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文件 样本条款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 5.3 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在竣 工验收前 14 日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经监理人盖章确认的竣工资料一式 3 份,竣工图光盘 1 份,承包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竣工测量资料 3 份。提供工程施工全过程照片(重要工程节点施工过程、涉及工程变更取证、各级领导现场视察、相关部门各种类专项检查过程的记录等),做好影像资料台帐并保证其完备性 。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在竣工验收 前天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经监理人盖章确认的竣工资料一式 份,竣工图光盘张。提供工程施工全过程照片(重要工程节点施工过程、涉及工程变更取证、各级领导现场视察、相关部门各种类专项检查过程的记录等),做好影像资料台帐并保证其完备性。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在竣工验收前 14 日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经监理人盖章确认的竣工资料一式 3 份,竣工图光 盘 1 份,承包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竣工测量资料 3 份。提供工程施工全过程照片(重要工程节点施工过程、涉及工程变更取证、各级领导现场视察、相关部门各种类专项检查过程的记录等),做好影像资料台帐并保证其完备性 。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 7 天,承包人应 向监理人提交上述 5.4.1 条规定份数的竣工资料,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审查。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发 包人要求执行。
竣工文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8.9 款细化为: 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 2004 年第 3 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 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22 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编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 45 天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 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阶段性交工、验收等的特殊性,按规定整理完成并经阶段性验收合格后,最后按整个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及评定。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 (2013 年修订版)》(光盘)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 承包人要做好档案资料的三同步(同步管理、同步检查、同步验收),工程交(竣)工后 6 个月 移交项目交(竣)工资料(除缺陷责任期内形成的材料)。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8.10 款: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纸质竣工资料 4 份(电子版 1 份)、资料质量符合相关归档要求,提供工程施工全过程照片(重要工程节点 施工过程、涉及工程变更取证、各级领导现场视察、相关部门各种类专项检查过程的记录等),做好影像资料台账并保证其完备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