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股本. 本公司可不時依照公司法通過普通決議變更其組織章程大綱的條件,以:
更改股本. 本公司可不時依照公司法第45條通過普通決議案,藉以:
更改股本. 本公司可不時通過普通決議案:
更改股本. 10.1 本公司可不時通過普通決議案:
(a) 將全部或任何股本合併及分拆為面值高於現有股份的股份。在合併已繳足股份並將其分為面值較大的股份時,董事會或須以其認為適宜的方式解決任何可能出現的困難,尤其是(在不影響前述的一般性原則下)須合併股份的不同持有人之間如何決定將何種股份合併為一股合併股份。倘任何人士因股份合併而獲得零碎合併股份,則該零碎股份可由董事會就此委任的人士出售,獲委任的人士可將售出的零碎股份轉讓予買方,而該項轉讓的有效性不應受質疑,並將出售所得款項扣除有關出售費用的淨額,按彼等權利及利益的比例分派予原應獲得零碎合併股份的人士,或支付予本公司而歸本公司所有;
(b) 按《公司法》條文規定,註銷於決議案通過當日仍未獲任何人士認購或同意認購的任何股份,並按所註銷股份數額削減股本; 及
(c) 在不違反《公司法》條文的情況下,將股份或任何股份拆細為面值低於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所規定者的股份,而有關拆細股份的決議案亦可決定拆細股份後,股份持有人之間一股或以上股份較其他股份有優先或其他特別權利,或有遞延權利或限制,而該等權利或限制為本公司有權附於未發行或新股份者。
更改股本. 本公司可不時依照法案通過普通決議案變更其組織章程大綱的條件, 以:
更改股本. 11.1 本公司可不時以普通決議案:
(a) 將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併及分拆為面值較其現有股份 面值為高的股份;將繳足股份合併及分拆為價值較高 的股份時,董事會可以其認為合宜的方式解決可能出 現的任何困難,尤其 是(但需在 無損前述各項條文的一 般性的原則下)與有關將予合併的股份的持有人釐訂將 須合併為一股股份的數目, 以 及( 倘進行合併)可享有 合股份或股份碎股的人士;有關碎股可由董事會就此 委任的人士出售,而就此獲委任的人士可將股份轉讓 予獲出售股份的買方,而有關轉讓的有效性為不容置 疑,以使有關出售的所得款 項(於扣除 有關出售的開支 後)可根據原應獲得合併股份或股份碎股的人士的權利 及權益比例按比例分派予彼等,亦可支付予本公司歸 本公司所有;
(b) 在公司法規限下,註消在決議案通過當日未被任何人 士承購或同意承購的任何股份,並從其法定股本減去 就此註消的股份的金額;及
(c) 將股份或任何股份分拆為面額低於大綱所釐定 者(惟仍 須符合公司法條文的規定),而拆細股份的決議案可決 定在分拆所產生的股份的持有人之間,其中一股或多 股股份可較其他股份擁有本公司有權附加於未發行或 新股份的任何有關優先權或其他特權,或擁有有關遞 延權利或須受任何其他限制。
更改股本. 本公司可根據公司法第 45 條不時以普通決議案方式:
更改股本. 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可根據法案第45 條不時以普通決議案方式:
更改股本. 任何授權本公司將其全部或任何股份拆細為面額較小的股份的決議案可釐定,在拆細後所得的股份中,任何股份可能較其他股份擁有任何優先權或優勢或其他權利或可予遞延或須受任何限制。
更改股本. 本公司可不時通過普通決議案更改其股本,更改方式乃按條例第 170 條所列之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包括但不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