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送达. 本款补充: 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号码及通信地址)准确无误,如有变更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由于一方联系方式错误、不详或者无法识别等导致无法送达,或者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送达方原因造成相关通知或者文件无法送达、拒绝签收,则相关通知或文件自寄送或发送后第 天起视为已送达。
通知送达. 为确保我们的通知能有效送达,请您务必正确填写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当这些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未能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经送达给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通知送达. 1. 多猎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推送通知、电子邮件、短信、公告、弹窗】,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2. 用户对于多猎的通知应当通过本协议公布的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通知送达. (一)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合同首部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照原信息所发送的通知等文件视为送达。
通知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均真实有效,并作为仲裁或者诉讼时,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视为已送达。
通知送达. 甲方确认以在乙方预留的联系地址/住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作为文书送达地址,用于接收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所有往来文书,以及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传票、裁判文书在内的全部司法文书。甲方已充分知悉并认可乙方按以下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并认可乙方的通知事项送达方式,文书到达任一送达地址视为送达成功:
通知送达.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通知送达 a. 您理解并同意,阿里云可依据自行判断,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向您发出通知,且阿里云可以信赖您所提供的联系信息是完整、准确且当前有效的;上述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b. 除非本服务条款另有约定或阿里云与您另行签订的协议明确规定了通知方式,您发送给阿里云的通知,应当通过阿里云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通知送达. 12.1 涉及本协议权利义务变化或其他必要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传递。如无法向对方直接送达或对方不予签收,可通过邮寄、传真、邮件等方式送达。
12.2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发出的快递信件,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除特殊紧急情况下视为即时送达,其他情况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自送达之日发生效力。
12.3 甲乙双方指定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联系人: 电话: 送达邮箱: 送达地址: 乙方: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部 电话:000-000-0000 送达邮箱:xx@xxxxxxx.xxx 送达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40楼
12.4 如因任何一方变更以上联系方式,均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通知送达前述地址,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通知送达. 1. 双方同意基于本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中止、终止、诉讼、执行等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以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应标明具体的收件人。
2. 上述书面通知根据本合同所列的联系方式发出,并根据本条第三款约定时间视为送达。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有变更的,应在变更前 10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延迟通知而造成的损 失,由过错方承担。
3. 双方将根据以下约定确定通知正式送达的时间:
(1) 以特快专递发出,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2) 以电子邮箱发出的,邮件到达对方邮箱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因接收方邮箱无效或被注销等原因致使邮件无法接收的,以发送方邮件发送成功时间为送达时间。
4. 以下情形均不影响送达效力:
(1) 通知函件送达但无人签收;
(2) 通知函件送达时被拒签;
(3) 名称、地址错误或不详导致通知函件被退回;
(4) 受送达方的指定送达地址变更但未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5) 其他导致通知无法送达且不可归责于通知方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