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 样本条款

回避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回避制度. 第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
回避制度. 10.1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回避制度. 第35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回避制度. 当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况时,应当回避:
回避制度. 与投标方有利益关系的人回避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