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终止 样本条款

本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的; (2)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 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合同终止; 2、 本产品更换托管人; 3、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单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 一方利用养老金产品资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 一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4) 一方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本合同的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本合同终止之日,本公司将终止向客户提供商业养老金账户服务: (1) 客户各子账户内全部产品权益领取完毕后申请合同解约的,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 (2) 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导致本公司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的,本公司按照 (3) 发生合同解除的情形,本合同被解除的; (4) 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情形。 本合同终止之日,本合同项下相关商业养老金子账户下所持产品对应的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同时自动终止。
本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的;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 (3)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4) 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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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合同适用范围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教学仪器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广播电视仪器设备、体育器材、音响乐器、药品、服装、印刷设备和印刷品等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除外)适用于本合同。

  •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 合同的签订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3) 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4) 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上述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 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 合同的订立 1.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2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将会记录各采购人合同签订时间、公开和备案时间,作为通报的依据。

  •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