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融資 样本条款

保證金融資. 22.3.1 在第22.3.3條的規限下,本公司可向客戶提供融資,金額不超過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交易限額。本公司可按其全權酌情決定不時發出通知,變更可供客戶動用的交易限額及佔抵押品按市值計算的價值某個上限百分比率。客戶須不時按本公司的要求,盡快和適當簽立和交付本公司認為必需或適宜的任何及所有進一步文據及文件,以享有保證金信貸條款及根據有關條款所獲授權利及權力的全部利益。不管通知客戶的交易限額為何,若情況允許/在合理情況下,本公司仍可酌情向客戶提供超過該交易限額的融資,而客戶亦同意客戶有責任全數償還本公司按第22.8條規定所提供的任何融資。
保證金融資. 2.1 依據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及任何由經紀向客戶不時指明的條款 及條項,經紀向客戶為買賣證券而提供保證金融資。
保證金融資. 2.1 方正根據本協議列明的條款、客戶證劵交易協議以及任何方正向客戶不時發出的授信函(以下統稱「保證金信貸融通條款」)向客戶提供融資。 客戶同意信貸融通只用於方正為客戶購取或持有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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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