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 样本条款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工程设计变更. 将通用条款29.1款修改如下: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在7天以内书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由承包人组织各参建单位现场研究决定一致后经发包人研究决定后得以变更;变更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承包人按照设计单位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工程设计变更.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合同价款作相应增减调整,变更价款按专用条款第 23 条执 行。
工程设计变更. 凭甲方和设计单位签证的设计变更联系单; 甲方提出的书面变更指令; 因上述两种情况变更工程内容时,按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若施工时更换土建工程材料,则根据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报价,仅调整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 若施工时更换苗木,则仅调整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苗木到场价。种植费、综合费用按苗木栽植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同规格苗木计取。
工程设计变更. 是指任何改变这类工程的性质、质量、种类、数量。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 31.4、31.5:
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合同变更的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合同变更,其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工程设计变更. 按相关工程变更程序执行,并根据需要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工程设计变更. (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负担。 (3) 承包人投标报价的中标总价为招标文件全部内容,漏算少算项目不能做洽商增减。不可抗力之外的风险费用,承包人投标报价时考虑在报价总金额之中。
工程设计变更. 29.1.1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政策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29.1.2 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工程发生前,由承包人将有关变更文件、签证单审批件、工程联系单、预算书等工程资料送发包人,经发包人签字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承包方将完整资料留存一份发包方,作为进度款支付、事后抽查和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 29.1.3 发包人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单价不变。 29.1.4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按第29.1.1、29.1.2、29.1.3、29.1.4条款的要求初步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不高于60%的比例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调整金额待工程单项结算或结算时,由发包人组织最终审定后确定。 29.1.5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工程设计变更. 见专用条款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