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xxx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xxx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由中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中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管理人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7 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08]26 号)、《中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8〕39 号)的规定,中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9 月 25 日《关于准予中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19]2355)批准,自 2020 年 6 月 3 日起,
《中xxx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中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关于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需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集合计划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集合计划运营状况与集合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重要提示 2
第十七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80
第十九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部分 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6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7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18
第一部分 绪言
《中xxx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xxx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或“《集合计划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xxx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集合计划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销售的。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集合计划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集合计划合同是约定集合计划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集合计划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管理的投资者人数不受 200 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中xxx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管理人: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合同》:指《中xxx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集合计划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管理人与托管人就本集合计划签订之《中xxx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xxx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产品资料概要:指《中xxx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合同关于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计划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计划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指依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
24、集合计划销售业务: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集合计划,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集合计划销售服务协议,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集合计划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指《中xxx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日,原《中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31、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日:指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中xxx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集合计划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管理人所管理的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39、申购:指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集合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换: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照集合计划合同和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管理人管理的、某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换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集合计划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集合计划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49、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50、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管理人网站、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集合计划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集合计划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方式,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56、A 类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集合计划份额
57、C 类份额:指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集合计划份额
第三部分 管理人
一、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 xxxxx 0 x 00 xx 00 x
xxxx:1995 年 7 月 31 日法定代表人:xx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 xxxxx 0 x 00 xx 0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 xx
x、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包括一名执行董事、五名非执行董事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由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于重选后续期。
董事会下设多个委员会,并向其转授若干职责。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章程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企业管治常规,中金公司已成立五个董事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xxx,56 岁,自 2019 年 8 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董事长。x先生自 1985
年 1 月至 1998 年 12 月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1398)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1398)两地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江苏分行会计处副科长、科长、副处长,计划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彼自 1998 年 12 月至 2003 年 11 月担任工商
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 2003 年 11 月至 2008 年 7 月担任工商银行北京市
分行副行长,自 200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1 月担任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自 2013 年 11 月至 2015 年 3 月担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自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6 月担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
601328)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3328)两地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副行长,自 2018 年 6 月至 2018 年 10 月担任交通银行副行
长、执行董事。x先生自 2018 年 10 月至今担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及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xxx于 2001 年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学院获博士学位。
xxx,56 岁。自 2020 年 2 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董事,自 2019 年 12 月
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及管理委员会主席。彼于 1998 年 2 月加入中金公司,并担任投资银行部多个职位,包括负责人、执行负责人及联席负责人等。彼亦于 2015 年 4 月至 2019 年 12 月担任中金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加入中金公
司前,彼于 1988 年 7 月至 1998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939)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1939)上市的公司),于宁波市分行担任营业员,并于总行担任投资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房地产信贷部高级经济学家、国际业务部副处长及办公室秘书处处长。彼现任中金香港证券的董事。x先生于 1985 年 7 月取得武汉大学物理学学士学位以及于
1988 年 7 月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xx,46 岁。自 2020 年 2 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董事,现任汇金直管企业
领导小组办公室/股权管理二部副主任。黄先生于 2005 年 2 月加入汇金,历任资本市场部副主任、综合部国家开发银行股权管理处副主任及处主任、证券机构管理部董事总经理、副主任、证券机构管理部/保险机构管理部副主任等职务,期间自 2005 年 9 月至 2013 年 1 月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1211)和xxxxx(xxxx:00000)两地上市的公司)董事,自 2012 年 4 月至 2017 年 10 月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董事,兼任国开
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董事。x先生自 1999 年 7 月至 2005 年 2 月于国家外汇管理局
历任政策研究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团委书记(兼)等职务。黄先生于 1996
年 7 月获得浙江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于 1999 年 5 月获得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
学位,于 2011 年 7 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经济学博士学位。
xxx,52 岁。自 2020 年 2 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董事,自 2012 年 1 月
至今供职于汇金。熊女士自 2017 年 7 月起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1336)和xxxxx(xxxx:00000)两地上市的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兼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熊女士
自 1990 年 10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职于交通银行湖北省xx市支行,自 1995 年 7
月至 2011 年 12 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处长、处长、副局级巡视员等职务,自
2012 年 1 月至 12 月担任汇金综合管理部候任董事、处主任,自 2012 年 12 月至
2019 年 7 月担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董事。熊女士于 1990 年 7 月获得武汉大
学国际金融专业学士学位,于 1995 年 6 月获得中国人民大学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学位。
xxx,49 岁。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自 2020 年 2 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
董事。谭女士自 1992 年 8 月加入海尔,历任海尔集团海外推进本部长,海尔集团首席财务官,万链共享领域平台领域主。谭女士目前担任的职务包括海尔集团执行副总裁、海尔集团(青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0690)上市的公司)副董事长、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002948)和香港联交所
(股份代号:03866)两地上市的公司)非执行董事、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88139)上市的公司)董事长、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300143)上市的公司)董事长,谭女士曾任海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谭女士目前担任的社会职务包括:全国妇联第十二届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山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和青岛市妇联第十三届副主席。谭女士于 1992 年 6 月毕业于中
央财经大学财政系,于 2009 年 7 月自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取得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段文务,50 岁。正高级会计师,自 2020 年 2 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董事。
段先生自 2019 年 4 月至今担任中投保公司(NEEQ:834777)总经理,自 2015
年 3 月至今担任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16 年 12 月至今担任融实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段先生自 1998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担任云南大朝山
水电有限公司大潮实业公司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自 1998 年 12 月至 2008 年 5月历任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该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及副总经理。段先生自 2008 年 5 月至 2008 年 11 月担任国家开发投资
公司财务会计部主任助理,自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8 月担任国投财务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自 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8 月担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副
主任,自 2013 年 3 月至 2014 年 8 月担任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自 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 8 月和 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5 月分别
担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主任、财务部主任,自 2017 年 5 月至 2017
年 12 月担任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0061)上市的公司)总经理,自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担任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17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 月
担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担任国投财务有
限公司董事长。x先生于 1990 年 7 月自厦门大学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于 2003
年 1 月自江西财经大学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xx, 64 岁,自 2016 年 6 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的董事。现任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等多个职位。xxx自 1986 年 1 月起任
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及其前身经济学院经济管理系,自 1984 年 9 月至
1985 年 12 月任教于北京钢铁学院。彼自 2008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1 月担任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码:601618)和香港联交所(股份代码:1618)两地上市的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自 2009 年 12
月至 2014 年 3 月担任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
码:603167)上市的公司)的独立董事。xxx自 2009 年 12 月起担任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代码:002554)上市的公司)的独立董事,自 2011 年 1 月起担任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香
港联交所(股份代码:1829)上市的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自 2011 年 8 月起担任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码:600149)上市的公司)的独立董事,自 2014 年 9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
香港联交所(股份代码:3328)上市的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自 2016 年 1月起担任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代码: 002289)上市的公司)的独立董事,并自 2017 年 6 月起担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代码:000617)上市的公司)的独立董事。xxx于 1984 年 7 月获得北京大学物理学硕士学位,于 1989 年 7 月获得比利时天主教鲁汶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xxx, 65 岁,自 2015 年 5 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的董事。彼曾于毕马
威任职约 30 年,向各行业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彼于 1979 年加入毕马威英国曼彻
斯特办事处,及于 1986 年 5 月调回毕马威香港事务所并于 1993 年 7 月成为毕马
威香港事务所的合伙人。于 2000 年 10 月至 2002 年 3 月,彼为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首席合伙人。于 2010 年 3 月退任前,彼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及华北地区首席合伙人。彼于为中国及海外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方面拥有广泛经验,且于就外商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提供专业意见方面拥有全面知识。xxx自 2010 年 12 月起担任国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一间于新加坡证券交易
所(股份代号:F17)上市的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自 2011 年 5 月起担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267)上市的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自 2012 年 6 月起担任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
联交所(股份代号:552)上市的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自 2014 年 3 月起担任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1816)上市的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自 2015 年 6 月起担任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以及自 2015 年 11 月起担任 BHG Retail Trust Management Pte. Ltd.的独立非执行董事。x先生自 1994 年 7 月及 1993 年 9 月起为英格兰及xxx特许会
计师协会及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资深会员。彼于 1979 年 7 月获得英国锡xx大学 (The University of Sheffield)经济、会计及金融管理学士学位。
xxx, 54 岁,自 2015 年 5 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的董事。彼于中国及
伦敦的荷兰银行担任多个职位,包括自 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2 月期间担任领导
职务,如高级副总裁及中国业务主管。彼自 2005 年 2 月至 2010 年 4 月于中国汇
丰担任高级行政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及自 2007 年 1 月至 2010 年 4 月担任工
商金融业务中国区总经理。自 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彼任职于xx大通,担任xx大通银行(中国)行长兼xx大通环球企业银行全球领导小组成员。x先生自 2014 年 9 月起担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份代号:2142)上市的公司)的独立董事,自 2014 年 6 月起担任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168)上市的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自 2016 年 2 月起担任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份代号:600704)上市的公司)的独立董事,及自 2016 年 12 月起担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1166)上市的公司)
的监事。彼自 2014 年 5 月起加入浙江大学,及现时担任全职教授及博士生导师。
彼自 2015 年 4 月起亦担任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以及自 2014 年 12 月起担任浙
江大学管理学院互联网与创新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彼自 2014 年 1 月起亦担任中
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执行所长,自 2014 年 8 月起担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参
事,自 2015 年 9 月起担任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主席,自 2017 年 11 月起担任
广东金融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自 2018 年 12 月起担任全国工商联国际合作委员
会委员以及自 2019 年 2 月起担任中央统战部党外知识份子建言献策小组经济组
成员。x先生于 1987 年 7 月获得清华大学工程学士学位,于 1990 年 3 月获得中
国人民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及于 1994 年 8 月获得美国普渡大学 (Purdue University)经济学博士学位。
xx.xx,70 岁。获颁司令勋章,自 2020 年 2 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董
事。彼自 2019 年 1 月至今担任中国光大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自 2017 年至今担
任剑桥大学耶稣学院中国中心主任,自 2005 年至今担任中国高级管理培训项目
主任。xx教授自 1979 年至 1997 年担任剑桥大学经济与政治学院讲师;自 1997年至 2012 年担任剑桥大学 Judge 商学院 Sinyi 中国管理讲席教授。彼自 2012年至 2016 年担任剑桥大学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和崇华中国发展学教授,自 2016
年起担任崇华中国发展学荣休教授。xx教授自 2010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交通银行(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1328)和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03328)两地上市的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xx教授于 1981 年自英国伦敦大学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
2、监事
监事会包括三名监事。各监事的服务年期为三年,现届任期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计,可于重选后续期。。监事会的职责包括审阅董事会编制的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及监察本公司的财务并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表现。必要时,彼等亦有权聘请注册会计师及执业审计师对本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再次审计。
xx, 55 岁,自 2017 年 6 月起当选为中金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及监事会主
席。彼自 2015 年 10 月起担任中投证券董事长及中投证券执行委员会主任。彼自
1991 年 6 月至 2005 年 5 月于中国建设银行担任多个职位,包括担任安徽省分行
人力资源部副处长、总经理及淮南分行行长。彼自 2005 年 5 月至 2005 年 9 月,
担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重组工作组成员。彼自 2005 年 9 月至 2006
年 9 月于中投证券担任多个职位,包括担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及副总裁。彼自
2006 年 9 月至 2012 年 9 月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多个职位,包括担任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副董事长。彼自 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8 月于中国建银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副总裁。高先生于 1986 年 7 月毕业于安徽农业大学(前称
“安徽农学院”),获学士学位,于 2009 年 1 月获中国人民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xxx, 62 岁,(曾用名:xxx),自 2015 年 5 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
的监事。彼于 1994 年至 1995 年期间参与创建中金公司。彼自 1995 年至 1999年担任 Beijing Integrity Investment Consulting Ltd.的董事长、自 1999 年至 2004 年及 2016 年至 2018 年担任 Beijing Integrity Management Consulting Ltd.的董事长、自 2008 年 8 月至 2012 年 3 月担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0428)上市的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自 2011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担任华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联交所(股
份代号:336)上市的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x先生自 2004 年 9 月起担任北京发展(香港)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154)上市的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自 2012 年 8 月起担任 NetBrain Technologies Inc.的董事。x先生于 1982 年 1 月于北京大学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以及于 1993 年 11 月于英国牛津大学(Oxford University)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
xx,39 岁。自 2020 年 2 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监事,自 2020 年 2 月至
今担任汇金综合管理部法律合规处处长。x先生于 2011 年 7 月加入汇金,历任汇金综合部经理、综合管理部/银行二部经理、高级副经理及法律合规处处长等职务。x先生自 2003 年 7 月至 2011 年 7 月历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企业战略部(法
律部)业务主办、业务主管及高级业务主管等职务。x先生于 2003 年 7 月获得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经济学学士学位,于 2009 年 7 月获得北京大学法律硕
士学位,于 2010 年 7 月获得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3、高级管理人员
xxx,56 岁,自 2019 年 12 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及管理
委员会主席,自 2015 年 4 月及 2013 年 4 月起分别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的管理委员
会成员及投资银行部负责人。彼于 1998 年 2 月加入中金公司,并担任投资银行
部多个职位,包括执行负责人及联席负责人等。加入本集团前,彼于 1988 年 7
月至 1998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939)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1939)上市的公司),于宁波市分行担任营业员,并于总行担任投资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房地产信贷部高级经济学家、国际业务部副处长及办公室秘书处处长。彼现任中金香港证券的董事。x先生于 1985 年 7 月取得武汉大学物理学学士学位以及于 1988 年 7 月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xx, 56 岁,自 2015 年 4 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的首席运营官及管理委
员会成员。彼于 2009 年 5 月加入中金公司,并担任研究部董事总经理、资本市
场部执行负责人及副首席运营官等多个职位。加入中金公司前,彼自 1993 年 9
月至 2008 年 8 月于花旗集团担任多个职位,包括副总裁、新兴市场风控经理、地方政府债券自营交易员、基金经理、拉丁美洲股票期权交易负责人及另类投资董事总经理。彼现任中金公司多间子公司的董事,其中包括中金香港证券。楚先生于 2002 年 9 月合资格为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的特许财务分析师。彼于 1987
年 7 月取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物理学学士学位,于 1993 年 9 月取得美国东北大学(Northeastern University)理论物理学博士学位。彼亦曾就读于美国纽约大学xx恩商学院(Xxxxxxx X. Stern School of Business of New York University)直至 1997 年 6 月。
xxx,51 岁,自 2017 年 2 月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及管理委员
会成员。彼于 2016 年 5 月加入中金公司,担任公司管理部董事总经理。x先生
曾在中国、中国香港、日本及英国任职,拥有 25 年的国际商业银行、国际投行、
国内证券公司和会计的从业经验。加入中金公司前,x先生自 2000 年 3 月至 2016
年 5 月就职于高盛和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包括 2008 年 6 月至 2016
年 5 月于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资产管理部亚太区首席营运官、亚
太除日本首席营运官、产品研发主管和董事总经理。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6
月于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中后台协调、风险管理的工作。并在 2000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间先后在高盛(亚洲),高盛集团(日本东京)担任固定收
益外汇及大宗商品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权益类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日本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香港财务控制负责人、执行董事等职务。彼自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2 月于香港汇丰银行担任资本市场财务经理、货币及外汇市场财务经理
的职务。自 1991 年 9 月至 1997 年 5 月分别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英国及香港先后担任审计、核算见习生、副经理,经理等职务。x先生持有香港及英国会计师公会的会员资格 20 年以上,于 1994 年 11 月通过英格兰和xxx特许会计师
公会考试和培训等专业要求,正式成为公会会员,注册为特许会计师;并于 1995
年 10 月通过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要求,正式成为公会会员并注册为香港会计师。
彼现任中金香港董事。x先生于 1990 年 6 月取得英国布里斯托大学机械工程专业学士学位。
xxx, 53 岁,自 2017 年 6 月起获委任为管理委员会成员。彼自 2011 年
11 月起担任中金财富证券副董事长及总裁,于 2012 年 3 月起担任中金财富证券
执委会副主任,于 2019 年 11 月起担任中金财富证券执委会主任。彼于 1998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2 月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副处长、规划发展
委员会委员(正处级)、机构监管部调研员、深圳专员办处长。彼于 2005 年 12
月至 2008 年 1 月担任汇金资本市场部副主任、主任。彼于 2008 年 1 月至 2011
年 11 月担任汇金非银行部资深业务主管及资本市场处主任。彼于 2005 年 12 月
至 2010 年 4 月先后担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06881)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1881)上市的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及代理总裁。彼于 2007 年 1 月至 2010 年 9 月担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彼于 2007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 月担任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彼于 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11 月兼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彼于 2011 年 11 月至今担任中投瑞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彼于 2012 年 11 月至 2015 年 8 月担任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x先生于 1997 年 6 月毕业于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生部,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xxx, 57 岁,自 2015 年 4 月及 2013 年 5 月起分别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的
管理委员会成员及股票业务部负责人。彼于 2007 年 12 月加入中金公司,并担任多个职位,包括销售交易部联席负责人、研究部首席策略师及联席负责人。加入
中金公司前,彼自 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6 月担任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研究员、自 1998 年 7 月至 2005年 8 月担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经济学家及高级经济学家,以及自 2005 年 9 月
至 2007 年 12 月担任巴克莱资本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和研究负责人。彼自 2013
年 3 月起担任香港金融发展局的增选委员。彼现任中金公司多间子公司的董事,
其中包括中金香港及中金香港证券。x先生于 1983 年 7 月取得合肥工业大学电
机工程学士学位,于 1987 年 7 月取得上海理工大学系统工程硕士学位及于 1994年 7 月取得美国印第安纳大学(Indiana University)商学博士学位。
xx,51 岁,自 2015 年 4 月、2013 年 5 月起分别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的管理
委员会成员及研究部负责人。彼于 2008 年 11 月加入中金公司,并担任多个职位,包括董事总经理、资本市场部负责人以及销售交易部联席负责人。加入中金公司前,彼于 1998 年 6 月至 2003 年 8 月担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经济学家以及于
2003 年 9 月至 2008 年 11 月担任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的首席中国经济学家,董事总经理,及亚太经济研究联席负责人。彼现任中金香港及中金香港证券的董事。梁女士于 1991 年 7 月取得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士学位,于 1993 年 6
月取得美国丹佛大学(University of Denver)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于 1998 年 7月取得美国xx敦大学(Georgetown University)经济学博士学位。
xx,51 岁,于 2015 年 4 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固定
收益部负责人。彼于 2003 年 10 月加入中金公司并担任多个职位,包括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联席负责人、交易组负责人、投资银行部产品组及固定收益组负责人。彼自 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6 月担任中金公司的顾问。在加入中
x公司之前,彼曾于 1995 年 1 月至 1997 年 12 月担任 Advanced Technology
Laboratories 的研究员,于 1998 年 1 月至 2000 年 5 月担任巴克莱资本(纽约)
的经理,于 2000 年 6 月至 2002 年 8 月担任 China Network International 的高
级副总经理,自 2002 年 9 月至 2003 年 6 月担任 Global Standard Investment
的董事总经理以及自 2003 年 8 月至 2003 年 9 月担任荷兰银行(香港)副总经理。彼现任中金期货的董事长及中金公司多间子公司的董事,其中包括中金香港。x先生于 1990 年 8 月自美国密西西比大学(University of Mississippi)取得物理学学士学位以及分别于 1991 年 8 月、1993 年 12 月及 1998 年 5 月自美国密歇根
大学(University of Michigan)获得物理学硕士学位以及经济学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xx,60 岁,自 2018 年 1 月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xx先生
现任中金公司董事总经理,并兼任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于 1987 年 11
至 1999 年 2 月,x先生在世界银行xxx总部就职,历任经济学家、项目主管、
部门主管等职。期间于 1993 年 3 月至 1995 年 3 月被借调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任高级经济学家及驻阿尔巴尼亚首席代表。于 1999 年 3 月至 2002 年 9 月,x先
生任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裁。于 2002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x先生于中
x公司任董事总经理,并于 2006 年至 2010 年间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
执行主席、投资银行部负责人。于 2011 年 2 月至 2013 年 12 月,x先生就职于新加坡淡马锡投资控股,任高级董事总经理、中国区总裁、淡马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淡马锡高级管理委员会成员。于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8 月,x先生为独立投资人并在数家公司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包括华宝投资、神州租车、恒生电子、海康威视、泰信基金管理公司等。于 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5 月再次加入中
x公司前,xxx任xx士丹利投资银行部亚洲副主席。x先生 1982 年 6 月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取得学士学位,于 1987 年 10 月结束美国奥斯汀得克萨
斯大学经济系博士研究生学习(以富布xx学者身份),并于 1998 年 10 月在哈佛商学院完成世界银行高管培训班计划。。
xx,42 岁,自 2018 年 4 月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2017 年 2
月任中金公司的财富管理部负责人。彼于 2004 年 5 月加入中金公司,并担任多个职位,包括保荐业务部负责人、成长企业投资银行部执行负责人以及投资银行部营运团队成员、董事会秘书。加入中金公司之前,xxx(其中包括)自 1999
年 7 月至 2002 年 6 月担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以及自 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4 月担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审计师。x先生于 1998
年 7 月自北京大学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
xxx,52 岁,自 2017 年 6 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首席风险官及风险管理
部负责人。彼于 2004 年 4 月加入中金公司,先后担任多个职位,包括运作部高
级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裁、董事总经理及副主任。彼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2 月担任中金公司的一间联营企业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席风险官。
于加入中金公司之前,彼自 1991 年 7 月至 1996 年 3 月担任 STONE Group 的程序
员及网络工程师,及自 1996 年 4 月至 2004 年 3 月担任 Bank One N.A.北京分行
的助理副总裁。x先生于 1991 年 7 月于清华大学获应用数学学士学位及于 1997
年 7 月于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xx,47 岁,自 2016 年 8 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的合规总监。彼自 2006年 4 月加入中金公司并担任多个职位,包括美国办事处法务部协调人兼 CICC Investment Management (USA), Inc.合规总监、北京及香港办事处合规律师直至 2014 年 1 月为止。加入中金公司前,彼于 1996 年 8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职国
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并于 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4 月担任世泽律师事务
所资深律师。彼自 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4 月担任厚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负责法律合规事务。彼于 2016 年 5 月再次加入中金公司,担任合规管理部董事总经理。x先生是纽约州执业律师并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x先生于 1996 年 7 月及 2001 年 7 月分别自北京大学取得应用化学专业理学学士学位及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以及于 2004 年 5 月自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School)取得法学博士学位。
xx,66 岁,于 2015 年 4 月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的技术总监及信息技术部负
责人。彼于 2000 年 8 月加入中金公司并担任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直至 2014 年 3
月为止。在加入中金公司之前,彼曾于 1984 年 12 月至 1987 年 12 月担任中国电
子工业信息中心的软件工程师,于 1990 年 12 月至 1992 年 5 月担任美国 EG&G
xxx分析服务公司的软件工程师,于 1992 年 5 月至 1995 年 3 月担任美国 MLJ
电信工程咨询公司的高级软件工程师,于 1995 年 3 月至 1996 年 2 月担任美国
LCC 通信公司的首席软件工程师,于 1996 年 2 月至 2000 年 8 月担任美国世界通
信公司的项目经理,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5 年 3 月担任厚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
高级董事总经理。xxx于 1984 年 12 月取得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计算器科学硕
士学位以及于 1994 年 1 月取得美国xxxx大学计算器科学硕士学位。
xx,48 岁,自 2015 年 5 月及 2011 年 9 月起分别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的财
务总监、机构规制部负责人。彼于 1998 年 4 月加入中金公司并担任多个职位,包括财务部负责人、市场风险部负责人、计划分析部负责人、运营支持部负责人、助理首席财务官及中金浦成董事长。彼自 2014 年 6 月起担任中金公司的子公司
中xxx的董事。加入中金公司之前,彼(其中包括)于 1995 年 5 月至 1997
年 8 月担任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的会计等职位。彼现任中金公司多间子公司的董事,其中包括中金香港、中xxx、中金期货、中金香港证券、中金香港资管及中金香港期货。马女士分别于 1993 年 6 月及 1996 年 6 月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取得国际经济合作学士学位及国际金融硕士学位。
xxx,45 岁。自 2020 年 3 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总裁助理。xxx先生
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资产管理业务板块负责人。彼自 2000 年 1 月加入公司投资银行部,2008 年 1 月成为董事总经理,先后担任多个职位,包括战略发展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负责人。作为中国第一批并购专业人员,他于 2005 年创立并领导了中金的并购业务。x先生亲自负责完成了大量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并购交易,总价值超过 1,500 亿美元。他带领团队连续五年获得中国并购业务排行榜首位的成绩(2006-2010)。近年来,x先生协助制定了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包括财富管理业务战略、资产管理业务战略等重要战略,并牵头完成收购中投证券和引入腾讯作为战略投资者等重要资本运作。x先生于 1997 年获得北京外国
语大学英语学士学位,于 2000 年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学位。
xx,42 岁,自 2018 年 3 月获委任为中金公司总裁助理。xx先生现任中
x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负责人、董事总经理。xx先生于 2002 年加入中金公司,先后参与了电信、金融、能源和医药等多个行业的改革重组,领导完成了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资本市场交易,xx先生常年服务于多家国内外龙头企业,并自 2010 年起在中金公司投行部担任重要管理职务。xx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分别于 2000 年和 2002 年获得学士与硕士学位。
xxx,63 岁,自 2017 年 2 月获委任为中金公司的总裁助理。自 2007 年
12 月至 2016 年 8 月担任中金公司的合规总监。彼自 1999 年 10 月加入中金公司
并担任多个职位,包括于 2000 年担任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及于 2004 年担任合规管
理部负责人。加入中金公司之前,彼自 1980 年 2 月至 1999 年 9 月曾于宝xx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中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并在中国、澳大利亚及美国的其他机构任职,自 2001 年 1 月至 2003 年 9 月担任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于 2002 年 3 月至 2004 年 2 月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委员以及于 2008 年 2 月至 2012 年 2 月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
业委员会委员。彼自 2009 年 10 月起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的副主
任委员,自 2013 年 12 月起担任北京证券业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以及自
2012 年 12 月起担任中金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代表。
彼亦自 2008 年 8 月起入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创新业务的专业评价专家。杨女士于 1986 年 5 月自美国康涅xx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 Connecticut School of Law)取得法学博士学位,于 1991 年 5 月自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 (Cornell University Law School)取得法律硕士学位,于 1993 年 5 月自澳洲xx大学法学院(Sydney University Law School)法律深造委员会取得法律专业文凭,于 1981 年 1 月自北京国际经济管理学院经济英语培训中心取得英语专业文
凭,以及于 1980 年 1 月自上海外国语学院英语系完成大学学业。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xx,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经济学硕士。xx女士 2011 年加入中金公司,曾xxx证券、合众人寿任职。
xxx,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金融学硕士。2017 年加入中金公司,曾于泰康资产管理公司任职。
xxx,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学硕士。2015 年加入中金公司,曾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xxx,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金融数学硕士。2015 年加入中金公司,曾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任职。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管理人承诺
1、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管理人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集合计划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利用集合计划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集合计划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集合计划投资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集合计划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集合计划资产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x集合计划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从制度上保障本集合计划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总体情况
作为一家植根中国,融通世界的领先投资银行,及一家于中国内地注册、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金公司严格遵守中国内地和香港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运营。中金公司认识到良好的公司治理至关重要,并已建立公开、透明、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
中金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注重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建设,逐步形成并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并参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把内部控制的建设始终贯穿于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之中。中金公司已建立与公司业务性质、规模与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控制系统,在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方面取得了成果。
2、公司内部控制目标
中金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3、公司内部控制主要特点
中金公司具有良好的企业管治、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及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中金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治理结构体系。中金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公司章程》履行职责。中金公司建立了合理、有效、互相制衡的内部控制系统,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在整个内部控制架构体系中,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4、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管理人根据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工作的需求,搭建了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在内的多层次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其中,董事会为中金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治理架构的最高层级,负责推进公司风险文化建设、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重大风险限额、风险管理制度。董事会主要通过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履行其风险管理职责;监事会承担中金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监督整改;在董事会之下,中金公司设立由首席执行官担任主席的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设定的风险管理总体目标确定中金公司的风险偏好,对中金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承担主要责任。管理委员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向管理委员会汇报风险事务,重大事项向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委员会由首席运营官担任主席,首席风险官和合规总监共同担任执行主席,其他成员包括首席财务官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包括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资金部、财务部、运作部、信息技术部、公共关系部等各内部控制部门,从各自角度相互配合管理各类风险;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风险管理有效性的直接责任。在日常业务运营中,业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参与业务经营的所有员工都被要求履行风险管理职能。
第四部分 托管人
一、托管人情况
(一)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 0 xx 0 xx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xx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xx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幅 3.08%。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
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2017 年,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
富》“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起,资产托管业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xx,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x,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x,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0000 xxxxx,xx建设银行托管规
模 11.96 万亿,其中公募基金托管规模 1.98 亿元。。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
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xxx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0、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网址:xxx.xxx.xxx
(2)中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xx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 0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xx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将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进行公告。
二、集合计划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0938828
联系人:xx
x、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xx、xx
四、审计集合计划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执行事务合伙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xxx、xx铭联系人:程海良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中xxx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中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中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388 号文核准设立,自 2009 年
1 月 5 日起开始募集,于 2009 年 2 月 20 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09 年 2 月 26
日正式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8〕39 号)的规定,中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 2019 年 XX 月 XX 日起,《中xxx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中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集合计划将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管理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管理人不得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集合计划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集合计划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加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5、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x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A 类集合计划份额 | C 类集合计划份额 | |
申购金额(M) | 费率 | x率 |
M<100 万 | 0.60% | 0% |
100 万≤M<300 万 | 0.40% | |
300 万≤M<500 万 | 0.20% | |
M≥500 x | 0 |
募集期间投资人多次申购的,费用按每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x集合计划赎回费率按集合计划持有人持有期限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T) |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 C 份额赎回费率 |
T<7 日 | 1.5% | 1.5% |
7≤T<30 日 | 1.0% | 0 |
T≥30 日 | 0 | 0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比例为 25%。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且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A 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0%)=49,701.79 元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0=47,335.0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335.04 份的 A 类集合计划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0 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集合计划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0 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0=5,500,000 元
申购份额=5,500,000/1.0500=5,238,095.2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5,238,095.24 份 A 类集合计划份额。
(2)C 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 C 类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集合计划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5,500,000/1.0500=5,238,095.2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
额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5,238,095.24 份 C 类集合计划份额。
2、A 类份额及 C 类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x集合计划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集合计划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当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扣除其他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例:某持有人赎回 5 万份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持有期为 5 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1.0500=52,500 元赎回费用=52,500×1.50%=787.50 元
净赎回金额=52,500-787.50=51,712.50 元
即:持有人赎回 5 万份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持有期为 5 日,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51,712.50 元。
例:某持有人赎回 5 万份本集合计划 C 类份额,持有期为 10 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1.0200=51,000 元赎回费用=51,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51,000-0=51,000 元
即:持有人赎回 5 万份本集合计划 C 类份额,持有期为 10 日,假设赎回当日 C 类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则其可得到 51,000.00 元。
3、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
T 日某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T 日该类别集合计划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别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T 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申购申请。
7、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集合计划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内的集合计划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则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换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集合计划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间的转换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四、集合计划的转托管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管理人可受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过户登记。管理人拟受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根据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管理人办理其他集合计划业务,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在保持集合计划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集合计划资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x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该等股票应当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集合计划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x集合计划将密切关注经济基本面、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监管政策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分析资本市场环境,考量各类资产的市场流动性、风险收益特征,在各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以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在债券投资上使用的策略主要包括杠杆策略、久期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择券策略。
1)杠杆策略
x集合计划将分析资金面稳定性,资产收益率与资金成本之间的息差空间,以决定杠杆水平的高低,通过杠杆操作放大组合的收益。
2)久期策略
关于久期策略,本集合计划将对宏观经济基本面、政策面及资金面进行分析,判断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进而决定本集合计划的平均久期,提高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x集合计划将根据各类固收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分析不同资产的相对性价比,定期调整利率债、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等资产的比例,以达到债券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4)期限结构策略
x集合计划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测曲线形态的变动,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配比。在分析曲线的基础上,本集合计划将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
5)择券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对于利率债,通过各品种之间的利差,如税收利差在历史上的水平等,考察国债、国开债、地方债等不同利率债品种的相对性价比。对于信用类债券,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宏观周期所处的位置、发行人的行业、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挖掘信用个券,并采用分散化投资等策略,控制组合的整体风险。
(2)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将对市场波动情况和利率水平进行综合分析,在对交易对手银行进行信用评估的基础上,向交易对手银行询价,选取收益率较高的银行存款优先配置。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将根据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进行现金流分析,并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集合计划将选取有收益风险比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并且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利用国债期货进行套保和套利,而非投机。在特定情况下,本集合计划将使用国债期货进行套保,降低组合的利率风险。对于利用现券与国债期货套利,本集合计划将深入分析现券与国债期货,进行相对价值比较,利用期现套利、跨期套利、跨品种套利以及交叉策略进行套利操作。
(5)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转债价值策略、正股趋势策略和条款博弈策略。转债价值策略: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应等于普通债券的债券价值和可转换债券自身内含的期权价值之和.核心期权价值定价结合定量模型和定性分析综合计算。正股趋势策略:转债核心驱动力还是依靠优秀的正股表现,买入持有处于中期上涨趋势的正股的转债。选择具有核心竞争力、具备持续成长能力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司,获取公司成长和估值提升带来的双重收益,进而通过正股的中期上涨趋势在转债上获得超越市场的超额回报。在选择个股时,主要关注公司的成长性和估值两方面因素。条款博弈策略:充分发掘各项条款博弈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套利机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集合计划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
值的 10%;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6)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7)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期货的,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
(b)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c)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
(d)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12)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应当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集合计划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集合计划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集合计划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x集合计划采用“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权威性,并得到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因此本集合计划选取中债总全价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管理人可依据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履行适当程序,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x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通常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股票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七、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集合计划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
一、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集合计划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三、集合计划财产的账户
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集合计划专用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集合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登记机构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财产不得被处分。
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管理人管理运作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集合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集合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日为本集合计划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集合计划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集合计划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先行赔付,再向有过错的当事人追偿。
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x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 0.2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 0.5%时,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集合计划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八、集合计划净值的确认
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按规定对集合计划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对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六、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x、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集合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集合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
9、集合计划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x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托管人的托管费
x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x集合计划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份额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1、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
2、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集合计划税收
x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相关税务法规对资管产品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税费,若由于管理人原因,使得资管产品未能全额缴纳应缴税款,或使得资管产品所缴纳的税款超过了其应缴税款,管理人应在得知该情况当日向托管人告知,对于由此造成的任何风险、后果和损失均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
1、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合计划会计报表;
7、托管人每月与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
1、管理人聘请与管理人、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集合计划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管理人同意。
3、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集合计划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者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托管协议、产品资料概要
1、《集合计划合同》是界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集合计划产品的特性等涉及集合计划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集合计划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集合计划申购和赎回安排、集合计划投资、集合计划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托管人和管理人在集合计划财产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集合计划概要信息。《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管理人不再更新产品资料概要。
管理人应将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集合计划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托管人应当将
《集合计划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公告
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登载《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公告。
(三)集合计划净值信息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四)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x集合计划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集合计划合同》终止、集合计划清算;
3、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集合计划合并;
4、更换管理人、托管人、份额登记机构,集合计划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管理人委托相关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托管人委托相关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和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管理人、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集合计划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集合计划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集合计划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集合计划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集合计划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管理人应在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集合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集合计划信息。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管理人、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集合计划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本集合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任何变化,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无法实现,投资策略无法运用,投资标的无法正常投资等。在该等情况下,管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执行,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本集合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新债申购风险
新债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
5、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x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7、再投资风险
利率下降将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的收益产生影响,此风险即为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特定投资标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个券的流动性较差时,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集合计划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集合计划申购、赎回安排
x集合计划为开放式,投资人可在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管理人将合理控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
2)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申购申请。
本集合计划申购、赎回安排详见集合计划合同“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x集合计划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同时,本集合计划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的相关要求,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险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
理,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本集合计划巨额赎回安排详见集合计划合同“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集合计划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三)管理风险
x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时,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仍然存在上述技能和方法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尽管管理人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避免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但仍然存
在执行不严而对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所投资基金、金融产品或债券的管理人或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本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本集合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
(1)现金流预测偏差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本付息的来源为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基础资产的稳定性越差,预测过程中产生的偏差就越大。还款来源还可能受宏观经济和行业政策的影响非常大,存在现金流预测与实际还款不符合的风险;
(2)基础资产运营成本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资产产生的全部收入减去基础资产日常运营的相关成本。若对该部分成本没有做相应安排,可能影响原始权益人的正常运营,进而影响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额度及稳定性。
(3)抵质押风险:未来收益权如果处于抵质押状态,可能出现收益权无法分割,导致不能实现部分收益权的转移的风险;即使收益权未被抵押,如果产生收益权的固定资产处于抵质押状态,而债权人或担保权人依据相关合同收回或处置该固定资产,则会使计划面临较大风险。
(4)资金监管缺失的风险:目前部分专项计划的设计中缺失监管银行,而监管银行的缺失可能会影响产品未来现金流归集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存在原始权益人是否将基础资产现金流挪作他用的道德风险,从而对产品的本息兑付产生不利的影响。
(5)集中回售导致的流动性风险: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及自身的营销目的,设置了回售和赎回的约定,如投资者选择提前回售,当期现金流可能无法覆盖剩余应付本息,从而使原始权益人面临一定的资金缺口,若专项计划未安排回售准备金,则可能会导致启动差额补足和担保支付的情况。
(6)资金归集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类型的多样化,导致现金流归集的复杂性,可能会给基础资产的稳定性带来一定影响。比如资金流入的账户众多,缴费时间可能提前或延迟,致使资金归集的数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影响了该类产品的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能力。
(7)信用风险: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可能不能支持资产证券化产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
(8)流动性不足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我国尚属创新金融产品,产品规模相对较小,投资人对此类产品还不熟悉,在转让时可能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可能由于无法找到交易对象而难于将资产支持证券变现。
2、投资债券回购的特有风险:
(1)信用风险:逆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计划净值损失的风险;
(2)投资风险: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投资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3)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在对投资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投资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投资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集合计划财产份额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3、期货的特有风险:
(1)杠杆风险。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证券或标的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2)流动性风险。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或者无流动性,保证金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集合计划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2)信用风险。对于期货交易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在进行衍生品交易时,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如设立一系列的保证金制度,最低资金要求,逐日盯市结算措施及强行平仓制度等,使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下降。但这种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并承担履约责任,一旦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时,或风险监控制度不完善时也会发生信用风险。
(3)结算风险。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同一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期货交易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本集合计划所投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4)交割风险:当合约到期时,所有未平仓合约都要配对进行实物交割。不准备进行交割的期货投资应在合约到期之前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及时平仓,否则需承担交割责任的风险。
(十三)其它风险
1、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二、声明
1、本集合计划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集合计划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集合计划,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管理人直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销售外,本集合计划还通过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集合计划销售机构销售,但是,集合计划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
1、变更集合计划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集合计划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集合计划合同》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的;
3、《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2)依《集合计划合同》约定获得集合计划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如发现管理人有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集合计划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集合计划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集合计划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集合计划财产与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集合计划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集合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集合计划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5)保管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订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管理人有未执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管理人核对;
(14)依据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支付集合计划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管理人;
(19)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管理人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集合计划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集合计划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集合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集合计划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资料;
(7)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集合计划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集合计划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集合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组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需要,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集合计划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集合计划合同》;
(2)更换管理人;
(3)更换托管人;
(4)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
(5)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集合计划类别;
(7)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并;
(8)变更集合计划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管理人或托管人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上(含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本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或调整的集合计划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集合计划合同》进行修改;
(4)对《集合计划合同》的修改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集合计划将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集合计划合同》另有约定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
2、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托管人召集。
3、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托管人。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集合计划份额10%以上(含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和托管人。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集合计划份额10%以上(含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和管理人;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集合计划份额10%以上(含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集合计划份额10%以上(含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与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应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集合计划合同约定通知托管人(如果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托管人(如果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托管人或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合计划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集合计划合同》、更换管理人、更换托管人、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法律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管理人授权代表和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集合计划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终止《集合计划合同》、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管理人或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管理人或托管人召集,但是管理人或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托管人召集,则为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管理人或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集合计划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集合计划资产的清算
(一)《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
1、变更集合计划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