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 收购人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 (一)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 11
(一) 收购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11
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 本次收购为间接收购,吴靓怡通过协议受让吴旭持有的玖融信息普通合伙人份额,同时,吴靓怡和吴家辉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从而收购人吴靓怡间接控制昆汀科技。 收购人没有直接受让昆汀科技的股份,未参与基础层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或交易,不存在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的情况。 根据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信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的查询结果,最近 24 个月,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未违反《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的下列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次收购系间接收购,不存在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的情况。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司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 宏明电子实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8,909.5568 万元,实缴出资总额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管理规定,收购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制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执行失信联合惩戒的情形,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成为公众公司股东。 因此,宏明电子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情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对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 7
五、 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关系 8
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
(一)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禁止收购的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 11
(一) 收购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1
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 (一) 收购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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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关系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