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合规性. 1.1. DNS。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应遵循现有的相关RFC 和今后由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 发布的相关RFC,包括与DNS 和域名服务器运营有关的所有后续标准、修改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RFC 1034、1035、1123、1982、 2181、2182、3226、3596、3597、4343、5966 和 6891。DNS 标签中仅 可以在第三和第四个字符间有连字符,前提是这些标签在其 ASCII 编码中代表有效的IDN(如上所示)(例如“xn--ndk061n”)。
标准合规性.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实施并遵循与以下内容有关的现有 RFC 和今后由互联网工程任务组 (IETF) 发布的 RFC(其中包括所有后续标准、修改或补充):(i)RFC,包括所有后续标准、修改或补充:(i)域名系统 (DNS) 和名称服务器运营(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和名称服务器运营,包括但不限于 RFC 1034、1035、1982、2181、2182、2671、3226、3596、3597、3901、4343 和 4472);4472;以及 (ii) 遵循 RFC 3735、5910、3915、5730、5731、5732、57333735、3915、5730、5731、5732、5733 和 5734,使用可扩展供应协议 (EPP) 供应和管理域名。如果注册机构运营商要求使用基本可扩展供应协议(EPP)RFC 之外的功能,则根据 RFC 3735 中的指南所述,注册机构运营商必须提供互联网草案格式的可扩展供应协议 (EPP) 扩展机制的文件。 注册机构运营商应在实施域名系统安全扩展(简称“DNSSEC”)的顶级域名 (TLD) 区域文件上签名。在此期限内,注册机构运营商应遵守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实施域名系统安全扩展(简称 “DNSSEC”)。在此期限内,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循 RFC 4033、4034、4035、4509 和 4310 及其后续规定,并遵循 RFC 4641 及其后续规定中描述的最佳做法。如果注册机构运营商实施用于域名系统 (及其后续规定中描述的最佳做法。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实施用于 DNS) 安全扩展的哈希鉴定否定存在,它应该遵循 安全扩展的“哈希鉴定否定存在”,它应遵循 RFC 5155 及其后续规定。注册机构运营商应根据行业最佳做法,以安全的方式接受子域名的公钥材料。注册机构还应在其网站中发布域名系统安全扩展 (及其后续规定。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按照行业最佳做法,以安全方式从子域名接受公钥材料。注册管理机构还应在其网站上发布做法和政策文件(也称为 DNSSEC) 做法声明 (DPS),说明密钥材料存储的重要安全控制措施和程序、自有密钥的访问和使用,以及注册人公钥材料的安全接受。 政策声明或 DPS),说明密钥材料存储、其自身密钥的访问和使用,以及注册人的信任锚材料。 如果注册机构运营商提供国际化域名(简称为“IDN”),它应该遵循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国际化域名(简称为“IDN”),它应该遵循 RFC 3490、3491 和 3492 及其后续规定,以及位于 <xxxx://xxx.xxxxx.xxx/en/topics/idn/implementation-guidelines.htm> 的 ICANN IDN 的指导原则(它 可能随时被修正、修改或取代)。如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指导原则(它们可能随时会被修正、修改或取代)。如 ICANN) 国际化域名 ( IDN) 指南中所规定的那样,注册机构运营商应在国际化域名 ( 指导原则中所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在 IDN) 做法的互联网号码分配当局 ( 做法的 IANA) 库中,发布并随时更新其国际化域名 ( 存储库中发布 IDN) 表和国际化域名 ( 表和 IDN)注册规则。注册规则,并持续更新。 注册机构运营商应该能够接受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该能够接受 IPv6 地址作为注册系统中的粘合记录,并在域名系统 ( DNS) 中公布它们。注册机构运营商应至少为根区域中列出的两个注册机构名称服务器(具有在互联网号码分配当局 [中公布它们。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至少为根区域中列出的两个注册管理机构名称服务器(具有在 IANA] 中注册的相应 IPv6 地址)提供公共 IPv6 传输。注册机构运营商应遵循传输。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循 BCP 91 中所述的“域名系统 (DNS)中所述的 “DNS IPv6 传输运营指南”。注册机构运营商应按照本协议规范传输运营指南”。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为本协议规定 4 中的定义为注册数据发布服务提供公共中定义的“注册数据发布服务”提供公共 IPv6 传输;例如传输,例如 Whois (RFC 3912)、基于 Web 的 WHOIS。收到来自顶级域名 (WHOIS、IRIS(RFC 3981 及相关 RFC)。注册执行管理机构在收到任何来自 TLD) 认证注册商的希望通过 委任注册服务商的希望通过 IPv6 运营共享注册系统 (SRS) 的第一个书面申请之后,注册机构运营商应在六个月内为该注册商提供用于其共享注册系统 (的第一个请求之后的六个月内,应为该注册服务商提供用于 SRS) 的公共 IPv6 传输。
标准合规性.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实施并遵循与以下内容有关的现有 RFC 和今后由互联网工程任务组 (IETF) 发布的 RFC,包括所有后续标准、修改或补充:(i) DNS 和名称服务器运营,包括但不限于 RFC 1034、1035、1982、2181、2182、2671、3226、3596、3597、3901、4343 和 4472;以及 (ii) 遵循 RFC 3735、3915、5730、5731、5732、5733 和 5734,使用可扩展供应协议 (EPP) 供应和管理域名。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实施域名系统安全扩展(简称“DNSSEC”)。在此期限内,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循 RFC 4033、4034、4035、4509 和 4310 及其后续规定,并遵循 RFC 4641 及其后续规定中描述的最佳做法。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实施用于 DNS 安全扩展的“哈希鉴定否定存在”,它应遵循 RFC 5155 及其后续规定。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按照行业最佳做法,以安全方式从子域名接受公钥材料。注册管理机构还应在其网站上发布做法和政策文件(也称为 DNSSEC 政策声明或 DPS),说明密钥材料存储、其自身密钥的访问和使用,以及注册人的信任锚材料。 如果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提供国际化域名(简称为“IDN”),它应该遵循 RFC 3490、3491 和 3492及其后续规定,以及位于 <xxxx://xxx.xxxxx.xxx/en/topics/idn/implementation-guidelines.htm> 的 ICANN IDN 指导原则(它们可能随时会被修正、修改或取代)。如 ICANN IDN 指导原则中所述,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在 IDN 做法的 IANA 存储库中发布 IDN 表和 IDN 注册规则,并持续更新。 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该能够接受 IPv6 地址作为注册系统中的粘合记录,并在 DNS 中公布它们。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至少为根区域中列出的两个注册管理机构名称服务器(具有在 IANA 中注册的相应 IPv6 地址)提供公共 IPv6 传输。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遵循 BCP 91 中所述的“DNS IPv6 传输运营指南”。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应为本协议规定 4 中定义的“注册数据发布服务”提供公共 IPv6 传输,例如 Whois (RFC 3912)、基于 Web 的 WHOIS、IRIS(RFC 3981 及相关 RFC)。注册执行管理机构在收到任何来自 TLD 委任注册服务商的希望通过 IPv6 运营共享注册系统 (SRS) 的第一个请求之后的六个月内,应为该注册服务商提供用于 SRS 的公共 IPv6 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