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 样本条款

赔偿义务. 对于第三方就托管协议的相关事项、托管代理或其各董事、高级职员、代理、员工、成员和股东执行(统称“托管代理受偿方”)托管协议的相关事项,而提出的任何索 赔、诉讼、损害、责任、义务、成本、费用和任何其他支出,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注册运营商应绝对且永久地对托管代理及托管代理受偿方做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但由于托管代理及其董事、高级职员、代理、员工、订约方、成员和股东错误陈述、疏忽或错误执行托管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索赔除外。对于第三方就托管代理、其董事、高级职员、代理、员工和订约方错误陈述、疏忽或错误执行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责任、义务、成本、费用和任何其他支出,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托管代理应绝对且永久地对注册运营商和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 以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代理、员工、成员和股东(统称
赔偿义务. 乙方及其派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由乙方及其派出人员连带承担相应刑事和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连带赔偿甲方损失:
赔偿义务. 因您向我们提交的作品或其他内容、您使用网站或您违反条款而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要求、损失或损害(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您都将向我们及我们的子公司、关联公司、高级职员、代理、员工、合作伙伴、被许可方和许可方(包括用户)作出赔偿,并且这样做并不限制一般条款中的义务。我们有权通过我们自己选择的顾问控制任何由您承担赔偿责任的索赔、诉讼或事项的抗辩活动。在为任何此类索赔、诉讼或事项进行抗辩的过程中,您应与我们密切合作。依照上述第 5 节(付款)规定属于或可能属于您的任何款项可抵消或扣减本协议中您根据您的赔偿义务应当承担的款项,而无需向您提出要求或发出通知。
赔偿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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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义务 1. 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 2. 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

  • 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乙方义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 权利与义务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