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澄清 样本条款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其收到的书面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澄清答复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
招标文件的澄清. 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招标文件中存在含糊不清、自相矛盾、多种含义等问题的,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正。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号码:0576-86638855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政府采购代理 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在“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的“网上招投标系统”中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网上系统予以澄清,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理解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如有任何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均将及时予以回复。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函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该补充文件如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日发出,不足 15 日的,应顺延开标时间。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如有技术和商务的疑问,请按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邮政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等(应加盖公章),下同)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采购代理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应按前附表规定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 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五天以书面形式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十五天以前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组织有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报名并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答疑)文件后,应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书面回复收悉。该澄清(答疑)文件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回复收悉并经采购代理机构催告后仍不作为的,视其投标已充分考虑了该澄清(答疑)的内容,并视为已放弃对该澄清(答疑)内容收悉的质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