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動管理費. 以當年度向稅捐機關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影本所載銷售額總計合計數計算之。二租賃標的應向稅捐機關申請不同之稅籍登記,分別報繳營業稅。以年營業額階梯級距式收費,二租賃標的合計年營業額低於新台幣 300 萬元(含)以下之部分,收取 1.5%;年營業額新台幣 300 萬元~600 萬元(含)之部分,收取 3%;年營業額新台幣 600 萬元 ~850 萬元(含)之部分,收取 5%;年營業額新台幣 850 萬元(不含)以上之 部分,收取 8%。 年營業額 級距計收比例 舉例:變動管理費 300 萬元(含)以下 1.5% 營業額 200 萬元*1.5% =3 萬元 300 萬元~600 萬元 (含) 3% 營業額 500 萬元,300 萬元*1.5% + (500 萬元-300 萬元)*3% =10.5 萬元 600 萬元~850 萬元 (含) 5% 營業額 800 萬元,300 萬元*1.5% + (600 萬元-300 萬元)*3% + (800 萬元 -600 萬元)*5% =23.5 萬元 850 萬元(不含)以上 8% 營業額 1000 萬元,300 萬元*1.5% + (600 萬元-300 萬元)*3% + (850 萬元 -600 萬元)*5% + (1000 萬元-850 萬 元)*8% =38 萬元
變動管理費. 以 1 年為 1 期,每年按乙方實際營運量(計費噸)計收 1 次,乙方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前一個月份實際營運量(計費噸)資料(含船名、重量噸、體積噸、裝卸起訖時間、船舶離靠時間等)寄送甲方或透過甲方資訊系統線上即時傳輸方式寄送,供甲方計算乙方之年實際營運量;若年實際營運量超過 230 萬噸之部分噸量,由甲方於 每年 2 月 20 日前寄發計費單,乙方應於每年 3 月 20 日前給付。
變動管理費. 以年營業額的千分之 計收(由投資人填寫於標單內作為競標標的,不得低於千分之 1,並以小數點第四位為最小單位)。
變動管理費. 乙方應於每月 10 日前依甲方要求格式將前一月份實際營運量(計費噸/TEU)資料寄送甲方或透過甲方資訊系統線上即時傳輸方式寄送,供甲方統計營運量。每屆滿 1 年結算全年實際 營運量,超過 30 萬噸部分於結算當月 20 日前寄發 計費單,乙方應於次月 20 日前給付;不足 1 年者以比例計算。
變動管理費. 自營運日起,乙方應於每年 1 月 20 日前將上一年度之租賃物向稅捐機關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載銷售額總計合計數之文件影本送甲方核算變動管理費,甲方於每年 2 月 10 日前寄發計費單,乙方應於每年 2 月底前給付,如乙方銷售收入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補退稅時,乙方應自接獲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日起 1 個月 內提報甲方重新核算管理費。
變動管理費. 投資人應於每期申報營業稅後五日內,提供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申報書或繳款書收據聯)並提報實際營業額予本分公司,逾期不報且經書面催告仍不提供者以違約論。
變動管理費. 年實際營運量超過 5 萬噸部分,按每噸管理 費 15 元給付(計費噸)。
變動管理費. 按乙方於租賃物範圍內所產生之年營業收入總額乘以一定比例(以乙方得標時所提送管理費承諾書之承諾比例計收),年營業收入總額在新臺幣 1 億元(含)以下之部分,計收比例為○○%。年營業收入總額超過新臺幣 1 億元以上之部分,計收比例為○○%。 乙方年營業收入以乙方於租賃範圍內設定獨立稅籍,每年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申 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載之全年銷售額計算 。
變動管理費. (1) 乙方應按乙方每年營業收入淨額,以約定比率
變動管理費. 乙方應於每年 8 月底前提送前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經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 報告書(長式報告書)等資料予甲方備查, 甲方於每年 10 月底前寄發變動管理費計費通知單, 乙方應於每年 11 月底前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