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安全施工. 中标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全面做好安全施工工作,施工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赔偿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安全施工. (一)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由乙方统一协调管理,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费用包含在响应报价中。
安全施工. 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执行JGJ59-99标准,并参照通用条款第20、21、22条,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并已包含在报价中,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而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一切事故,其责任、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安全施工. 7.1.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1.2 在合同期间乙方与其施工人员所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人身安全事故及违法犯罪行为等均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概不承担责任与赔偿经济损失。
7.1.3 甲方、监理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进行安全监管,同时要求施工现场人员和各种机械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甲方、监理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 进行施工。由于甲方、监理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监理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施工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后果,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包括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施工人员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安全施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施工期 间的安全由乙方全权负责。如在施工期间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安全施工. 1、 项目合同总价中已按相关文件的规定足额计取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重庆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乙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有专职和兼职的安全负责人,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乙方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2、 乙方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3、 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甲方或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乙方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乙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改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承甲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市和地区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重庆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有限空间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在施工期间对施工人员、甲方或任何第三人造成的任何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事故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协助进行紧急抢救和保护现场的义务,并报有关职能部门。 以上各项规定,如遇有同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