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乙方承諾 Clause in Contracts

乙方承諾. 7-5.1 乙方承諾乙方及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協力廠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計畫案所生之義務,應由乙方完全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承諾乙方及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協力廠商等在任何情況下,均 本文件僅供參考,正式文件請洽本署購買。 不得就其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相關事宜,向甲方提出請求任何損害賠償。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前開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因而致甲方受損,乙方應承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7-5.2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契約而與第三人所簽訂之工程契約、銷售契約、信託契約、結合關係或控制與從屬關係契約及其他契約等,均不得與本契約各條相互抵觸,並應將該契約之副本於契約簽訂後 7 日內交予甲方存查;該契約嗣後如有變更者,亦同。 7-5.3 乙方應於 7-5.2 之契約中約定如下條款: 1. 如本契約一部或全部終止(解除)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解除)。但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時,經甲方、乙方及該第三人共同協議後,得使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不終止(解除),而由乙方將該契約權利轉讓予甲方,俾該第三人繼續履行本計畫案相關工作。 2. 就工程承攬契約,乙方應約定其承攬人應就其所承攬之工程,拋棄民法第 513 條規定之抵押權登記請求權。 7-5.4 乙方承諾於所有與本契約相關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保單、融資文件、股東間之約定或與其他第三人間之約定,不得與本契約抵觸。 7-5.5 乙方承諾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及使用,以達成本契約之目的。 7-5.6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興建、銷售及出租本計畫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係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正當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7-5.7 交付信託 1. 乙方承諾於本契約第二期繳納期限屆滿前,指定信託銀行並完成信託契約簽訂及成立信託專戶;信託契約簽訂前應先經甲方同意。 本文件僅供參考,正式文件請洽本署購買。 2. 乙方承諾將下列資產辦理信託: (1) 本基地所有權全部。 (2) 本基地之建築融資。 (3) 房地銷售(含預售)之收入。 (4) 乙方之自籌資金。 3. 乙方與信託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時,應將下列事項約定於信託契 (1) 本計畫興建資金及銷售收入,一律由信託專戶控管。 (2) 本計畫工程開工後,非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作輟無常 達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連續停工達 60 日以上,於甲 方書面催告後無法在 30 日內復工,經信託受託人召集相關權利人協商,乙方未能提出合理可行之解決方案時,乙方同意本基地及未完工程逕由信託受託人啟動續建機制,絕無異議。 (3) 前述由信託受託人啟動續建機制情事發生時,乙方同意信託受託人得另覓廠商續建,並同意授權信託受託人配合辦理本案土地產權及起造人名義變更為續建廠商。 (4) 信託受託人,應定期就信託財產之狀況向甲方報告,甲方並得視需要抽檢,乙方或其所指定之信託受託人均不得拒絕。乙方應將信託受託人之配合義務載明於信託契約。 7-5.8 相關費用負擔 1. 本基地內所需鑑界、鑽探、測量、水電、瓦斯、電信及通訊,由乙方洽請相關單位辦理,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2. 申請道路挖掘、復舊、銑刨及加鋪等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3. 其他因履行本契約所需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土地複丈費、建物測量費、登記規費、地政士代辦費及信託等相關稅費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概由乙方 本文件僅供參考,正式文件請洽本署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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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諾. 7-5.1 乙方承諾乙方及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協力廠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計畫案所生之義務,應由乙方完全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承諾乙方及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協力廠商等在任何情況下,均 本文件僅供參考,正式文件請洽本署購買。 不得就其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相關事宜,向甲方提出請求任何損害賠償。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前開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因而致甲方受損,乙方應承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7-5.2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契約而與第三人所簽訂之工程契約、銷售契約、信託契約、結合關係或控制與從屬關係契約及其他契約等,均不得與本契約各條相互抵觸,並應將該契約之副本於契約簽訂後 7 日內交予甲方存查;該契約嗣後如有變更者,亦同。 7-5.3 乙方應於 7-5.2 之契約中約定如下條款: 1. 如本契約一部或全部終止(解除)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解除)。但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時,經甲方、乙方及該第三人共同協議後,得使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不終止(解除),而由乙方將該契約權利轉讓予甲方,俾該第三人繼續履行本計畫案相關工作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案後續營運之需求。乙方已充分瞭解本基地之實況及所有可能影響本計畫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等事項,不得以本計畫之性質及本基地位置與當地一般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履行本契約、履行本計畫以及與有關成本費用等一切任何已知或可得預料之任何情事或其他任何事故、風險或錯誤等為藉口,向甲方提出索賠請求,或其他任何主張。 2. 就工程承攬契約,乙方應約定其承攬人應就其所承攬之工程,拋棄民法第 513 條規定之抵押權登記請求權。 7-5.4 乙方承諾於所有與本契約相關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保單、融資文件、股東間之約定或與其他第三人間之約定,不得與本契約抵觸。 7-5.5 乙方承諾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及使用,以達成本契約之目的。 7-5.6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興建、銷售及出租本計畫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係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正當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7-5.7 交付信託 1. 乙方承諾於本契約第二期繳納期限屆滿前,指定信託銀行並完成信託契約簽訂及成立信託專戶;信託契約簽訂前應先經甲方同意。 本文件僅供參考,正式文件請洽本署購買。 2. 乙方承諾將下列資產辦理信託: (1) 本基地所有權全部。 (2) 本基地之建築融資。 (3) 房地銷售(含預售)之收入。 (4) 乙方之自籌資金乙方承諾依本契約擴整建營運本案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3. 乙方與信託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時,應將下列事項約定於信託契 (1) 本計畫興建資金及銷售收入,一律由信託專戶控管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擴整建及營運本案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2) 本計畫工程開工後,非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作輟無常 達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連續停工達 60 日以上,於甲 方書面催告後無法在 30 日內復工,經信託受託人召集相關權利人協商,乙方未能提出合理可行之解決方案時,乙方同意本基地及未完工程逕由信託受託人啟動續建機制,絕無異議4. 乙方承諾就與擴整建、營運、移轉相關標的設施與第三人簽署之相關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喪失從事本契約擴整建、營運之權利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3) 前述由信託受託人啟動續建機制情事發生時,乙方同意信託受託人得另覓廠商續建,並同意授權信託受託人配合辦理本案土地產權及起造人名義變更為續建廠商5. 乙方承諾在擴整建、營運本案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乙方雇用工作人員應先自行過濾、審查,凡品德、素行不良(含前科紀錄者)或具傳染病者不得雇用,且於招募員工之際,不得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情事(4) 信託受託人,應定期就信託財產之狀況向甲方報告,甲方並得視需要抽檢,乙方或其所指定之信託受託人均不得拒絕。乙方應將信託受託人之配合義務載明於信託契約6. 乙方規劃設計完成後之工程預算書應送交甲方備查,施工期間有變更設計者,應將變更部分再送甲方備查。乙方竣工驗收結算結果,應呈現於年度財務報表,並經會計師簽證,同時副知甲方。營運開始日前,乙方完成之擴整建工程,應由甲方依據該工程預算書及財務報表逐項逐項備查。 7-5.8 相關費用負擔 1. 本基地內所需鑑界、鑽探、測量、水電、瓦斯、電信及通訊,由乙方洽請相關單位辦理,其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同意於本案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等,均必須能同時符合旅館服務與文教設施之相關法規。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28. 申請道路挖掘、復舊、銑刨及加鋪等費用,概由乙方負擔因甲方未能履行承諾事項或違反聲明,致乙方受損害時,甲方應對乙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之範圍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乙方實際所受損害為限,不包括乙方所失利益39. 其他因履行本契約所需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土地複丈費、建物測量費、登記規費、地政士代辦費及信託等相關稅費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概由乙方 本文件僅供參考,正式文件請洽本署購買因乙方未能履行承諾事項或違反聲明,致甲方受損害時,乙方應對甲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之範圍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甲方實際所受損害為限,不包括甲方所失利益 10. 若甲方(含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就本營運標的物有會議、住宿、餐飲等使用需求,應於不影響乙方之正常營運狀況下,原則於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並應將本營運標的物優先保留予甲方 (含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機關)辦理活動之用。倘若實際房間數不足時,乙方應出示業經登錄之訂房明細,並將剩餘營運容量優先提供甲方使用。 11. 乙方應投保擴整建、營運上之相關保險,保險範圍及種類規定,詳見本契約第 12 章。 12. 乙方於完成用地及營運資產依現況點交後應負責其營運所需管理範圍,例如:清潔工作、水電費、瓦斯費以及機電等相關設備之保養與維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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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諾. 7-5.1 乙方承諾乙方及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協力廠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計畫案所生之義務,應由乙方完全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承諾乙方及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協力廠商等在任何情況下,均 本文件僅供參考,正式文件請洽本署購買。 不得就其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相關事宜,向甲方提出請求任何損害賠償。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前開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因而致甲方受損,乙方應承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7-5.2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契約而與第三人所簽訂之工程契約、銷售契約、信託契約、結合關係或控制與從屬關係契約及其他契約等,均不得與本契約各條相互抵觸,並應將該契約之副本於契約簽訂後 7 日內交予甲方存查;該契約嗣後如有變更者,亦同。 7-5.3 乙方應於 7-5.2 之契約中約定如下條款:乙方就下列事項為承諾: 1. 如本契約一部或全部終止(解除)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解除)。但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時,經甲方、乙方及該第三人共同協議後,得使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不終止(解除),而由乙方將該契約權利轉讓予甲方,俾該第三人繼續履行本計畫案相關工作乙方承諾為完成本計畫之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重要合約,包括但不限於營運設施維護合約,與保全公司簽訂之契約等,應於 10 日內該等合約之副本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合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如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甲方得依原約定之條件請求該第三人繼續履行,該第三人不得拒絕。但乙方因該等契約所生之既存債務,不在甲方或其指定第三人承受範圍。 2. 就工程承攬契約,乙方應約定其承攬人應就其所承攬之工程,拋棄民法第 513 條規定之抵押權登記請求權。 7-5.4 乙方承諾於所有與本契約相關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保單、融資文件、股東間之約定或與其他第三人間之約定,不得與本契約抵觸。 7-5.5 乙方承諾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及使用,以達成本契約之目的。 7-5.6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興建、銷售及出租本計畫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係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正當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7-5.7 交付信託 1. 乙方承諾於本契約第二期繳納期限屆滿前,指定信託銀行並完成信託契約簽訂及成立信託專戶;信託契約簽訂前應先經甲方同意。 本文件僅供參考,正式文件請洽本署購買。 2. 乙方承諾將下列資產辦理信託: (1) 本基地所有權全部。 (2) 本基地之建築融資。 (3) 房地銷售(含預售)之收入。 (4) 乙方之自籌資金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乙方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協力廠商、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計畫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否則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 3. 乙方與信託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時,應將下列事項約定於信託契 (1) 本計畫興建資金及銷售收入,一律由信託專戶控管乙方承諾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所有與本計畫相關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契約、保單、融資文件、股東間之約定或與其他第三人間之約定,其內容未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而導致乙方違約(2) 本計畫工程開工後,非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作輟無常 達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連續停工達 60 日以上,於甲 方書面催告後無法在 30 日內復工,經信託受託人召集相關權利人協商,乙方未能提出合理可行之解決方案時,乙方同意本基地及未完工程逕由信託受託人啟動續建機制,絕無異議4.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於本契約期間內為擴建、整建、營運本計畫所使 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應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且於本計畫設施返還或移轉甲方後,須協助甲方取得合法使用與營運本計畫相關之權利。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3) 前述由信託受託人啟動續建機制情事發生時,乙方同意信託受託人得另覓廠商續建,並同意授權信託受託人配合辦理本案土地產權及起造人名義變更為續建廠商5. 第三人依法或因與執行機關簽訂契約而設置於現有資產上之設施、資產,除該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繼受甲方與第三人間法律關係;乙方不得命第三人移除該設施或資產,且不得妨礙第三人日後對該設施、資產之合理使用及維護 (4) 信託受託人,應定期就信託財產之狀況向甲方報告,甲方並得視需要抽檢,乙方或其所指定之信託受託人均不得拒絕。乙方應將信託受託人之配合義務載明於信託契約。 7-5.8 相關費用負擔 1. 本基地內所需鑑界、鑽探、測量、水電、瓦斯、電信及通訊,由乙方洽請相關單位辦理,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2. 申請道路挖掘、復舊、銑刨及加鋪等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3. 其他因履行本契約所需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土地複丈費、建物測量費、登記規費、地政士代辦費及信託等相關稅費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概由乙方 本文件僅供參考,正式文件請洽本署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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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經營契約

乙方承諾. 7-5.1 乙方承諾乙方及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協力廠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計畫案所生之義務,應由乙方完全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承諾乙方及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協力廠商等在任何情況下,均 本文件僅供參考,正式文件請洽本署購買。 不得就其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相關事宜,向甲方提出請求任何損害賠償。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前開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因而致甲方受損,乙方應承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5.5.1 乙方應配合甲方辦理點交事宜,如甲方因故無法於本契約簽訂日之翌日起 180 日內通知乙方進行現況點交、營運資產有瑕疵或任一方就點交結果表示異議等情形,乙方不得據此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且乙方應於點交完成後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保管維護營運資產及負擔更新、更換、維護、修繕、保養營運資產所生之費用7-5.2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契約而與第三人所簽訂之工程契約、銷售契約、信託契約、結合關係或控制與從屬關係契約及其他契約等,均不得與本契約各條相互抵觸,並應將該契約之副本於契約簽訂後 7 日內交予甲方存查;該契約嗣後如有變更者,亦同5.5.2 乙方應依第 9.12 條之約定就本契約附件 2 營運資產清冊所列「必須返還」及 「非必須返還」之營運資產辦理汰換及重置7-5.3 乙方應於 7-5.2 之契約中約定如下條款: 1. 如本契約一部或全部終止(解除)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解除)。但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時,經甲方、乙方及該第三人共同協議後,得使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不終止(解除),而由乙方將該契約權利轉讓予甲方,俾該第三人繼續履行本計畫案相關工作5.5.3 乙方於契約期間如因履約行為涉及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時,概由乙方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自行負擔費用2. 就工程承攬契約,乙方應約定其承攬人應就其所承攬之工程,拋棄民法第 513 條規定之抵押權登記請求權5.5.4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因甲方協助辦理事項之未達成,而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張或求償7-5.4 乙方承諾於所有與本契約相關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保單、融資文件、股東間之約定或與其他第三人間之約定,不得與本契約抵觸5.5.5 乙方應為營運資產安排保全管理工作,費用由乙方負擔7-5.5 乙方承諾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及使用,以達成本契約之目的5.5.6 乙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所有與本案相關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保單、融資文件、股東間之約定及其他與第三人間之約定,其內容均不得與本契約牴觸。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甲方同意外,乙方應於該等文件簽訂後 15 日內,將副本送甲方備查,該等文件若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7-5.6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興建、銷售及出租本計畫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係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正當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5.5.7 乙方應於本契約第 5.5.6 條所稱與本案有關之文件中訂定,如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甲方得依原約定之條件請求該第三人繼續履行,該第三人不得拒絕7-5.7 交付信託 1. 乙方承諾於本契約第二期繳納期限屆滿前,指定信託銀行並完成信託契約簽訂及成立信託專戶;信託契約簽訂前應先經甲方同意。 本文件僅供參考,正式文件請洽本署購買5.5.8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受託(或承租)廠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整修及營運本案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或致生之人體傷亡及財物損失等,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擔保甲方不因乙方營運管理所致之損害致他人向甲方求償。若因上述情事致甲方受有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者,應由乙方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所受之損害、行政罰鍰、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2. 乙方承諾將下列資產辦理信託: (1) 本基地所有權全部5.5.9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約定及相關法令規定繳納約定之土地租金、權利金及因營運衍生之相關稅捐及費用(2) 本基地之建築融資5.5.10 乙方不得因本身債務或其他糾紛,影響本案之履行或甲方之權利(3) 房地銷售(含預售)之收入5.5.11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不得就營運資產,對甲方主張任何權利(4) 乙方之自籌資金5.5.12 乙方應於營運開始日前,配合甲方完成悠遊卡付費系統建置、開通及營運,且應自行負擔一切費用並負責執行3. 乙方與信託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時,應將下列事項約定於信託契 (1) 本計畫興建資金及銷售收入,一律由信託專戶控管5.5.13 本案營運資產若經甲方指定為緊急避難處所或選舉投開票所,乙方應配合開設(2) 本計畫工程開工後,非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作輟無常 達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連續停工達 60 日以上,於甲 方書面催告後無法在 30 日內復工,經信託受託人召集相關權利人協商,乙方未能提出合理可行之解決方案時,乙方同意本基地及未完工程逕由信託受託人啟動續建機制,絕無異議5.5.14 乙方應於營運開始日前,依甲方政策配合完成非現金(電子化)支付工具系統建置及開通,且應自行負擔一切費用並負責執行(3) 前述由信託受託人啟動續建機制情事發生時,乙方同意信託受託人得另覓廠商續建,並同意授權信託受託人配合辦理本案土地產權及起造人名義變更為續建廠商5.5.15 乙方應於營運開始日前,依甲方政策配合完成即時人流管控系統、場地使用人數暨租借網路即時線上查詢、預約系統建置及開通,且應自行負擔一切費 用並負責執行(4) 信託受託人,應定期就信託財產之狀況向甲方報告,甲方並得視需要抽檢,乙方或其所指定之信託受託人均不得拒絕。乙方應將信託受託人之配合義務載明於信託契約5.5.16 乙方充分瞭解甲方為監督、審查、核定、核准、備查乙方所提文件時,可能要求乙方再行補充、修正、變更及調整等,並承諾配合辦理。乙方應自行評估甲方為監督、審查、核定、核准、備查所需時間,並納入本案營運規劃時程之考量7-5.8 相關費用負擔 1. 本基地內所需鑑界、鑽探、測量、水電、瓦斯、電信及通訊,由乙方洽請相關單位辦理,其費用由乙方負擔5.5.17 乙方應配合甲方政策納入「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不得於大安運動中心及和平籃球館使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並不得於販賣機販售瓶裝水,且應加強飲水機(臺)之設置、保養維護。倘乙方欲提供外帶一次性餐具者,則應依「臺北市政府一次性餐具外帶計價及分類回收執行計畫(詳如附件 9)」辦理。另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收受消費者回收用畢且可回收之一次性餐具,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妥善貯存、回收及清除2. 申請道路挖掘、復舊、銑刨及加鋪等費用,概由乙方負擔5.5.18 乙方應配合甲方完成悠遊付電子支付系統建置、開通及營運,且應自行負擔一切費用並負責執行3. 其他因履行本契約所需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土地複丈費、建物測量費、登記規費、地政士代辦費及信託等相關稅費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概由乙方 本文件僅供參考,正式文件請洽本署購買5.5.19 乙方承諾於本案委託營運移轉範圍內無償提供空間供甲方同意之電信業者設置通信基地台,且應配合甲方政策納入「加速推動無線寬頻基礎建設」計畫 5.5.20 乙方之專有網站應於依本契約第 7.1 條完成點交後 6 個月內,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無障礙網頁標章,且各項設施設備應配合甲方政策設置無障礙資訊易讀標示。 5.5.21 乙方不得對契約甲方人員或其他投標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乙方委託廠商亦同。前述行為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5.5.22 乙方承諾於本案委託營運移轉範圍內設置雙語標誌,內容至少包含「樓層簡介」、「場館使用須知」、「逃生指引」、「廁所及哺乳室指引牌」,且應配合甲方「運動設施場館服務(標誌導覽)雙語化」相關政策與規範。 5.5.23 乙方應依配合臺北市敬老卡點數相關開放項目與扣點規則,並辦理核銷請款作業,且應自行負擔清分費用。 5.5.24 乙方應依甲方政策配合完成台北通APP 功能之介接與使用。 5.5.25 乙方應依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其他法令規定或配合甲方或相關主管機關指示,於指定廁所安裝必要之設施,所需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5.5.26 乙方就預付型交易,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行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辦理,並應依本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於該等定型化契約之契約期間到期後,即應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認列為當年度營業額,若該等定型化契約之契約期間未到期,則應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中認列預收帳款,惟帳齡(即應收帳款之帳面上未收回之時間)以 2 年為上限,超過 2 年以上之預收帳款應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轉認列為當年度營業額,最遲須於本契約期間屆滿前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全數認列為營業額。 5.5.27 乙方應依相關法令或配合甲方政策,提供身心障礙者休閒運動輔具使用。 5.5.28 乙方應依相關法令或配合甲方政策,增設通用性設施設備或器材,所需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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