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合同 样本条款

授予合同. 31.1 合同签订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授予合同. 22 合同授予的条件
授予合同. 26.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人确定后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授予合同. 28.中标结果公示
授予合同. 32 中标人的确定及合同授予
授予合同. 1.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议,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授予合同. 23.2 (1)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金额作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基数。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计价格 [2002]1980 号、国家发改委[2003]857 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规定的“货物类”计算。采购代理服务费低于 5000 元的按照 5000 元计算。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六部分。 (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应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凭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领取《中标通知书》。如采用电汇或银行转账,须同时递交招标代理服务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账号信息,以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收费通知单为准。 其他 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至少三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通知函(具体 格式见第五部分《通知函》)。 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标注“■”为发布媒体): 法定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 ■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x.xxxxxx.xxx.xx) 相关公告在法定媒体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如投标人认为本招标文件中存在“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对其他任何条款有异议,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多次质疑将不予受理),否则视为无异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公司将不再受理此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异议。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756-2600320。 通讯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 598 号 5 栋 202-2 号之 09 号。
授予合同. 10.4.1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经确认资格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授予合同. 2.8.1 合同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