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样本条款

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 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2、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本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 本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中金公司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持有编号为 31310000425097688X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主要在本次发行中向中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中金公司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中金公司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中金公司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外,本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聘请第三方的情形。 2、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中金公司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 聘请了中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会计师。除上述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3、 本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本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46
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 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本项目财务风险,加强对本项目财务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中信证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以下简称“容诚事务所”)担任本项目保荐机构的券商会计师。容诚事务所成立于 2014 年 5 月,持有编号 为 5000544 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执业资质》且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容诚事务所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之委托,在本项目中向保荐机构提供相关财务核查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完成本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就本项目起草或出具的相关财务文件,协助保荐机构收集、整理、编制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中信证券就本项目聘请券商会计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信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给容诚事务所。 2、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分别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牵头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联席主承销商。 发行人还聘请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聘请苏州市普瑞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相关聘请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除聘请上述机构外,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 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聘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问”)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持有编号为 31110000E00017525U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项目聘请券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分两次支付给券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已支付首期款项。 此外,本机构已聘请 BDB Pitmans LLP 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境外法律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境外法律顾问的英国律师监管局编号(SRA ID)为 44861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境外法律顾问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境外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就其咨询的问题提供英国法律意见。计费方式为主要按工作时间(小时)计费。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境外法律顾问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境外法律顾问。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支付任何款项。 2、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在本项目中,发行人除依法为该项目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 Greenberg Traurig, LLP、Shakespeare Martineau, LLP、Reid&Wise, LLC 为本项目的境外法律顾问,提供与境外法相关的法律意见;聘请了广州标点医药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行业顾问,提供行业研究咨询服务;聘请了成都弘盛盈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募投咨询顾问,提供募投相关资询服务;聘请了成都语言家多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翻译机构,提供申报外文文件翻译服务;聘请了上海九富价值企业管理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为本项目的媒体管理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
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 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在本次柏楚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保荐机构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2、 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分别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 发行人还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相关聘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除聘请上述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外、咨询顾问之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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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决议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上市公司在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组完成日。

  • 报价表 报价表》 报价(元) 小写:¥ 大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价单位 单位名称: 公章(鲜章)

  • 合同期限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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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アンモニア ガスのノッキング性 ・炭化水素の露点 ・水分 ・その他の微量成分(油分、微量元素:V、Pb、Cl 等、 ジエン類、オレフィン類、有害成分:ベンゼン、トルエン等) ガスの性状等の測定方法及び監視方法は原則として下表のとおりとします。ただし、原料性状、プラント運転状況等から含有の可能性がない、又は一定範囲にあることが明らかな成分については必ずしも測定することを要しません。 項目 測定方法の例 監視方法 総発熱量 速応答型熱量計 連続監視 ウォッベ指数、燃焼速度 ガスクロマトグラフィー成分分析値 より算定 定期監視 比重 ガスクロマトグラフィー成分分析値 より算定 定期監視 硫化水素 ガス事業法に基づく方法 定期監視 全硫黄 ガス事業法に基づく方法 定期監視 アンモニア ガス事業法に基づく方法 定期監視 付臭剤濃度 付臭剤添加量とガス流量より算定 連続監視 炭化水素、水素、酸素、窒素、 一酸化炭素、二酸化炭素 ガスクロマトグラフィー 定期監視 ガスのノッキング性 ガスクロマトグラフィー成分分析値 より算定 定期監視 炭化水素の露点 ガスクロマトグラフィー成分分析値 より算定 定期監視 水分 露点計 定期監視 圧力 圧力計 連続監視 温度 温度計 連続監視 (注1)測定方法については個別協議により他の方法によ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注2)上記項目の測定記録は当社に提出していただき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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