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約定條款 样本条款

一般約定條款. 除於各約定事項內有特別約定者外,本契約書下之各項服務及嗣後新增之任何服務,皆適用下列一般約定條款:
一般約定條款. 保險費自動轉帳付款授權約定申請
一般約定條款. 凡在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不論其種類或幣別,所有交易往來及/或服務,均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本總約定書暨與各項業務相關之其他所有交易文件等約定內容辦理。
一般約定條款. 開戶時,應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之規定,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般約定條款. 一、 開戶時,應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之規定,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個人戶:須提供至少二種身分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有效之護照、由政府簽發之附有照片而能確定立約人身分及國籍、原居地或永久居留地之有效證件)辦理,俾 貴行取得立約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
一般約定條款. 本約定書所用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般約定條款. 一、 約定書以 貴公司內部徵信審核通過准予撥貸且擔保物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完成為生效要件,於立約人及保證人完成提供徵信審查資料、撥款前所需之各項文件及雙方另行協議之契約後, 貴公司依立約人出具之「撥款授權書」所指定之撥付方式撥款,即視為對全體立約人撥款,全體立約人均承認本約定書之借款債務並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一般約定條款. 1. 本人簽署本開戶約定書代表向貴公司申請日後以傳真、網路 (以下簡稱電子交易)方式辦理貴公司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購、買回、轉申購等業務, 並同意遵守第二項及第三項交易約定條款。 2. 本人於貴公司辦理基金申購手續後,應於當日將申購價金匯入貴公司指定之帳戶,如匯款之申購價金與申購申請書、電子交易系統申購價金不符時,貴公司得不予辦理;且申購基金時,若以匯款方式繳付申購價金,匯款人應為本人,若匯款人非為本人,因而產生之糾紛或損害,本人願負全部責任。貴公司依申購當日之基金淨值計算本人之基金單位數。貴公司於收足申購價金及手續費後,本人始完成申購手續。 3. 本人請求買回貴公司系列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時,以文件齊備送達貴公司為請求買回日,貴公司依請求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基金淨值計算買回價格。 貴公司應依各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規定之買回給付時間內,將買回價金扣除應計之費用、郵費或買回費用等,將買回價金匯入本人之交易帳戶。 4. 本人若於申購受益權單位後領取受益憑證,於辦理傳真或電子交易申請買回該受益權單位時,本人同意貴公司應於收受該買回指示及受益憑證正本後,買回方可生效,絕無異議。 5. 本人瞭解並同意日後受益人資料或指定銀行帳戶若有異動,應另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向貴公司申請辦理異動手續。 6. 本人聲明不將所持有之貴公司所發行之受益憑證、本人之印鑑或存摺交由他人、貴公司或所屬相關企業員工保管或與其有借貸金錢情事,否則因此所生之糾葛或損害,本人願自行負責。 7. 倘若有人冒名、非法利用本人姓名及留存印鑑為本約定書之各項交易指示,而導致本人受有損害,除貴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人同意免除貴公司及作業人員之所有賠償責任。 8. 本人或貴公司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約定書,該終止通知,對於接獲該通知前已執行之電子交易委託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9. 本人同意貴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依其營業目的及為本人提供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對本人之資料為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並同意貴公司得基於風險控管、稽核、客戶服務、管理、資訊提供、或為本人之利益或依法令規定、或因主管機關、法院之要求將之提供與受貴公司委託處理基金相關事務之人。 10. 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各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受益憑證事務處理準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辦理,前述法令及約定書有修訂者,依修訂後之規定辦理,就修訂部分本約定書視為亦已修訂,不須重新簽署。 11. 本人不得將本約定書之權利義務轉讓於任何他人。本約定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般約定條款. 立約人同意活期存款每日餘額未達新臺幣 1 萬元;活期儲蓄存款(含員工活期儲蓄存款)每日餘額未達新臺幣 1 萬元者,概不計息。計息利率俱以貴會牌告利率為準, 按每日最終餘額單利計息,每年 6 月 20 日及 12 月 20 日(員工活期儲蓄存款每月 20 日結息)各結息一次,於次日滾入本金。起息點金額如有修改,同意貴會於營業 場所或網站公告後生效(惟調整起息點金額,應於指定調整之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不另行通知。
一般約定條款. 1. 本行「信用卡分期付款約定條款及注意事項」( 下稱「本約定書」) 產 品約定書及各產品專案限正卡持卡人(下稱「申請人」)申請,本約定書有效期間自本行核准申請人之申請時起,至申請人之信用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止。但申請人續卡成功者,本約定書有效期間至新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止,其後亦同。( 預定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0 日生效 ) 2. 申請人簽署本約定書後,並非表示分期交易正式成立,申請人須透過本行通路確認執行各項分期產品交易,並確認所應適用之各分期產品交易條件後,各項分期功能始得正式啟用。 3. 完成申請後,申請人就其本行信用卡正附卡消費之帳款金額,得依本約定書條款申辦「信用卡分期付款」專案(下稱「分期專 案」),各分期專案之約定利率、期數等條件 悉依特別約定條款之約定。申辦分 期專案時,因作業因素,申請之金額可能會有重複佔用申請人於本行之信用額度約 1 個工作日(下午 3 點後申請者 可能約 2 個工作日)之情形。( 預定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0 日生效 ) 4. 循環信用利息、預借現金手續費、餘額代償金額及其手續費、每月定期定額扣款之基金、之前已申請分期專案之消費 ( 含每月應攤還之本金及利息 )、年費、逾期手續費、掛失手續費、匯款作業處理費、調閱簽單手續費等各項費用及臨時調高信用額度之消費金額、境外投資交易平台 ( 包含但不限於 eToro) 之交易,以及申請人如有延遲繳款、停卡或其他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情事者,恕無法申請分期專案。已設定「來電輕鬆分 ( 自動分期 )」者,恕無法另申請其他分期專案。( 預定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0 日生效 ) 5. 本行核准之信用卡分期交易,依分期專案產品不同,於分期還款期間按年金法依約定之利率、期數計收利息,以每一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最後一期的還款金額為剩餘本金餘額及利息)。本行得以申請分期專案之次一期作為首期入帳日,每期應攤還本金、利息將納入每月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不得使用循環信用。每期應攤還本金屬於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之「不得使用循環信用之本金」,抵充順位於「費用」、「利息」之後,優先於「前期剩餘未付款項」。申請人如未於繳款截止日繳足當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且本行依前述約定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順序抵充後,分期專案當期應攤還本金之未清償金額,即屬逾期,本行得就該逾期金額計收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計算係依各筆逾期金額按其當期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自當期繳款截止日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預定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0 日生效 ) 6. 申請人按月繳付信用卡帳款時若有溢繳款項,將不會提前清償分期專案未出帳之剩餘本金。申請人如未能繳足當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本行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逾期手續費;如經催收仍未清償,則所有剩餘未清償之本金將視為全部到期,不得再享分期付款之服務,且全部列入次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如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即以該信用卡帳單之結帳日為入帳日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7. 申請人若有提前清償分期專案剩餘款項之情形,本行得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並計入下期信用卡帳單中收取,收取方式如下:未到期期數超過或等同於申辦期數之一半,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NT$300;未到期期數少於申辦期數之一半,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NT$150。 且依申請人提前清償時實際已繳款之分期期數未達該筆交易申辦之分 期付款期數之一半者(例如︰申辦 12 期分期付款,實際已繳款 5 期而欲提前清償),本行得就每筆提前清償之交易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NT$300,並計入下期信用卡帳單收取。( 預定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0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