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服务表现标准, 包括根据有关机构的寄养服务名额总数厘定的服务量标准及服务成效标准。详见附件。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1 一年内的平均入住率 95%
2 一年内的个人计划达成率 95%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每年)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1 一年内的宿位使用率注 2 75%
2 一年内完成定期个案检讨的比率 注 3 90%
3 一年内完成个人工作计划的比率 注 4 90%
4 一年内提供活动/小组注 5 的数目 4 (以每个儿童之家计 算)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服务量指标 协议水平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及服务成效
服务表现标准. 基本服务规定及质素与特定类型住宿服务《津贴及服务协议》的规定一致。
服务表现标准. 不论家庭成员的残疾类别、年龄及种族为何, 服务提供者均须为残疾人士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应优先考虑 21 岁以下残疾人士的家长或照顾者, 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早期支援及介入服务,但 21 岁或以上残疾人士的家长或照顾者如有服务需求,服务提供者亦可扩大服务范围。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个别服务性质的服务表现标准: 1M 一年内男宿舍服务的平均使用率 90% 2F 一年内女宿舍服务的平均使用率 80% 2M 一年内男宿舍服务的入住人数 300 2F 一年内女宿舍服务的入住人数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