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过渡,区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单元式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 立地式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间周转用房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实施单位应当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计算。
(1)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其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房屋所有权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 被征地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并自行解决过渡周转用房的,从其房屋腾空之月起至安置房建设周期止,给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政府原因超出建设周期的,自超出之月起给予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并采取集资联建方式建设的,安置房交付超出补偿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的,超出时间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 安置房建设周期:被征地房屋所有权人自房屋搬迁腾空之月起12个月内,实施单位必须办理好安置用地建设手续(办理至安置用地交付即供地手续完成),安置房为多层建筑,应在安置用地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建设完毕。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周转房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补偿人按下列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 被补偿人选择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 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从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到补偿人提供安置地基后的十八个月内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地基供被补偿人抽签选择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后十八个月仍按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两年;
3. 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从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到安置后的六个月内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后六个月仍按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