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当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75%;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另外,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上一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应该符合《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 本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其中,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可为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分红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3、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12 次。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分 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4、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费用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上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当年发生亏损,无净收益的,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的形式。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投资者有权将红利转化为再投资的形式。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此外,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日支付的,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当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 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
2、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 3 个月,收益不分配;
3、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具体规定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当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 成分基金均独立核算,基金的持有人对其持有的同一成分基金或成分基金内的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收益享有同等分配权。
2、 由于融通债券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融通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各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由于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与其他类别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时间、比例、金额上可以存在差异,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后公告;
3、 成分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该成分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如果成分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该成分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 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是指在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基础上通过合理调整计算得出的金额,在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过程中,应当先将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 (EBITDA),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 本基金应当将不低于合并后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 1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6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