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恒生指数收益率×2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其中,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 年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恒生指数收益率×2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30%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沪深 300 指数中的指数股的发布和调整均由交易所完成,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上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通过运用投入产出法挖掘出各个行业中阶段性脱颖而出并长期超越 所在行业平均水平保持优质成长的企业进行投资,该类企业整体市值偏中小盘风 格,中证 500 指数包含了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较好、代表性较强的中小盘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能 够覆盖绝大多数历史上具备优秀的盈利能力、竞争能力同时具备积极成长能力的 优质成长企业,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此外本基金的投资策 略主要以个股挑选为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股票仓位将保持中高水平,因此股票 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占比 80%能够较好的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中证综合债 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 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可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适 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部分的比较基准。综合来看,该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收益 特征与本基金相符,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85% 本基金是以债券投资为主的混合型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8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业绩比较基准. 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和动态调整投资管理费的参照,不代表理 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5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 率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主要如下:
1、 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2、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 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业绩比较基准. ■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1.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比较基准并进行公告,具体以当期《产品说明书》 “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并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采用“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和“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分别作为债券和现金类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并将其权重分别设定为 95%和 5%,可以使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比例保持一致,让业绩比较基准更真实、客观的反映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的发布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中证 8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指 数成份股组成,可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 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反映了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 体状况和走势。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 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 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基金资 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中证港股通 综合指数收益率和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