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三年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目前投资的主要市场为香港证 券市场。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列示。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 理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 基金接受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或非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特别地,O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12 月 19 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该交易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全部为节假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