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資料及財務報表編製基準 样本条款

一般資料及財務報表編製基準. 本公司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眾有限公司,從事投資控股業務。 透過為籌備本公司股份上市而整頓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架構而進行之集團重組(「集團重組」),本公司於2008年1月17日成為本集團之控股公司。集團重組詳情載於日期為2008年6月26日之本公司招股章程 (「招股章程」)中「歷史及重組」內「重組」一段。因集團重組而出現之本集團被視為持續實體。因此,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已利用合併會計法編製。截至2008年6月30日止六個月之簡明綜合全面收益表、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及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已假設現有集團架構於整段期間一直存在而編製。 本公司股份於2008年7月16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 簡明綜合財務資料已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16以及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申報」的適用披露規定而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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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資料 本公司主要負責運營北京首都機場。 母公司主要從事為中外航空企業提供地面保障服務,對下屬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服務;櫃檯場地出租;停車場管理;房屋出租;物業管理;廣告代理服務等業務。

  • 告知義務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本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本保險契約。

  • 守秘義務 第12条 事業者及び事業者の従業者は、サービスの提供にあたって知り得た利用者又は利用者の家族の秘密及び個人情報について、正当な理由がない限り、契約中及び契約終了後においても、第三者には漏らしません。

  • 净值披露 (1)建仓期结束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该资产净值、份额净值扣除当期应付未付的理财费用,但未扣除超额业绩报酬。

  • 調整公式 5.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 約の費用 第32条 この契約の締結に要する費用は、乙の負担とする。

  •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 秘密保持義務 第30条 甲および乙は,本契約の内容及び本契約の履行に当たって知りえた当事者の機密情報(各当事者が「機密」であることを口頭または書面で示した情報をいう)について,第三者に対して開示しないものとする。ただし,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はない。

  • 特别提示 2.1缴纳保证金时间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由于投标保证金到账需要一定时间,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及早缴纳。

  • 表一资格性审查表 合同包1(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及附属设备)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 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