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 4.1 业绩承诺期的业绩补偿
4.1.1 业绩承诺期内,如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数,则乙方应以连带责任方式承担补偿责任。乙方应当在当年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向甲方补偿,已经补偿的部分不得重复计算(下称“补偿金额 1”) 补偿金额 1=截至当年承诺累计净利润-截至当年累计净利润实现数。
4.1.2 甲方于业绩承诺期各年度标的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3 日内确认并通知乙方当年是否需要进行业绩补偿以及需要补偿的金额,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照本协议 4.1.1 条之约定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4.2 业绩承诺期外的业绩补偿 乙方另行承诺,若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泰博迅睿累计年度净利润未达 到 13,275 万元,则乙方应当在 2027 年民德电子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以连带责任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以补偿泰博迅睿累计年度净利润与 13,275 万元之间的差额。(下称“补偿金额 2”) 补偿金额 2=13,275 万元-截至 2027 年末累计年度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乙方现金补偿金额(如有)
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