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清算 样本条款

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 日上午 11: 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资金清算. 本公司严格按照投资者的委托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银行发出扣款指令,如果银行返回结果为扣款失败,或者银行当天没有返回结果,则该笔定期投资申请将被认定为扣款失败。
资金清算. 3.4.1 乙方清算职责 3.4.2 境内资金清算的实施 3.4.2.1 资金汇划指令 3.4.2.2 资金汇划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1) 甲方应当指定被授权人向乙方发送资金汇划指令,乙方应当指定专人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经形式审核无误后,方可执行资金汇划指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甲方。 (2) 如为限期执行的指令,甲方在指定期限内,应为乙方业务处理留出合理和充足时间。乙方对资金汇划指令根据上述约定进行形式审核后,应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执行。 3.4.3 境外资金清算的实施 (1) 境外托管代理人根据乙方传达的被授权人指令,并根据行业惯例,售出、转让、转移或存托托管资产,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并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作为乙方的代理人,境外托管代理人可根据本协议及其与乙方或乙方总行的协议签署与本协议服务内容有关的文件。 (2) 甲方自身应确保遵循相关投资指引和交易结算指南的规定。 (3) 甲方可授权,但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没有义务,在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完成交易所需资金。甲方认可,境外托管代理人有权向甲方收回所垫付的资金,并收取与所垫付资金有关的合理费用。如境外托管代理人根据不同国家、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决定,在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易所需资金。除非甲方及时支付,境外托管代理人所垫付的资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应从托管资产中支付。甲方认可,境外托管代理人有权从贷记或应付甲方的款项中扣除其所垫付的资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甲方应当按照境外托管代理人的书面通知,向境外托管代理人补足所需资金缺额,否则境外托管代理人对甲方托管账户中与已垫付资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托管资产拥有(并有权行使)留置权。当境外托管代理人从甲方收回所垫付资金和相关合理费用时,应当相应地解除设置于托管资产上的、与收回金额相当的留置权。 (4) 境外托管代理人按甲方的指令,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托管资产。在没有收到甲方发出的关于接收对象变化情况的实际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对其根据甲方指令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拨的资产因无人领取被退回,乙方知悉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指令处置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资金不计利息。
资金清算. T+1 日 15: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赎基金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有效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 T+3 日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基金银行账户之间交收。 对于基金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将及时进行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应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资金清算. 本公司严格按照投资者的委托,通过银行(或支付机构)发出扣款指令,如果银行(或支付机构)返回的扣款成功信息时间晚于本公司直销交易当日对账时间,则该笔定期申购申请将被视为当日扣款失败,并顺延到 T+1 日,以 T+1 日的基金净值成交。
资金清算. 数据接收 深证通方式: 邮件方式: 以上授权的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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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258,000.0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募集资金投向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607.00 万元( 含 41,607.0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业性: 非商业性:

  •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 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赎回资金 1、 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TA 数据可得知、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2 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 货币资金 19,029,869.51 50,545,2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