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 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4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 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入围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 三人。 10.3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采购需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 “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 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10.4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 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复制或用于非本项目投标之目的。 联系方式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 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采购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采购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参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 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黔价房【2011】069 号文及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的有关规定,本着双方协商原则,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万元整 (¥200000.00 元)向中标人计取代理服 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