無法以公私有地交換方式取得本案私有土地。
(5) 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辦理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其土地 範圍須達一定規模,始具有辦理之可行性。本案係屬於 公共設施興闢,且xx土地目前尚無整體開發規劃需求,故不可行。
(6) 容積移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之適用地區,以實施容積率管制之都市計畫地區為限,本案工程用地為非都市計畫區土地,故無法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2.綜上,以上述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依土地徵收
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本案計畫內需使用鶯歌段牛灶坑小段 55-2 及 55-3 地號 2 筆土地(每筆土地各有 2 人持分)。經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其中所有權人之一江
○○已死亡,因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已通知其繼承人出席協議價購會,惟部分繼承人未出席會議亦無法聯繫,部分繼承人(林○○)表示協議價購太低,無價購意願,另有部分繼承人(江○○)希望 55-3 地號保留作為家族墓園而不同意,因上述原因,未能與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另一所有權人江○○部分則因其認為協議價格太低,無價購意願,致無法達成協議。為配合遷葬工程及本計畫之工程進度,爰報請徵收,以達計畫目的。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計畫為納骨塔興建工程並增設環保葬區,將區內第一公墓結合景觀綠化、生態永續等多元殯葬設施功能,可提供民眾便捷治喪服務及提升殯葬服務量能。綜整上述,評估雖徵收部分私有土地,但經衡量公益仍大於私益,具有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爰申請徵收。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徵收計畫範圍內擬取得之私有土地共計 2 筆,土地所有
權人合計 2 人,於用地範圍內無合法建物亦無既有聚落,無實際居住人口及設籍情形,對周圍之住宅聚落無影響,故本徵收計畫並未造成人口搬遷情形,不致影響當地年齡人口結構。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計畫徵收私有土地原位於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林業
用地,為鶯歌區第一公墓劃設第二納骨塔之範圍。規劃一座現代化納骨塔及環保葬區,型塑兼具自然環保與人文關懷之殯葬設施,對周圍現況應有正面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計畫用地範圍內並無人口實際居住情形,亦無弱勢族群存在,因此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無影響,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辦理安置之情形。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無實際居住及人口設籍情形,施工期間將儘量避免工程對xx環境影響,完工後現代化納骨塔及環保葬區,對環境生態有正面助益。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無規模性經濟產業活動,對區內稅收無影響。本計畫工程完工後,將有助促進當地區域土地利用及價值,對地方政府整體稅收應有正面影響。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需取得 2 筆私有土地,面積共計 1,423 平方公尺,無耕種之農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1 年 2 月 11 日農授林務字第
1110703165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林業用途使用,對地區糧食
安全並無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計畫範圍內無就業人口及產業活動,故興建工程不致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情形。計畫工程完成後,預計可提升附近地區殯葬產業及相關就業情形。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
負擔情形。
本計畫用地補償費為新臺幣 656 萬 6,830 元整,已編列於本府殯葬管理處「110 年度保留款-殯葬業務-殯葬業務-殯葬設施-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7,164,490)」預算項下。111 年興辦公共設施經費 1,000 萬元整,亦已編列於本府殯葬管理處「111 年度殯葬業務-殯葬業務-殯葬設施-設備及投資-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0,000,000)」預算項下,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經查估後,地上物為零星私人菜園、果樹、部分雜木林及非合法木造庫房,無其他林業及漁牧產業活動,故未對農林漁牧產業鏈產生任何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計畫擬取得之私有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1 年 2 月 11 日農授林務字第 1110703165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林業用途使用,並依非都市 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於取得土地後一併變更為殯 葬用地,符合該地區土地規劃,且第二納骨塔興建完成後,對四鄰區域土地利用完整性有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計畫工程係依既有地形規劃,用地範圍內無特殊自然風貌,故不影響當地城鄉自然風貌。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本府文化局 110 年 9 月 9 日新北文資字第 1101701305號函查結果,計畫範圍內無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紀念建築或史蹟,故不因徵收計
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範圍內並無人口設籍或實際居住,並於本工程完工後可以滿足市民喪葬需求,故不影響當地居民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無生態保護區,計畫範圍內現況為零星私人菜園、果樹、部分雜木林及非合法木造庫房;xx墳墓xx,無特殊動、植物及生態系統,本計畫預計開發面積為 0.996000 公頃,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
範圍認定標準」第 33 條規定,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未
達 2 公頃以上或於山坡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未達 1公頃以上,則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故本案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計畫工程完工後將改善原有公墓環境,遷葬後之土地可有效利用並提升殯葬服務量,滿足民眾喪葬需求。透過園區整體規劃,轉變社會對殯葬設施的刻板印象,提升殯葬服務形象,對於xx居民及社會整體有正面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發展政策綱領,落實
「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園區建築設施朝綠建築指標方向設計,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本計畫對整體環境並無不良影響,為響應公共建設符合環保、節能減碳之概念,近年民眾環保意識提高,火葬比率
逐年提高,故對納骨塔之使用需求亦提升。納骨塔興建能減少傳統土葬對土地利用需求,對帶動地區經濟發展有正面影響,可達永續經營指標。
3、國土計畫。
本案工程範圍內,部分非屬殯葬用地者,將於取得用地所 有權後,一併變更編定為殯葬用地,以符合現有區域發展 政策,亦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
(五)其他因素:
本計畫為納骨塔興建工程並增設環保葬區,區內第二納骨 塔興設後,結合景觀綠化、生態永續等多元殯葬設施功能,能提供民眾便捷治喪服務,並增加殯葬服務就業人口,帶 動xx產業發展。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10 年 4 月 6 日、110 年 8 月 31 日公告第 1 場及第 2 場 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本府殯葬管理處、本市鶯歌區公所、本市鶯歌區建 德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皆已公 告,並刊登新聞紙及發布於本府網站,又依地籍資料所載 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 害關係人。
公聽會如期於 110 年 4 月 19 日(第 1 次)、110 年 9 月 8 日
(第 2 次)所舉行。
(二)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於公聽會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拍照或錄影存檔。
本案用地非屬都市土地範圍,勘選用地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並於公聽會及適當地點揭示、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第一次公聽會於
110 年 5 月 25 日發文公告,因上網公告前,本府地政局提
供修正意見,即重新製作更正版會議紀錄。故於 110 年 6
月 7 日發文予地主及相關權利人等更正版會議紀錄,並於
110 年 6 月 18 日上網公告。第 1 次及第 2 次(110 年 9 月 22 日發文公告)公聽會皆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 本府、本府殯葬管理處、本市鶯歌區公所、本市鶯歌區建 德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發 布於本府網站,又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 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 2 場公聽會會議紀錄通知、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10 年 9 月 8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10 年 4 月 19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
應及處理,詳如後附本府 110 年 9 月 22 日新北府民殯字第
11050792561 號函檢送之第 2 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本府 110 年 9 月 2 日新北府民殯字第 1105078691 號函通 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 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上述通知已合法送達,並於 110 年 9 月 17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 詳如後附協議通知及紀錄。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協議價購通知、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及給所 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依地籍資料所載住址及戶 政查得案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地址,予以投遞寄送,均 已合法送達;另案內土地所有權人江○○已死亡,業向戶 政機關查明其全體合法繼承人,已一併通知,並合法送達。
(三)本案計畫內需使用 2 筆土地,共計 2 位土地所有權人。經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其中所有權人之一江○○已死亡,因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已通知其繼承人出席協議價購會,惟部分繼承人未出席會議亦無法聯繫,部分繼承人(林
○○)表示協議價購太低,無價購意願,另有部分繼承人 (江○○)希望 55-3 地號保留作為家族墓園而不同意,因上述原因,未能與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另一所有權人江○
○部分則因協議價格太低,無價購意願,致無法達成協議。詳如後附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 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四)本案已於協議價購會上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得xx意見,並將會議紀錄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得xx意見。其中僅江○○、 江○○、x○○等 3 人於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本府均已專函回復,詳如後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均無提出xx意見。
(五)本府再以 110 年 10 月 6 日新北府民殯字第 1105079847 號函、
110 年 10 月 8 日新北府民殯字第 1105079915 號函檢送協議
價購會議紀錄補充資料 1 份予各所有權人及xx意見人,
及給予xx意見期限至 110 年 10 月 18 日,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再次慎重考慮讓售土地,及告知徵收補償市價低於協議
價購市價,如於 110 年 10 月 22 日前同意協議(4,330 元/㎡),
將加發獎勵金 490 元/㎡,惟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均無提出xx意見,亦未同意協議價購。
(六)另本府亦分別於 110 年 9 月 24 日及 110 年 10 月 15 日至土地現場拜訪土地所有權人,說明土地協議價購市價及同意價購給予獎勵金合計為 4,820 元/㎡,並告知如未能協議價購,將依規定報請徵收。
(七) 且於申請徵收前,本府仍再積極協議,於 111 年徵收市價評定後, 再次以本府 111 年 3 月 21 日新北府民殯字第 1115233044 號函,雙掛號通知尚未達成協議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其繼承人徵收市價(4,400 元/㎡)仍低於本府協議價購金 額(4,820 元/㎡),並給予xx意見期限至 111 年 3 月 31 日止。其中僅江○○於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本府 已於 111 年 4 月 8 日專函回復,xx意見通知及xx意見回 應函文影本詳附件。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徵收土地上無建物坐落,工程範圍內亦無實際居住人口及設籍情形,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辦理安置之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經本府文化局 110 年 9 月 9 日新北文資字第 1101701305 號 函復,計畫範圍內無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紀念建築或史蹟。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656 萬 6,830 元。
1、地價補償金額:626 萬 1,200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30 萬 5,63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徵收補償地價:4,400 元/㎡,估價基準日 110 年 9 月 1 日。
(三)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於本府殯葬管理處「110 年度保留款
-殯葬業務-殯葬業務-殯葬設施-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7,164,490)」預算項下。並已奉保留至 111 年度。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案內徵收土地非編定為殯葬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殯葬用地。
(一)本案工程已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2、3項規定辦理,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無禁止或限制情形。
(二)案內林業用地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1 年 2 月 11 日農授林務字第 1110703165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林業用途使用。
(三)案內用地經本府農業局 111 年 5 月 12 日xxxxxx
0000000000 x函認定位屬山坡地範圍。本案符合非都市土
地管制規則第 52 條之 1 第 10 款依其他法律規定得為建築使用規定,及符合內政部 106 年 2 月 7 日台內民字第 1050094992 號函殯葬管理條例函釋規定,且經本府 110 年
11 月 18 日新北府民殯字第 1105081504 號函確認,免受山
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 10 公頃之限制。
附圖一:基地位置圖
碧龍
巷 圖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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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用地範圍
■申請徵收土地
附圖一:設施配置圖說
工作車輛道路
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