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資料. 你同意東亞集團的任何成員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可為確保東亞集團任何成員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使用、保留及向任何機關披露你的稅務資料(即使有關稅務資料可能會被轉移至未有妥善訂立充足的個人資料私隱法律的司法管轄區)。
披露資料. 就任何外國法定的目的而進行披露
披露資料. 持卡人及公司各自同意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包括銀行在内)及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所選擇為其提供服務的任何第三方(“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可為確保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在任何時候(不論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在本合約終止之前或之後)使用、保留及向任何機關披露持卡人/公司及任何同意人的稅務資料(即使有關稅務資料可能會被轉移至未有妥善訂立充足的個人資料私隱法律的司法管轄區)。為免生疑問,持卡人及公司各自免除,並在銀行合理要求下同意促使任何同意人免除,任何可能會阻礙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以前述方式使用、保留及披露稅務資料的能力的任何適用限制。
披露資料. 顧客同意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包括銀行在内)及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所選擇為其提供服務的任何第三方(「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可為確保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在任何時候(不論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在本合約終止之前或之後)使用、保留及向任何機關披露其及任何同意人的稅務資料(即使有關稅務資料可能會被轉移至未有妥善訂立充足的個人資料私隱法律的司法管轄區)。為免生疑問,顧客免除,並在銀行合理要求下同意促使任何同意人免除,任何可能會阻礙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以前述方式使用、保留及披露稅務資料的能力的任何適用限制。在此等條款内,
披露資料. 18.3.1 政府必須事先就有意披露內部資料諮詢合併後的公司,方可加以披露。
18.3.2 政府必須促使局長、署長、視察主任以及為政府或代政府行 事者事先就有意披露內部資料諮詢合併後的公司,才加以披 露。
18.3.3 為免生疑問,如第 18.3.2 條所指的任何人士已就有意披露內 部資料諮詢合併後的公司,即可加以披露。
18.3.4 如內部資料並非因為政府或任何為政府或代政府行事者的 行為而公開,第 18.3.1 條及第 18.3.2 條即不適用。
18.3.5 為執行《地下鐵路條例》第[ 12(2)] 條的規定, 合併後的公司 認同, 對於在綜合《營運協議》日期前, 局長或《地下鐵路 條例 》第 [ 11(2)(b)] 條所指獲局長書面授權者,已就有意披露 資料( 該等資料可由地鐵公司根據《 地下鐵路條例》 第[10 ]條或第[ 11] 條提交, 但內部資料除外) 諮詢合併後的公司, 則 局長或上述其他人士可以無須諮詢地鐵公司, 披露(但無義 務披露)上述資料。
18.3.6 就本條而言,“內部資料”指合併後的公司根據:
披露資料. 11.1 本人/ 吾等同意, 貴行可基於其認為合適之目的向第三方透露或揭露任何與本人/ 吾等或任何本人/ 吾等賬戶有關的資料
(a) 與在 貴行維持的任何本人/吾等的賬戶連繫;
(b) 貴行與其他人士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訂立協議,藉以提供任何服務(包括通過金英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提供的服務)。在此情況下, 貴行將會向有關人士提供與本人/吾等的賬戶、交易、轉讓或賬款繳付有關的資料及本人/吾等為執行指示而與貴行的通訊;
(c) 為有需要完成交易、轉讓、賬款繳付或以其他方式執行各項指示所需者;
(d) 推銷或推廣 貴行的任何服務或產品;
(e) 為第三方(如信用機構、 收款人或經本人/吾等或通過金英香港電子交易系統代表本人/ 吾等開出支票的持有人)核實賬戶的存在及狀況; 或
(f) 為遵守法例、政府機構規則或法令、法庭命令、傳召出庭令或其他法律程序文件, 或向任何具有法定權限要求資料的政府機構或官員提供有關資料。
11.2 為免生疑問,本人/ 吾等同意, 對於本人/吾等因上述第7.1條提述的任何第三方的疏忽、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貴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披露資料. 6.1 客戶對敏哲証券保證及承諾,客戶在本協議內提供的資料是(及將會是)準確、完整及最新的。上述資料若有任何改變,客戶會立即通知敏哲証券。
6.2 本協議內提供的關於敏哲証券的資料若有任何重大改變,敏哲証券會通知客戶。
6.3 在敏哲証券要求下,客戶會立即向敏哲証券提供敏哲証券可能酌情決定要求有關客戶的財務資料及其他資訊。
6.4 敏哲証券可將有關戶口的任何資料提供予任何監管機關,以遵照監管機關對資料的規定或要求;及在遵照法律的需要下,亦可提供予集團任何成員。
披露資料. 本人/ 吾等同意, 貴行可基於其認為合適之目的向第三方透露或揭露任何與本人/ 吾等或任何本人/ 吾等賬戶有關的資料
披露資料. 持卡人同意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包括銀行在內)及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所選擇為其提供服務的任何第三方 (「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可為確保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在任何時候(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在本合約終止之前或之後)使用、保留及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即使有關稅務資料可能會被轉移至未有妥善訂立充足的個人資料私隱法律的司法管轄區)。為免生疑問,持卡人免除任何可能會阻礙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以前述方式使用、保留及披露稅務資料的能力的任何適用限制。
披露資料. 3.1 就任何外國法規定的目的而進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