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的基本检查 样本条款

食品质量的基本检查. 1、 食品应清洁,并符合企业相关验收标准;食品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完整,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或软化现象,包装呈干爽状态。 2、 对食品检查如下:
食品质量的基本检查. 1. 食品应清洁,并符合企业相关验收标准;食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 ;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 2. 食品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完整。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或软化现象,包装呈干爽状态。 3. 对食品检查如下: 1) 中标人供应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如无标准,按行业规范。采购生产、经营证明文件齐备,明确食品来源,并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有害、有毒、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垢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 食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采购的食品不得存放在有害、有毒的容器内。食品包装上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识,应注明:制造商名称和厂址、食品名称和重(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规格和SC认证等。 3) 对不符合采购要求的食品由验收人员提出清退,退货前应实行留样备案,如双方对质量争议可送国家质监部门检测。对缺斤短两(或含水量超标)的应按实际重量扣减。 4. 中标人所提供的蔬菜全部由采购人不定时组织人员在使用前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如检测不合格则全部退货;同时所有食物必须取样保留48小时,所需检测和取样保留的试纸、药品等由中 标人提供及承担费用。
食品质量的基本检查. 投标人应制定质量保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食品应清洁,并符合企业相关验收标准;食品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完整,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或软化现象,包装呈干爽状态。 2、 对食品检查如下: 2.1 采购的食品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如无标准,按行业规范。采购生产、经营证明文件齐备,明确食品来源,并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有害、有毒、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垢不洁、 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2 食品包装须符合国家规范。采购的食品不得存放在有害、有毒的容器内。食品包装上须使用原产地标识,应注明:制造商名称和厂址、食品名称和重(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规格和 SC 认证等。 2.3 对不符合采购要求的食品由验收人员提出清退,退货前应实行留板备案,如双方对质量争议可送国家质 监部门检测。对缺斤短两(或含水量超标)的应按实际重量扣减。
食品质量的基本检查. 1. 食品应清洁,并符合企业相关验收标准;食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 2. 食品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完整。 3. 对食品检查如下: 1) 中标人供应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如无标准,按行业规范。采购生产、经营证明文件齐备,明确食品来源,并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有害、有毒、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垢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 投标人所提供的食品在运送途中必须使用专用的密封容器盛放,且所配送的食品不得互相堆叠,以保持食物应有的形状和不受污染。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容器表面宜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3) 所有食物均由中标人配送至各学校指定地点,交负责人员签收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负责人员在签收的同时,将随机抽取一份封存并做好相关的标识记录,成交人对此应予以确认,该封存食物封存时间将不少于 48 小时,且作为中标人所配送的食物品质依据之一,以备今后核查。 4) 对不符合采购要求的食品由验收人员提出清退,退货前应实行留板备案,如双方对质量争议可送国家质监部门检测。对缺斤短两(或含水量超标)的应按实际缺少重量(或超标含水量)
食品质量的基本检查. 1. 食品应清洁,并符合企业相关验收标准;食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 2. 食品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完整。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或软化现象,包装呈干爽状态。 3. 对食品检查如下: 1) 乙方供应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如无标准,按行业规范。采购生产、经营证明文件齐备,明确食品来源,并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有害、有毒、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垢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 食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采购的食品不得存放在有害、有毒的容器内。食品包装上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识,应注明:制造商名称和厂 址、食品名称和重(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规格和SC认证等。 3) 对不符合采购要求的食品由验收人员提出清退,退货前应实行留样备案,如双方对质量争议可送国家质监部门检测。对缺斤短两(或含水量超标)的应按实际重量扣减。 4. 乙方所提供的蔬菜全部由甲方不定时组织人员在使用前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如检测不合格则全部退货;同时所有食物必须取样保留48小时,所需检测和取样保留的试纸、药品等由乙方提供及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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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包与分包 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2. 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其他事项的约定: / 。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合同的订立 1.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2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将会记录各采购人合同签订时间、公开和备案时间,作为通报的依据。

  • 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 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 合同总价款 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元整

  •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3) 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4) 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上述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 一般规定 (1) 投标人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规定,同时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2)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