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上限 样本条款

补偿上限. 业绩补偿义务人向上市公司支付的全部补偿金额(含股份和现金补偿)合计不超过业绩补偿义务人合计获得的全部交易对价(该对价原则上扣减相关税费,但因交易对价调整而退还的税费不扣减)。
补偿上限. 交易对方各方的补偿总金额应不超过该交易对方根据《重组协议》及补充协议向其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总额,且交易对方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新奥股份根据《重组协议》及补充协议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总数(包括该等股份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所相应增加的股份数)。
补偿上限. 在任何情况下,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及因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不足累计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数额之和不得超过标的公司全体股东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现金及股份对价总额。
补偿上限. 在任何情况下,交易对方因标的公司未实现盈利预测或期末发生减值而向水发燃气支付的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总额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以所持相关标的公司股权取得的交易对价。
补偿上限. 各业绩承诺方承担的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的金额按照其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相对比例(即各业绩承诺方持有的嘉崎智能股份比例除以全部业绩承诺方持有的嘉崎智能股份比例)确定。各业绩承诺方中任一方就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及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数额之和不得超过标的公司全体股东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
补偿上限. 中船集团和中船电科股份补偿的上限为:其各自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对价 (包括基于本次交易而衍生取得的中船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并且,上述利润补偿义务人不得因股份补偿导致中船集团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中船科技股份的比例低于国防科工局所要求的绝对控股比例。 在盈利补偿期间内,若本次交易的利润补偿义务人按照股份补偿上限所补偿的合计股份数量不足以补偿各利润补偿义务人在各会计年度应补偿股份总数(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总数”),则利润补偿义务人应先按照股份补偿上限进行股份补偿,并就补偿股份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向中船科技进行补偿。其各自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及应补偿的现金数额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股份补偿比例=(股份补偿上限-累积已补偿股份数)/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各利润补偿义务人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按照《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计算的各利润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数×股份补偿比例 各利润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现金数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按照《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计算的各利润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数-各利润补偿义务人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
补偿上限. 补偿义务人的补偿义务以其本次交易获得的航锦科技普通股股份和现金对价为限,如承诺期内航锦科技发生因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则补偿义务人可用于补偿的股份数相应调整。
补偿上限. 在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第 3.4 款规定计算“当期减值补偿金额”时,应扣除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七条规定就大地期货在过渡期内产生亏损和/或净资产发生减少而向上市公司现金补偿的金额。 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金额以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限。
补偿上限. 在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第 3.4 款规定计算“当期减值补偿金额”时,应扣除国贸集团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七条规定就中韩人寿在过渡期内产生亏损和/或净资产发生减少而向上市公司现金补偿的金额。 国贸集团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金额以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限。
补偿上限. 1) 各前海首科售股股东承担本条项下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的金额按照其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前海首科的股权比例确定。 2) 在任何情况下,各前海首科售股股东承担本条项下的业绩补偿及资产减 值补偿之和不得超过其分别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