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违约责任 样本条款

卖方违约责任. (1) 卖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买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足。 (2) 卖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买方仍需求的,卖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一天 10000 元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买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卖方违约责任. 14.2.1 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如不符合合同规定,未能通过检验或者试验的,则买方有权视情况选择替换、退货或解除合同等方式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约定如下: (1) 替换:卖方应以全新合格货物替换有缺陷的货物,费用自理。替换应 在 21 天(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为 7 天)或买方规定的其他时间内完成,经替换的货物在通过规定的检验后,买方可予以接受。如在 21 天(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为 7 天)或买方规定的其他时间内未能完成替换或者替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视情况选择本款第(3)或(4)条规定的方式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 退货:买方拒收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退回给卖方。此种情况下,卖方须将相应货物的货款在退货后 7 天内退回给买方,如买方因退货发生额 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退货的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其他杂费,买方从第三人处 购买相应替换货物高于从卖方处购买相应货物的价格的差额)的,卖方应承担该 笔额外费用。同时,卖方须按照不合格货物价款的 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 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拒收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书面 通知卖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且卖方应向买方按解除部分总价的 30%支付违 约金。 14.2.2 卖方提供的材料出现短装的,则卖方除必须在 21 天或买方规定的其他时间内补足货物外,还须承担违约责任,约定如下: 按所短装材料价款的 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卖方未能在 21 天或买方规定 的其他时间内补足材料的,买方可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解除部分总价的 3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2.3 卖方在合同约定期限或买方同意其他期限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部分或全部材料,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约定如下;情况严重者,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任一批次材料的供货时间每延迟 7 天(含 7 天),卖方应按照合同总 价的 0.1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不足 7 天按 7 天计算。任一批次货物的供货时间延迟超过 21 天的,买方可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解除部分总价的 3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 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书面通知卖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且 卖方应向买方按解除部分总价的 30%支付违约金。 14.2.4 卖方在质保期或者延长的质保期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如下: 卖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或未达规定要求的,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次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2.5 若由于卖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提供货物的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导致安全事故,违约责任如下: 卖方应赔偿买方及第三者因此产生的损失,另每发生一次,卖方按照合同总 价的 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此外,如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则卖方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的同时还须按照国家、江苏省、徐州市的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 对上述情况,买方还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卖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且要求 卖方按解除部分总价的 30%向买方增加支付违约金。
卖方违约责任. 14.2.1 卖方提供的材料质量如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能通过检验或者试验的,则买方有权视情况选择替换、退货或解除合同等方式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2 卖方提供的材料出现短装的,则卖方除必须在 21 天或买方规定的其他时间内补足材料外,还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3 卖方在合同约定期限或买方同意其他期限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部分或全部材料,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情况严重者,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4.2.4 卖方在质保期或者延长的质保期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违约责 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5 由于卖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提供材料的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导致安全事故,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6 由于卖方原因导致项目验收时间的延迟,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7 除上述规定外,卖方还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8 卖方在按照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后,如违约金数额尚不足以弥补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还须就不足部分继续赔偿。 14.2.9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卖方对人身伤害(包括死亡)应做的赔偿不在此限。
卖方违约责任. 14.2.1 卖方提供的材料质量如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能通过检验或者试验的,则买方有权视情况选择替换、退货或解除合同等方式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2 卖方提供的材料出现短装的,则卖方除必须在 21 天或买方规定的其他时间内补足材料外,还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3 卖方在合同约定期限或买方同意其他期限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部分或全部材料,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情况严重者,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4.2.4 卖方在质保期或者延长的质保期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卖方违约责任. 卖方提供的材料质量如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能通过检验或者试验的,则买方有权视情况选择替换、退货或解除合同等方式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卖方违约责任. 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货的,自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 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之日止;逾期 30 天仍不能交付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3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则卖方还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合同顺利履行买方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等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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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渡し 乙は、本契約が終了する日までに( 第 10 条の規定に基づき本契約が解除された場合にあっては、直ちに)、本物件を明け渡さ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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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购模式 公司及子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通用零配件及非标准零配件采购由各公司采购部独立进行,公司总部设有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宏观监督、协调、资源信息统筹管理等工作。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原辅材料采购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的选择、日常采购控制以及供应商的监督考核等。 (1) 采购控制程序 公司按照 IATF16949、VDA6.1、IS09001 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 采购控制程序。各单位采购部负责对供应商进行选择及实施采购。公司与供应商 签订开发协议及年度供应合同后,按月度需求下订单执行。公司制定了《采购管 理程序》来对日常采购进行控制。日常采购必须从合格供应商中进行。若遇到特 殊原因,需要临时性向合格供应商以外的单位采购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并须通过比合格供应商更加严格的进货检验。公司要求合格供应商按照订单或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将采购产品送至指定地点。 (2) 合格供应商选择 公司根据原材料的重要程度和质量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Ⅰ、Ⅱ、Ⅲ三类,其中对于Ⅰ、Ⅱ类物料至少选择 2-3 个供应商,除非顾客有特殊要求,供应商必须通过 IATF16949、VDA6.1、IS09001 认证。对首次给公司进行供货的供应商的资格认定程序如下:向其发放《供应商基本情况调查表》→供应商工厂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批准为潜在供应商→签订开发协议、质量协议、样件开发合同→样件(或样品)评价合格→PPAP(生产件批准程序)批准→录入合格供应商→签订年度价格协议。 由于公司产品为动力总成的关键零部件,整车厂商对零部件质量要求更加严格。为了从源头控制零部件质量,针对凸轮轴毛坯、粉末冶金件、铝压铸件等主要原材料(一般对应公司的Ⅰ类物资),部分整车厂商要求公司在其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择潜在供应商,再通过上述供应商资格认定程序确定合格供应商。 (3) 供应商的监督考核 在采购环节方面,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对全球供应商进行统一管理,从 QSTP(质量保证能力、服务响应能力、技术开发能力、成本控制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考核以确保对供应商的优选。对通过考核的供应商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并将其定义为公司全球采购体系内供应商。公司会基于成熟的供应商评价体系 (覆盖质量检测、PPM、及时交付率等多维度),对供应商进行年度评定、审核和评级,依照评分情况将供应商业绩水平由高到低分为 A-D 级,只有被评定为 B 级及以上的供应商才能被列入下一年度合格供应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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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