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有轉介或轉換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需要時,應予適當之協助 样本条款

個案有轉介或轉換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需要時,應予適當之協助. (五)乙方對個案提供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長期照顧相關法 令論處:
個案有轉介或轉換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需要時,應予適當之協助. 9. 乙方倘遇服務提供單位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乙方應依甲方派案機制協助後續服務銜接,並按月填報資料回報甲方。
個案有轉介或轉換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需要時,應予適當之協助. 8.提供到宅服務之人員,應於每次提供服務後填寫服務紀錄卡或指導紀 錄..等,並請服務使用者(或家屬)簽名,服務紀錄卡或指導紀錄..等則應放置於服務使用者家明顯處,以利服務使用者核對及甲方、A 個管員 查核。
個案有轉介或轉換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需要時,應予適當之協助. 8. 提供服務之個案若已使用其他醫療院所「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 及「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以致無法收案請領該補助費用時,應與案家及該診所溝通協調,並經由三方合意並達共識,依照該規 範流程申請收案及請領補助費用。
個案有轉介或轉換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需要時,應予適當之協助. 8.乙方為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者,倘服務提供單位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乙方應訂有相關處理或輔導機制,如:改派機制、請服務提供單位提出改善方案等。 9.乙方為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者,應針對服務提供單位建立服務品質追蹤或督導機制。 10.乙方為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者,應依「花蓮縣政府辦理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管理要點」訂定派案原則並公布派案情形。 11.乙方為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者,應於服務所在地 鄉(鎮市區)內,辦理有助於與B級單位合作之措施,俾利後續個案管理以及服務媒合。 12.提供居家照顧服務之乙方照服員應於每次提供服務後填寫服務紀錄卡,請個案(或家屬)簽名,並將服務紀錄卡放置於個案家明顯處,以利個案核對及甲方、A個管查核。 13.
個案有轉介或轉換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需要時,應予適當之協助. 乙方對個案提供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個案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行為。 侵害個案及其家屬隱私權。 因個案之性別、出生地、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生理狀況而為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向個案推銷、販售、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 假借廣告名義,行招攬服務。 巧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
個案有轉介或轉換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需要時,應予適當之協助. (八)乙方對個案提供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個案有轉介或轉換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需要時,應予適當之協助. (五)乙方對個案提供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個案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行為。 2.侵害個案及其家屬隱私權。 3.因個案之性別、出生地、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生理狀況而為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4.向個案推銷、販售、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 5.假借廣告名義,行招攬服務。 6.巧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 (六)個案如有以下情事之一者,乙方應通報照管中心,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停止補助。 1.
個案有轉介或轉換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需要時,應予適當之協助. 9.乙方於提供服務期間,發生任何異常情況時,乙方應自狀況發生之日起 2 日內,主動以個案管理系統、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報甲方及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處理過程應持續通知甲方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並於事件處
個案有轉介或轉換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需要時,應予適當之協助. 8. 乙方提供之餐食應隨時注意保溫、保鮮原則,以符合服務對象需求。乙方應負食物之新鮮及衛生之責,若因正常食用乙方所提供食物而 發生中毒,乙方應負擔醫療費用及法律上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