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動管理費 样本条款

變動管理費. 以當年度向稅捐機關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影本所載銷售額總計合計數計算之。二租賃標的應向稅捐機關申請不同之稅籍登記,分別報繳營業稅。以年營業額階梯級距式收費,二租賃標的合計年營業額低於新台幣 300 萬元(含)以下之部分,收取 1.5%;年營業額新台幣 300 萬元~600 萬元(含)之部分,收取 3%;年營業額新台幣 600 萬元 ~850 萬元(含)之部分,收取 5%;年營業額新台幣 850 萬元(不含)以上之 部分,收取 8%。 年營業額 級距計收比例 舉例:變動管理費 300 萬元(含)以下 1.5% 營業額 200 萬元*1.5% =3 萬元 300 萬元~600 萬元 (含) 3% 營業額 500 萬元,300 萬元*1.5% + (500 萬元-300 萬元)*3% =10.5 萬元 600 萬元~850 萬元 (含) 5% 營業額 800 萬元,300 萬元*1.5% + (600 萬元-300 萬元)*3% + (800 萬元 -600 萬元)*5% =23.5 萬元 850 萬元(不含)以上 8% 營業額 1000 萬元,300 萬元*1.5% + (600 萬元-300 萬元)*3% + (850 萬元 -600 萬元)*5% + (1000 萬元-850 萬 元)*8% =38 萬元
變動管理費. 以年營業額的千分之 計收(由投資人填寫於標單內作為競標標的,不得低於千分之 1,並以小數點第四位為最小單位)。
變動管理費. 以 1 年為 1 期,每年按乙方實際營運量(計費噸)計收 1 次,乙方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前一個月份實際營運量(計費噸)資料(含船名、重量噸、體積噸、裝卸起訖時間、船舶離靠時間等)寄送甲方或透過甲方資訊系統線上即時傳輸方式寄送,供甲方計算乙方之年實際營運量;若年實際營運量超過 230 萬噸之部分噸量,由甲方於 每年 2 月 20 日前寄發計費單,乙方應於每年 3 月 20 日前給付。
變動管理費. 自營運日起,乙方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提送前一年度向稅捐機關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所載銷售額總計合計數之文件影本送甲方核算變動管理費。 如乙方年營業收入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補(退)稅時,乙方應自接獲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日起一個月內提報甲方重新核算變動管理費。甲方於每年 8 月 5 日前寄發變動管理費計費憑單,乙方應於每年 9 月
變動管理費. 乙方應於每月 10 日前依甲方要求格式將前一月份實際營運量(計費噸/TEU)資料寄送甲方或透過甲方資訊系統線上即時傳輸方式寄送,供甲方統計營運量。每屆滿 1 年結算全年實際 營運量,超過 30 萬噸部分於結算當月 20 日前寄發 計費單,乙方應於次月 20 日前給付;不足 1 年者以比例計算。
變動管理費. (1) 乙方應按乙方每年營業收入淨額,以約定比率
變動管理費. 乙方應於每年 8 月底前提送前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經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 報告書(長式報告書)等資料予甲方備查, 甲方於每年 10 月底前寄發變動管理費計費通知單, 乙方應於每年 11 月底前給付。
變動管理費. 乙方每年營業收入×0.3% ,無條件進位至萬元,下限為 422 萬元 四 按日計之懲罰性違約金 按每日土地租金、固定管理費、變動管理費總額 2 倍計,無條件進位至千元 (2,422,000 元 +4,152,000 元 +4,220,000 元) ÷365×2 60,000 (元/天) 五 履約保證金 工程履約保證金:按 12 個月之土地租金、固定管理費、變動管理費總額計,無條件進位至萬元 (2,422,000 元 +4,152,000 元 +4,220,000 元) 1,080 萬元
變動管理費. 以年營業額的千分之 計收。
變動管理費. 自營運日起,乙方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將每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查核簽證報告等文件影本,提報予甲方核算變動管理費。甲方於每年 7 月 20 日前寄發計費憑單,乙方應於每年 8 月 20 日前給付。若經會計師出具之查核簽證報告之年營業收入淨額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年銷售額總計合計數有所差異者,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淨額為準;另若新增共同使用人,亦依照此條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