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v6. 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能够接受IPv6 地址作为注册系统中的粘合记录,并在DNS 中公布它们。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至少为根区中列出的两个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服务器(具有在IANA 中注册的相应IPv6 地址)提供公共IPv6 传输。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遵循BCP 91 中所述的“DNS IPv6 传输 运营指南”,以及RFC 4472 中提供的建议和注意事项。除了提供IPv4 传输之外,注册管理运行机构还应为其注册数据目录服务提供公共IPv6 传输 (如本协议规范 4 中定义);例如WHOIS (RFC 3912)、基于网络的WHOIS和RDAP。收到 gTLD 认证注册服务机构希望通过IPv6 运营共享注册系统 (SRS) 的第一个书面申请之后,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在六(6) 个月内为该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用于其SRS 的公共IPv6 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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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v6. 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能够接受IPv6 地址作为注册系统中的粘合记录,并在DNS 中公布它们。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至少为根区中列出的两个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服务器(具有在IANA 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该能够接受 IPv6 地址作为注册系统中的粘合记录,并在 DNS 中公布它们。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至少为根区域中列出的两个注册管理机构名称服务器(具有在IANA 中注册的相应IPv6 地址)提供公共IPv6 地址)提供公共 IPv6 传输。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遵循BCP 91 中所述的“DNS IPv6 传输 运营指南”,以及RFC 传输运营指南”和 RFC 4472 中提供的建议和注意事项。除了提供IPv4 传输之外,注册管理运行机构还应为其注册数据目录服务提供公共IPv6 传输 (如本协议规范 中所述的建议和考量。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为本协议规范 4 中定义);例如WHOIS 中定义的“注册数据发布服务”提供公共IPv6 传输,例如WHOIS (RFC 3912)、基于网络的WHOIS和RDAP。收到 3912)、基于 Web 的WHOIS。如果有 gTLD 认证注册服务机构希望通过IPv6 运营共享注册系统 认证注册服务机构希望通过IPv6运营共享注册系统 (SRSSRS),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在收到其第一份书面请求后的六(6) 的第一个书面申请之后,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在六(6) 个月内为该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用于其SRS 个月内为其提供用于SRS 的公共IPv6 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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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
IPv6. 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能够接受IPv6 地址作为注册系统中的粘合记录,并在DNS 中公布它们。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至少为根区中列出的两个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服务器(具有在IANA 中注册的相应IPv6 地址)提供公共IPv6 传输。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遵循BCP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该能够接受 IPv6 地址作为注册系统中的粘合记录,并在 DNS 中公布它们。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至少为根区域中列出的两个注册管理机构名称服务器(具有在IANA 中注册的相应 IPv6 地址)提供公共 IPv6 传输。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循 BCP 91 中所述的“DNS IPv6 传输 运营指南”,以及RFC 传输运营 指南”和 RFC 4472 中提供的建议和注意事项。除了提供IPv4 传输之外,注册管理运行机构还应为其注册数据目录服务提供公共IPv6 传输 (如本协议规范 中所述的建议和考量。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为本协议规范 4 中定义);例如WHOIS 中定义的“注册数据发布服务”提供公共 IPv6 传输,例如 Whois (RFC 3912)、基于网络的WHOIS和RDAP。收到 3912)、基于 Web 的 WHOIS。如果有 gTLD 认证注册服务机构希望通过IPv6 运营共享注册系统 认可的注册服务商希望通过 IPv6运营共享注册系统 (SRSSRS),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在收到其第一份书面请求后的六 (6) 的第一个书面申请之后,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在六(6) 个月内为该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用于其SRS 的公共IPv6 个月内其提供用于 SRS 的公共 IPv6 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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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
IPv6. 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能够接受IPv6 地址作为注册系统中的粘合记录,并在DNS 中公布它们。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至少为根区中列出的两个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服务器(具有在IANA 注册机构运营商应该能够接受IPv6 地址作为注册系统中的粘合记录,并在域名系统(DNS) 中公布它们。注册机构运营商应至少为根区域中列出的两个注册机构名称服务器(具有在互联网号码分配当局[IANA] 中注册的相应IPv6 地址)提供公共IPv6 传输。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遵循BCP 地址)提供公共 IPv6 传输。注册机构运营商应遵循BCP 91 中所述的“DNS 中所述的“域名系统(DNS) IPv6 传输 运营指南”,以及RFC 传输运营指 南”和RFC 4472 中提供的建议和注意事项。除了提供IPv4 传输之外,注册管理运行机构还应为其注册数据目录服务提供公共IPv6 传输 (如本协议规范 中所述的建议和注意事项。注册机构运营商应按照本协议规范 4 中定义);例如WHOIS 中的定义为注册数据发布服务提供公共IPv6 传输;例如Whois (RFC 3912)、基于网络的WHOIS和RDAP。收到 gTLD 认证注册服务机构希望通过IPv6 3912)、基于Web 的 WHOIS。收到通用顶级域名 (gTLD) 认证注册商希望通过IPv6 运营共享注册系统 (SRS) 的第一个书面申请之后,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在六(6的第一个书面申请之后,注册机构运营商应在六个月内为该注册商提供用于其共享注册系统 (SRS) 个月内为该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用于其SRS 的公共IPv6 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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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注册管理机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