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标准 样本条款

考核标准. (1)每月下旬进行,甲乙双方相关负责人应在场参加,考核小组成员依据《考核细则》对供应商进行量化评分,评分采用 100 分制。
考核标准. 第六条 维修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 第七条 维修企业对维修保养的车辆要建立档案,一车一档,做好跟踪服务。无档案的扣2分。 第八条 维修企业对维修的车辆不得超出报修项目范围。若需调整项目,必须得到送修单位的同意。未经同意超出报修范围维修的扣5分;弄虚作假,多报维修项目的扣8分。 第九条 维修企业对进厂维修的车辆应负全责。保证车辆在维修期间的安全,因管理不善,造成车内物品 丢失的扣5分; 第十条 车辆维修期间,无正当理由,未经车主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维修的车辆。擅自使用的扣3分,造成事故的扣8分。 第十一条 维修企业对在市区(范围:以市局为中心,方圆20公里以内,高速公路上除外)遇有紧急情况的车辆,要立即响应,实施免费救援、免费拖车,市区内未施救的扣8分。 第十二条 维修企业未按投标文件、维修协议履行义务的扣扣5分。 第十三条 未经授权、擅自制作、悬挂市局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广告牌匾的扣5分。 第十四条 维修企业对送修车辆要随到随修,不得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当即排除,例行保养一般当天完成,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无故拖延时间的扣2分。 第十五条 维修企业维修的车辆,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实行质量责任保证。未达到承诺标准的扣 2分;未达到承诺标准且拒绝免费返修的扣5分。 第十六条 因维修企业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出现事故的扣10分。 第 十 七 条 维修所用配件应为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的扣5分,以旧换新 、以次充好的扣8分。 第十八条 维修企业维修的车辆,同一问题反复维修的扣5分。 第十九条 维修企业应自觉接受警保处的管理,积极参加警保处组织的各项活动,不接受管理、不按时参加活动的扣2分。 第二十条 维修企业服务态度差,遭有效投诉的扣3分。 第二十一条 拒绝接受考核人员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扣5分。 第二十二条 维修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提前书面报警保处,未按要求报送的扣 2分。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维修企业厂房、设备、人员等发生变化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经检查未达标的扣5分。 第二十四条 维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节直接取消其维修资格,并扣除履约保证金,且未来2 年内不得参加揭阳市公安局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招标活动: (一) 高于投标价格收费达3次以上的; (二) 保修期内因维修和零配件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达3次以上的; (三) 同一违规问题,拒不改正达3次以上的; (四) 合同期内累计有效投诉达5次以上的; (五) 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人员伤亡的; (六) 维修过程中给予车主单位相关人员赠送礼品以及报销其它费用的;
考核标准. 1、考核标准分为水质考核(建设期、维护期)和运营维护考核,甲方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日常工作考核。
考核标准. 医院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每半年对维护服务进行,主要从服务态度、工作效果、工作效率、制度执行情况、服务质量等几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满分为100分,≥90分不扣款,<90分,每扣1分为人民币500元,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考核标准. 以下考核细则仅供参考,具体考核细则将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采购人对考核细则保持最终修改权和解释权。
考核标准. 以下考核细则仅供参考,具体考核细则将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甲方对考核细则保持最终修改权和解释权。以下考核细则是甲方对乙方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的内容,若被抽查的供应商考核分数低于 90 分的,一年内达到 2 次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
考核标准. 甲方在服务期限内对乙方实行考核制度,供货期限内若扣分累计达到 30 分或以上则甲方有权利取消乙方的供应资格。 项目 序号 考核细则 扣分值 备注 价格 1 未按约定价格供货的,每发现一项次扣 5 分;
考核标准. 按标准化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巡查软件开展巡视检查,汛期巡查一天一次,非汛期每周两次,每次间隔不少于3天,巡查记录上传到水库运行管理平台。
考核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标准、维护标准等内容,具体标准将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考核标准. 采取日常检查抽查与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