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产品 样本条款

节能、环保产品. 1% 对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给予1%-5%的价格扣除,具体扣除比例根据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在采购项目中的重要 性、所占比重等因素确定。
节能、环保产品. 1% (a)投标人所投的节能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报价给予C 3的价格扣除(C3的取值范围为1%)即:评标价=核实价 (经符合性审查进行必要的更正后的投标价)-节能产品核实价×C3。 (b)投标人所投的环境标志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报价给予C4的价格扣除(C4的取值范围为1 %)即:评标价=核实价(经符合性审查进行必要的更正后的投标价)-环保产品核实价 ×C4。 (c) 本条款中两种修正 原则不同时使用。
节能、环保产品. 2% 节能产品:1、如投标产品属 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所列的产品,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列明具体产品的名称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在中国 政府采购网(http://www.c xxx.xxx .cn/)上发布。(适用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 节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 2 、对节能产品价格扣除的规定 : (1)投标人须按“政策适用性说明”填写,并同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 (2)扣除方法如下:节能产品金额占项目总金额的比重达到30%及以上的,扣2%。 特别说明:已经作为评审因素进行评分的不再进行价格扣除。环境标志产品:1、如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所列的产品,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 列明具体产品的名称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 )上发布。 2、对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的规定: (1)投标人须按“政策适用性说明”填写,并同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 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 的认证证书; (2)扣除方法如下:环境标志产品金额占项目总金额的比重达到30%及以上的,扣2%。 特别说明:已经作为评审因素进行评分的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节能、环保产品. 2% (1)投标产品(针对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获得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节能产品投标报价占总投标报价比例在 80%或以上的,对节能产品的价格给予 2%的扣除,在 80%以下的,对节能产品的价格给予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投标产品(针对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获得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报价占总投标报价比例在 80%或以上的,对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给予 2%的扣除 ,在 80%以下的,对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给予 1%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 (3)对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节能要求作为实质性响应指标,不再享受评审优惠。
节能、环保产品. 须提供由《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产品在品目清单内的截图打印件(加盖公章);在分项报价表的备注栏中标明“节能或环保产品,并注明证明材料所在页码”。认证机构名录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二。
节能、环保产品. 2% 1.本次采购产品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 最新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类别,对于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对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价 格分别给予2%的价格扣除。2 .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应当提供国 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的公章。
节能、环保产品. 3% 对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 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给予3%的价格扣除。(节能产品与环境标志产品不累计扣除 )
节能、环保产品. 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范围的环保、节能产品,应在响应文件中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报价表中注明,未按要求提供和注明的,将不给予加分。其中,所报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
节能、环保产品. 2%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 1)投标产品(针对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所列的产品,节能产品报价占总报价比例在20%或以上的,对节能产品的价格给予2%的扣除,在20%以下的,对节能产品的价格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2)投标产品纳入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所列的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报价占总报价 比例在20%或以上的,对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给予2%的扣除,在20%以下的,对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给予1%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提供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节能、环保产品. 1% (一)拟采购产品若属于节能产 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 (二)本次采购产品在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最新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类别,对于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对节能产品 的价格给予1%的价格扣除。 (三)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节能产品,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 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的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