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保证. 中标人须保证所提供硬件产品包括相关附件为相应硬件厂家原装正品,软件产品为相关厂家正版软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中标人须保证所提供产品具有合法的版权或使用权,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如在本项目范围内使用过程中出现版权或使用权纠纷,应由中标人负责,招标人不承担责任。 中标人应提供完整的设备资料如设备说明书、系统设置与操作步骤等,应包含纸质资料与电子文档。项目所涉及的设备及装修材料到货时,须提供原厂商的供货证明;
产品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必须是合同规定厂家制造的,是用崭新先进的合格材料、以最先进完善的工艺制造的,是全新未曾使用过的原装出厂的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保证. KRS 公司根据过去维修及退货的经验,对已售产品预计保修索赔费用。计算保修计提的假设,是在已售产品保修期为两年的基础上,根据目前销量水平和退货的可用信息据以计算索赔保修费用。KRS 公司将预计保修索赔费用计入预计负债科目。
产品质量保证. 1、 乙方保证提供的合同内全部产品为全新的产品。
2、 乙方所提供的合同内全部产品的型号、数量、规格及技术、质量标准、售后服务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 乙方保证提供的合同内全部产品货物按国家标准要求制作,质量完全满足用户的要求并能满足甲方的使用需求。
4、 乙方的安装调试人员有义务对甲方的设备维修人员及使用人员进行免费培训,确保维修人员能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一般性故障的查找及故障的排除,确保使用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设备的各项功能和操作。
产品质量保证. 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协议规定生产商制造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数量与协议完全一致,是用崭新先进的合格材料以最先进完善的工艺制造的、技术先进的、性能稳定可靠的全新未曾使用过的原装出厂的合格产品。
2. 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协议技术指标要求,并能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供应、检测、调试,确保产品技术指标满足使用要求。
产品质量保证. 10.1 卖方保证,合同产品在用于同类产品一般使用目的时应符合已出版的规格。
10.2 买方应在合同产品抵达目的地后尽快验货,并应在发现或应该发现合同产品不符合约定的 15 日内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卖方。无论如何,如买方未在合同产品抵达约定的交付地之日起 6 个月内通知卖方的,则买方不应就合同产品不符约定获得赔偿或补救。
10.3 如合同产品不符约定且买方已按第 10.2 条的约定进行通知,当买方选择不保留合同产品,则卖方可自行决定免费更换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产品或收回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产品并退款 (如果买方已经付款)。
10.4 如卖方按第 10.3 履行,则卖方就该等合同产品不再承担任何违反第 10.1 条保证的责任,也不应向买方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如果卖方选择更换该等合同产品,则卖方可在合理的时间内安排更换。
10.5 卖方不因就合同产品不符合约定进行赔偿,如
(a) 买方在通知卖方后继续使用该等合同产品的;或
(b) 由于买方未执行卖方口头或书面的关于合同产品储存、安装、调试、使用或维护的指示而引起的缺陷;或
(c) 买方未经卖方书面同意而对该等合同产品进行改变或修理。
10.6 卖方应买方的要求以“试用品”名义提供的任何合同产品仅用于测试,买方应对该等产品引起的任何损失和损害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0.7 本产品质量保证仅适用于买方,而不适用于买方的客户或买方产品的使用者。
10.8 本产品质量保证不适用于任何使用于航空、航天、轮船及其相关应用的产品。
产品质量保证. 供应商提供所投所有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得 4 分。 总分 100 分 采购标的 14:全自动免疫发光分析仪
产品质量保证. 分 供应商提供所投所有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得 4 分。 采购标的 8:二氧化碳培养箱
产品质量保证. 3 投标人提供的应标服务器产品由自身研发生产,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得 3 分备注: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产品质量保证. 3.1 供方必须保证提供 100%合格的产品给需方。
3.2 供方必须按照需方制定的〈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的要求履行责任和义务。需方将按照该〈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对供方实施质量管理。
3.3 供方必须努力达到需方的质量目标要求,减少质量缺陷、降低质量风险。需方要求本年度供方产品交付缺陷≦400PPM,每月质量故障件数<10 件。
3.4 如供方连续 3 个月未达到上述质量目标要求,需方有权从供方货款中扣取或另行收取不超过此 3 个月累计货款的 20%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需方将以书面通知告知供方),当供方在 3 个月内通过改进并又持续保持 3 个月满足了质量目标,需方将全额退回已收取的‘产品质量保证金’。
3.5 如供方决定长期中止与需方的供货关系,需方有权从供方货款中扣取或另行收取 3 个月累计货款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直到供方已交付的产品达到双方所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后 120 天内退还供方。
3.6 除非得到需方的书面通知或认可书,供方不得擅自更改产品材料、模具、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供应商、产品结构和外观等,否则供方将全部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需方有权对供方进行不高于¥50000 元/次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