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上限. 交易对方各方的补偿总金额应不超过该交易对方根据《重组协议》及补充协议向其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总额,且交易对方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新奥股份根据《重组协议》及补充协议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总数(包括该等股份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所相应增加的股份数)。
补偿上限. 在任何情况下,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及因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不足累计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数额之和不得超过标的公司全体股东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现金及股份对价总额。
补偿上限. 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股份补偿的上限为:其各自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对价(包括基于本次交易而衍生取得的中国海防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并且,上述补偿义务人不得因股份补偿导致其合计持有中国海防股份的比例低于国防科工局所要求的绝对控股比例。 在盈利补偿期间内,若本次交易的补偿义务人按照股份补偿上限所补偿的合计股份数量不足以补偿各补偿义务人在各会计年度应补偿股份总数(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总数”),则补偿义务人应先按照股份补偿上限进行股份补偿,并就补偿股份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向中国海防进行补偿。其各自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及应补偿的现金数额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股份补偿比例=(股份补偿上限-累积已补偿股份数)/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各补偿义务人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计算的各补偿义务人就各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应补偿的股份数×股份补偿比例 各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现金数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计算的各补偿义务人就各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应补偿的股份数-各补偿义务人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
补偿上限. 各业绩承诺方承担的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的金额按照其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相对比例(即各业绩承诺方持有的华启智能股份比例除以全部业绩承诺方持有的华启智能股份比例)确定。各业绩承诺方中任一方就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及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数额之和不得超过标的公司全体股东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 根据公司(甲方)与拉萨网华、富成创业、梁铭妹、王俊、牛豫鹏、桑爱鹏、余雷、刘小君、李隆涛、陈雪松、焦艳、郑习坤、杨诗磊、王信(乙方)签订的 《嘉崎智能框架协议》,双方约定“乙方承诺华启智能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730 万元、2,200 万元、2,833 万元。” 如嘉崎智能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经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各方认可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乙方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利润承诺期间内业绩承诺方发生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应首先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补偿上限. 在任何情况下,交易对方因标的公司未实现盈利预测或期末发生减值而向水发燃气支付的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总额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以所持相关标的公司股权取得的交易对价。 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议案有关的决议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果上市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
补偿上限. 中远海运投资因业绩补偿资产实际实现的收入分成额低于承诺收入分成额或业绩补偿资产期届满发生减值而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就该项业绩补偿资产获得的交易对价。
补偿上限. 1)各前海首科售股股东承担本条项下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的金额按照其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前海首科的股权比例确定。
补偿上限. (1)各方同意,开曼公司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的利润补偿和减值测试补偿总额,以人民币 5.218928 亿元或等值美元为限(以下简称“开曼公司补偿上限”);开曼公司根据“1、第一步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及“3、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的约定确定的开曼公司累计应承担的利润补偿和减值测试补偿总额超过开曼公司补偿上限的,就超过部分六间房管理层股东同意承担补足责任(以下简称“六间房管理层股东补足的开曼公司补偿款”)。
补偿上限. 补偿义务人因某项业绩承诺资产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或某项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发生减值而向中材国际支付的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就该项收益法评估资产获得的交易对价。
补偿上限. 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项下承担的违约责任及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和减值补偿义务的股份总数,不超过中手游兄弟和正曜投资通过本次购买资产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如业绩承诺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利分配导致调整变化,则业绩承诺方累积补偿金额的上限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