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变更价款 样本条款

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28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通用条款第 23.2 款、 23.3 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28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 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28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28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设计变更或其他变更后,双方约定如下:变更价款的确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23 条执行。
确定变更价款. 将通用条款31.1款更改如下: (1) 调增建设内容引起合同价调整的,价格调整如下: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本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由承包人根据本项目预算编制依据确定、国家及我市的相关规范、标准和投标当月当地材料价格信息组价的90%计价,并经工程师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 (2) 调减建设内容引起合同价调整的,按照投标文件中工程综合单价报价相应调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未能最终达成一致的变更费用都不应包含在进度款付款单中。 将通用条款31.3款修改如下:
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28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 31.2 款、
确定变更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审定后确认执行。变更价格的计价原则: 30.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0.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合同变更合同价款。 30.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组价原则具体如下: (1)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计价规范”执行; (2) 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消耗量的,按合同已有消耗量;若无可参照《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SH 01-31-2016)》文件确定;不能参照以上定额的,可以参照现行使用的其它相关定额。 (3) 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合同有相关或类似单价的可参照合同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参照《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 (SH 01-31-2016)》,人工价格按照合同价格不变,材料及机械单价参照投标月的市场平均价格,管理费及利润费率按照投标时费率计取,按投资监理单位审定并报送建设单位的批价文件为准。
确定变更价款. 5.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5.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5.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且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相关条款。
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及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审核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按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书面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 31.4 发包人、承包人对新增、变更价款有争议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处理。 31.5 发包人书面审核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非因发包人及设计单位书面要求而作出的设计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确定变更价款. 31.1 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发出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增加。10000元人民币以内的单项单笔工程签证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1.2 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导致了工程费用减少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发出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费用扣减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减少费用金额、减少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费用扣减报告,该类变更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的费用扣减,按照发包人的费用计算书相应扣除合同价款。
确定变更价款. 30.1. 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 22.2 款、22.3 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30.2. 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0.3. 发包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或者邀请承包方协 商;发包方在 14 天内不确认也不予协商,经承包方催告后在 14 天内,仍不予确认或协商的,视为承包方递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通用条款第 36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0.4. 发包方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0.5. 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