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資產. 本案興建範圍全部興建完成並營運前,乙方所興建完成之必要且堪用之資產,包括經主管機關勘驗合格之資產及尚未經主管機關勘驗合格之資產。
營運資產. 指乙方依本契約自甲方取得之權利、資產或其他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本計畫之土地、建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植栽等及乙方自行投資、增購之資產、設備等。
營運資產. 如第四.一條所指稱之範圍。
營運資產. 指甲方點交予乙方之土地及其地上物、建築物、設施及設備,以及乙方因營運本案所裝修、購置之資產及設備含乙方因應都市計畫變更完成後新增設之資產,並載明於營運資產清冊者。
營運資產. 指乙方於契約期間內,因興建營運本案所取得及為繼續營運本案所有之必要資產。
營運資產. 指乙方於契約期間內,因興建營運本案作業及技訓工場建物所取得之必要資產。
營運資產. 指本契約第 6.2 條所指稱之範圍。
營運資產. 3.6.1 相關營運資產之交付規定,請詳閱「投資契約第五章」。
3.6.2 相關資產移轉及返還計畫規定,請詳閱「投資契約第十章」。
營運資產. 如第 2 條第 1 款所指稱之範圍。
營運資產. 5.1 營運資產交付
5.1.1 甲方應於主體建物設施興建完成驗收後,先將委託營運之土地、建物及設施設備(以下簡稱營運資產)造冊,並於點交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由雙方指派代表辦理點交前會勘,作成會勘紀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名確認。會勘時發現有工程施工瑕疵或故障等缺失,雙方應於會勘紀錄中註明,甲方並應於約定之期限內責成興建工程承攬廠商完成缺失改善。
5.1.2 乙方工作範圍現況點交
1. 乙方工作範圍甲方得採一部或全部現況點交,但於乙方工作範圍全部現況點交完成之日前,甲方不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甲方至遲應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日前完成全部現況點交,惟雙方另行協議者不在此限;如逾展延協議期間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契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補償、賠償,且雙方互不負補償或賠償之責任。
2. 辦理乙方工作範圍全部現況點交完成前,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由甲乙雙方指派代表辦理現場會勘,設施設備之隱藏部分,亦以點交當時所見之實際狀態或功能為準,並由甲方出具用地與設施之相關圖說資料及營運資產清冊等資料影本辦理現況點交,並於工作範圍現況通知點交日翌日起 15 日內完成製成點交紀錄乙式貳份,經確認無誤後由雙方簽認,並交壹份點交紀錄由乙方簽收。
5.1.3 委託營運之資產,依現況完成相關土地、建築物、設施及營運資產交付於乙方。
5.1.4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工作範圍與設施至遲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全部現況點交,乙方工作範圍與設施交付期之日,雙方應指派代表辦理現場交付,並由甲方出具用地與設施之相關圖說資料及營運資產清冊等資料影本及工作範圍現況交付期之日辦理實地點收,營運資產清冊應載明財物項目、數量、保固到期日、使用年限及實際狀況等項目(詳附件 5),並於全部現況交付期之日起 15 日內製成點收紀錄乙式貳份,經確認無誤後由雙方簽認,並交壹份點收紀錄由乙方簽收。
5.1.5 營運資產現況如有異常或損壞,如仍在興建工程或購置該營運資產之保固範圍及期限內者,甲方得於乙方請求協助時,通知承攬本館興建工程之施工廠 商(以下簡稱「營造商」)、或該營運資產之供應商、經銷商或製造商,進行維修或更換,如營造商、該營運資產之供應商、經銷商或製造商不願維修,經甲方同意後,由乙方代為維修或更換,所需維修或更換經費由甲方負擔。但在保固期限後,營運資產之異常或損壞,由乙方依約自行維修或更換,除可歸責於營造商施工缺失外,乙方不得再主張營運資產之瑕疵。
5.1.6 如未釐清責任歸屬前應由乙方先行維修,待釐清責任歸屬後,如屬營造商之責任,甲方仍應要求營造商負保固責任。
5.2 編列資產清冊
5.2.1 乙方應於開始營運時,編列資產清冊,並於營運開始日起 60 日內,送交甲方備查。如屬本契約第 1.2.1.21 條投資金額內之投資項目者,且無論該等設備是否依民法規定附合於甲方所有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設施,均於登記於前述之營運資產清冊時,由甲方無償取得該等設備之所有權。
5.2.2 資產清冊及活體生物清冊應詳實載明相關核准執照內所載各項建築物、設施及設備等財產之編號及分號、名稱及別名、廠牌/形式、保固到期日、購置日期及移動日期、單位、數量、單價、使用年限、實際使用年數、保管單位及保管人、使用單位及使用人、存放地點及原登錄號、盤點結果備註(瑕疵或故障),以及檢附相關之保證書與使用說明書。
5.2.3 活體生物應於營運開始日起 60 日內編列清冊,並應詳實載明投資契約第 5.2.2條規定報請甲方核備,並於營運開始日後第 2 年度起每年度 4 月 30 日前,將活體生物清冊呈報甲方核備,其有天然孳息者亦同,增減變動應註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