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职责 样本条款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负责对理财产品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2.1) 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2.2) 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理财产品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理财产品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理财产品流动性 方面的风险。 (2.3) 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4) 资产托管人对银行存款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投资责任,对任何管理人的银行存款投资行为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申请或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5、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的职责. 3.1 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且仅为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管理基金资产, 以及任何应被计入收益分配账户贷项的金额。此外, 管理人应履行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3.2 管理人应在其指定办事处保存或促使保存恰当的账簿和记录, 该等账簿和记录载有管理人为基金达成的所有交易。管理人应不时应要求允许受托人查阅、复制或摘录任何该等账簿及记录。 3.3 管理人亦应在其指定办事处准备且保存或促使准备且保存管理人的关于基金的恰当账簿和记录。管理人应制作信托契约的副本, 供公众在其指定办事处于正常办公时间随时查阅, 并应在任何人申请并支付了管理人定的合理费用后向该人提供文件的副本。 3.4 由于受托人需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管理人应据受托人要求, 不时向受托人提供关于基金和份额的信息说明。 3.5 管理人应始终证明, 其委任的或为认可基金或子基金聘任的代表及代理人在处理该认可基金或子基金的相关投资方面具有足够的技巧、专业知识和经验。
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 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负责调查、分析及评估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机会并进行相关谈判,负责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在被投资公司中代表本合伙企业行使投票权、对投资项目 的处置提出建议,并作为普通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和交付相关文件。

Related to 管理人的职责

  • 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相关费用; (3)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 (4)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 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 更换本集合计划的分管公司领导、资产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产品主要承办人员、投资主办人员 (9) 代表集合计划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10) 管理人自行担任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人,负责集合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等事宜;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 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管理费。管理人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净值的【0.2%】年费率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 K=E×固定管理年费率÷当年天数 K 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