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承诺认购不低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13.62%(含本数)。凯盛科技集团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锁定期修改为三十六个月,该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2、 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承诺认购不低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13.62%(含本数),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 70,975,646 股,且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不超过 36.81%。凯盛科技集团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锁定期修改为三十六个月,该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该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认可《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潍柴(扬州)亚星汽车有限公司,潍柴(扬州)亚星汽车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及认购金额,潍柴(扬州)亚星汽车有限公司拟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定均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 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拟终止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签署终止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是公司终止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梅坦先生,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梅坦先生,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子公司拟分别与郑州海迈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产品技术许可使用协议》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予以事先认可,并同意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进行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实 际经营情况而进行的,与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遵循公平的商业原则进行定价,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提交了关于收购杭州胡庆余堂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5.8824%股权事项的相关详细资料,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购股权事项为公司中药产业长远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提升中药业务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本次交易是双方基于自愿、平等、公平、合理原则进行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公司与 XxxxXxxx 签署《全球技术转让和授权协议》和《普通股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公平、公正,有利于公司核心产品在海外的开发及商业化,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 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本次质押股份事项进行充分了解,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鸿志软件本次质押股份是为了保障其转让国联人寿 10%股份事项的顺利履行,有利于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签署股份质押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