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1.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原产地的说明, 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证明货物及相关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 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和实物, 包括如下:
13.2.1 货物的型号、规格;
13.2.2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包括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如果用户需求书中明确要求的话);
13.2.3 详细的合同项下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执行时间表及其实施措施,明确标注出影响合同执行的关键时间及因素;
13.2.4 采购人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货物所必需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清单, 包括其货源及现行价格;
13.2.5 对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投标人逐条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已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 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货物的具体参数值。
13.2.6 投标人在阐述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第 13.2.2 条时应注意: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 ( 或优于) 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8.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8.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证明文件以投标书附件的形式编写,投标书附件的幅面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并按投标文件统一编码及装订。它包括:
8.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8.2.2 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8.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8.3 投标人应注意招标采购单位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6 .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 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 .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证明文件以投标书附件的形式编写,投标书附件的幅面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并按投标文件统一编码及装订。它包括:
(1) 货物和相关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 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 对照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采购需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3.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 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采购需求的要求。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如果投标货物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应持有相关的生产许可证)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9.2.2 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质保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
9.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如实详细的应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否则其投标被拒绝。
9.3 供应商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证明文件以投标书附件的形式编写,投标书附件的幅面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并按投标文件统一编码及装订。它包括:
(1) 货物和相关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 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 对照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采购需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3.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 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采购需求的要求。
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该报价为到采购人现场的全部费用,含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及相关服务费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采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分项报价说明表(附件3)上标明投标货物及有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3. 涉及的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
4.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视为无效投标。
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7.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7.2 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服务标准做出响应。
7.3 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并提供:
(1) 货物主要技术及性能特点的详细描述;
(2) 货物主要部件的详细资料,包括检验报告等;
(3) 一份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保证服务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专业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供货来源信息。
7.4 没有按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全的或仅仅复制招标文件提供的技术参数并与实际提供设备参数不符,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5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高质量产品,不能提供劣质三无产品(无厂址,无商标,无合格证)。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0.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0.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0.2.2 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0.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0.3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参照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招标采购单位承诺不以上述参考牌号或分类号作为评标时确定无效投标的取舍标准。
10.4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得为对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书》(格式见附表4)。
2.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 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
(1) 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
(2) 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对所提供的货物所承担的维修、保养和备件储存的义务。
4.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并提交“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