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召开事由.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