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刪除 样本条款

本條刪除. 二、有關收費項目、金額及收費方式已於第三點規定。另第二點第二項已規定契約自動展延之情形,無須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於一定期間內換約, 爰刪除第一項。 三、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點第二項後段,並酌修文字。
本條刪除.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移列至第九點第一項,並酌修文字。 第七條:違反維修義務之責任 甲方違反前條到修時間或修復時間始行修復時,乙方得按日請求減少三十分之一之月收視費;如逾到修時間十天以上或逾修復時間十天以上始行修復時,乙方得請求免除當月收視費(及解 碼設備租金)。 一、
本條刪除. 二、系統經營者違反到修時間之規定移列至第九點第三項,並酌修文字。
本條刪除. 二、針對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服務或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已有明確規範,爰 予刪除。
本條刪除. 二、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為意見表達之自由,爰予刪除。
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本次修正將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現行條文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 第十二條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 ,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主管機關未在前二 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 人者,視為許可。 一、
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說明二。 第十三條 室外集會、遊 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說明二。 一、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
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說明二。 第十五條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 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 一、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說明二。
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說明二。 第十七條 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 知之效力。 一、
本條刪除. 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說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