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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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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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 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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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5) 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 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6)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8)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9)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0) 严格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1)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12) 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13)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14) 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15) 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6)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7)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9) 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20)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21)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2)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23)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24)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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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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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 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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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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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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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办理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申请或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依法接受集合计划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严格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监督集合计划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
(22、 )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