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分红 样本条款

现金分红. 1. 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 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 现金分红期间的间隔: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1 次利润分配,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 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如下条件: 1、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5、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但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公司发放分红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 1. 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托管人和管理人对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现金分红. 公司建立了健全完善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公司投资者,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 62,253.64 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 90.78%。 综上,公司现有货币资金主要将用来满足公司在建和拟建项目自有资金投入部分、研发投入、日常营运资金及现金分红等资金需求,公司货币资金已有规划用途。
现金分红.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现金分红. 1、 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在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 托管人和管理人对本计划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计划投资银行存款前,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存款账户必须以本计划名义开立,并将托管人为本计划开立的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 存款银行有义务保证本计划存款投资在存续期内的安全。存款银行不得接受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 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计息方式、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地址、进款账户及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协议须明确,存款银行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正常情况下,同城存款银行应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移交托管行保管;异地存款 银行应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移交托管行保管。 (4) 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 本计划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 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以便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4、 对于已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托管人应确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托管人保管的,托管人应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1)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托管人处的集中度较高的存款银行,主动发函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 (2) 在定期报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 (3) 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 30 个工作日,且累计超过 3 笔(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止时间的,可剔除不计。
现金分红. 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发行人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0,081.61万元、38,030.32万元和50,172.45万元,现金分红分别为9,720.00万元、13,530.00万元和19,680.00万元,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2.31%、35.58%和39.22%。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回报规划中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未来年度随着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发行人的现金分红规模预计保持同步增长。
现金分红. 基金管理人决定实施分红,须将基金分红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现金分红. (1)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 (2) 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管理人拟定的分红方案将分红款划入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基金服务机构的专用账户,由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基金服务机构将分红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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