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任董事 样本条款

替任董事. 任何董事均可隨時發出通告並提交辦事處或總辦事處或送呈董事會議,以委任任何人士(包括另一董事)出任其替任董事。據此委任的任何人士均享有其獲委替任的該名或該等董事的所有權利及權力,惟該名人士在決定是否達到法定人數時不得被計算多於一次。替任董事可由作出委任的團體於任何時間免職,在此項規定規限下,替任董事的任期將持續,直至發生任何事件致使在其如為董事的情況下其將會辭任或其委任人如因故不再擔任董事。替任董事的委任或免職,須經由委任人簽署通告並送交辦事處或總辦事處或在董事會會議上呈交,方始生效。替任董事本身亦可以出任董事,並可擔任一名以上董事的替任董事。如其委任人要求,替任董事有權在與作出委任的董事相同的範圍內,代替該董事收取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會議通知,並可在該範圍內作為董事出席任何有關會議(若其委任董事未能親身出席)及在會上投票,且一般可在有關會議上行使及履行其委任人作為董事的所有職能、權力及職責,而就有關會議的議事程序而言,本章程細則的條文將適用,猶如其為董事,惟在其替任一名以上董事的情況下其投票權應累積計算。
替任董事. 董事可以在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向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本公司的香港總部、或者在董事會會議上,任命任何人(包括另一名董事)作為其缺席期間的替任董事,並且可在任何時間以相同方式終止任命。該等任命,除非事先通過董事會的批准,只有在批准之後才有效並且受制於該等批准,但如準獲委任人是董事,董事會不得拒絕批准有關任命。
替任董事. 34.1 任何董事(替任董事除外)可以書面形式委任任何其他董事或願意出任替任董事的其他人士為替任董事,亦可以書面形式罷免其就此委任的替任董事。 34.2 替任董事應有權接收所有董事會會議及其委任人為成員的所有董事委員會會議的通知,出席作出委任的董事未能親身出席的任何上述會議並於會上投票,簽署董事的任何書面決議案,並在其委任人缺席的情況下一般性地履行其委任人作為董事的所有職能。 34.3 倘替任董事的委任人不再為董事,則其須終止出任替任董事。 34.4 替任董事的任何委任或罷免須透過向本公司發出由作出或撤回委任的董事簽署的通知或以董事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作出。 34.5 在細則條文的規限下,就所有目的而言,任何替任董事須被視為董事,並須獨自對自己的行為及過失負責,且概不會被視作作出委任的董事的代理人。
替任董事. 20.1 董事(不是替任董事)有權自主在任何時候委任其他一名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在他們不喪失資格並按現行法律有權行使公司董事職權的條件下)作為其替任董事,以代替他出席本人不親自出席的董事會並在董事會上替其表決。根據本條款,每位元董事只有在任一具體的時候只有一名由其委任的替任董事有權替他表決的條件下,才有權委任多於一名以上的替任董事。 20.2 替任董事在任職期限內有權收到以其委任董事為成為的董事會做出的所有會議通知 (不一定是書面通知)和董事委員會的所有會議通知,出席委任董事不親自出席的會議並在該會議上行使委任董事的所有權利和特權。 20.3 替任董事應當根據其任期終結的事實,或在其委任董事不再是董事的情況下,或委任董事簽署將其免職的通知書並提交到公司的情況下退職。 20.4 替任董事有權要求補償出差費用或因執行出席會議職責而產生的合理數額由的其他費用。替任董事的酬金(如有)應從董事酬金中給付,並由雙方協商同意。 20.5 如由另外一名董事履行替任董事的職務,則他有權代表該董事和本人表決,但任何董事在任何會議無權替任其他一名以上董事。 20.6 如果董事的法定人數超過兩人,則在確定董事的法定人數是,履行替任董事職務的董事應被視為兩名董事。
替任董事. 102. 任何董事可書面委任另一人士為其替任董事,在他未能出席的任何董事會議中代其行事。每一位這樣的替任董事,有權收取董事會議通告,並於委任他的人士沒有親自出席時,以董事身份出席會議及在會議中表決,倘他本人亦為董事,則除本身一票外,亦有權代他所代表的董事另投一票。委任替任董事的人士或團體可隨時將該替任董事免職,但除此以外,替任董事的任期須持續至下屆年度董事選舉或(倘屬較早期間)相關董事不再擔任董事的日期為止。委任或免職任何替任董事,須經由委任人簽署通告並交付辦事處或總辦事處或在董事會會議上呈交,方始生效。該等替任董事不得為本公司主管人員,並須視為委任他的董事的代理。該等替任董事的酬金須由委任他的董事的酬金中撥支,撥支比例由雙方議定。
替任董事. 32.1 任何董事(替任董事除外)可以书面方式委任任何其他董事、或任何其他有意担任替任董事之人士为其替任董事,并可以书面方式免除其所委任的替任董事。 32.2 替任董事有权收取所有董事会会议及其委任人担任成员的董事会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出席其委任人并未亲自出席的会议并根据委任人的明确指示于会上投票、于委任人缺席时签立任何董事书面决议案,并一般地履行其委任人作为董事的所有职能。 32.3 替任董事的委任将随其委任人的离任而终止。 32.4 替任董事之委任或罢免须以经作出及撤销委任之董事签署之通知,或以董事批准的其他方式作出。 32.5 受制于《开曼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细则条文,替任董事应被视为委任该替任董事之董事之代理人。
替任董事. 任何董事均可於任何時間藉向辦事處或總辦事處發出通告或在董事會議上委任任何人 士(包 括另一名董事)作 為其替任董事。如上所述委任的任何人 士 均 享 有 其 獲 委 替 任 的 該 名 或 該 等 董 事 的 所 有 權 利 及 權 力,惟 該 名 人士 在 決 定 是 否 達 到 法 定 人 數 時 不 得 被 計 算 多 於 一 次。替 任 董 事 可 由 作 出委任的人士或團體於任何時間罷免,在此項規定規限下,替任董事的任期將 持 續 直 至 發 生 以 下 任 何 事 件,倘 彼 為 董 事 或 倘 其 委 任 人 因 任 何 理 由 不再出任董事,則促使彼懸空有關職位。替任董事的委任或罷免,須經由委任人簽署通告並交付辦事處或總辦事處或在董事會會議上呈交,方始生效。替任董事本身亦可以出任董事,並可擔任一名以上董事的替任人。如其委任人要求,替任董事有權在與作出委任的董事相同的範圍內,代替該董事接 收 董 事 會 會 議 或 董 事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通 知,並 有 權 在 作 為 董 事 的 範 圍 內出 席 作 出 委 任 的 董 事 未 有 親 自 出 席 的 任 何 上 述 會 議 及 在 會 議 上 表 決,以及一般在上述會議行使及履行其委任人作為董事的所有職能、權力及職責,而 就 上 述 會 議 的 議 事 程 序 而 言,此 等 章 程 細 則 的 規 定 將 視 其 猶 如 董 事 般適用,惟在其替任一名以上董事的情況下其表決權可予累積。
替任董事. ‌ 109. 任何董事(替任董事除外)可委任任何其他董事或任何獲董事會決議案批准的其他人士(在其願意的情況下)為替任董事,並可罷免獲其如此委任的替任董事。替任董事毋須持有任何資格股份。
替任董事. 任何董事(而非替任董事)可以書面方式委任任何其他董事或願意出任替任董事的其 他人士為替任董事,亦可以書面方式罷免由其就此委任的替任董事。替任董事應有權接 收所有董事會會議及所有董事會委員會會議(其委任人為該等委員會中的一名成員)的 通知,並在委任董事未親身出席的任何該等會議上代其出席及表決,簽署董事會的任何 書面決議案,以及於其委任人缺席時一般性地履行其委任人作為董事的所有職責。倘若 其委任人不再為董事,該替任董事亦不再擔任替任董事。倘若委任或免任一名替任董事,須向本公司發出由作出或撤銷委任的董事簽署的通知或按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 進行。在符合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就所有目的而言,任何替任董事須被視為董事,並 須獨自對自己的行為及失責負責,且概不會視作其委任董事的代理人。
替任董事. 董事無需資格股份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董事酬金 董事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